菲亚特:法律能否撼动产业政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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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底,国内有媒体报道,意大利依维柯公司以涉嫌挪用合资公司资金为由,向法院起诉中国合作伙伴常州长江客车集团,并要求解除双方合资协议。
依维柯方面称,其与常客集团合资企业常州依维柯的1.2258亿元人民币资金被转给中方母公司常客集团,而常客集团对这笔资金的挪用,已使合资企业产生财务困难。目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自中国汽车业1980年代出现中外合资公司以来,合资双方出现利益纠纷甚至撤资的现象并不稀奇,但将合资伙伴告上法庭却非常罕见。有业内人士隐晦地指出,依维柯公司敢与常州长江客车集团撕破脸皮的原因在于,其在中国拥有了太多的合资伙伴。
去年12月,依维柯的母公司意大利菲亚特集团与上汽股份签署了一份商用车框架合作协议,计划与重庆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组成合资企业,在重庆生产依维柯重型车。
很显然,这个合资违反了中国现行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该政策规定:“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
目前菲亚特在中国已有两个合作伙伴――南京汽车和常客集团。
此前,通用和丰田都用同一种途径解决了这个问题,即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这种操作方式已经被产业政策所认可。
近半年来,依维柯和上汽股份都试图按照这一途径解决问题,但常州开出的价格――要求全部承担常州依维柯债权、债务――没能被上汽及菲亚特所认可。目前常州依维柯已陷于亏损,如果加上债务,收购将不得不付出数亿元人民币。
令人想不到的是,菲亚特这次寻找到一种全新的法律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