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一个更难管控的第三方平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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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开启了自媒体时代,每一个用户都成为信息传播的中心。微博的信息传播方式不是最古老的线性传播(One To One),不是传统媒体的扇形传播( One To N),也不是网络媒体的网状传播(One To N+N),而是一种无核的裂变传播(N To N+N),这种传播形态的传播速度是几何级的,远远高于之前任何一种媒介产品的传播速度和传播广度。
那么微博在互联网专业层面中到底属于什么范畴呢?
根据欧洲市场研究学会(ESOMAR)制订的《社会化媒体研究指南》把社会化媒体定义为:“允许用户创造、交流内容并进行互动的在线平台及技术,最常见的形式包括博客、微博、在线视频、论坛、社交网络等”,从中不难看出微博兼具社交和媒体两个属性。此外,从法律层面更需要注意的是,微博提供的是在线平台和技术,其身份是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考察具体微博提供商,其用户服务协议中也对提供商和用户间的关系以电子合同的形式做出了约定,如新浪微博的用户协议中注明:“用户注册成功后,新浪将给予每个用户一个用户帐号及相应的密码,该用户帐号和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新浪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由新浪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例如博客、播客、在线音乐、搜索、手机图片铃声下载、交友、论坛(BBS)、聊天室、电子邮件、发表新闻评论等”,由此也可以看出微博提供商将自己定位于第三方平台,其服务内容限于为用户提供媒体发布的技术条件。
尽管微博作为媒体层面的第三方平台与C2C领域的淘宝在本质上并不相同,但结合两者的数据又可以看出两者的一些相似性(见表1)。
微博平台纠纷类型及案例
1.名誉权
药家鑫案是2010年引起国内广泛关注的案件。该案了结之后,引发了另外一件跟微博相关的案件――2011年8月4日,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把药案受害人的代理人张显告上了法庭。药庆卫称,自2010年底至今,张显在其开设的微博、博客上捏造事实,对他进行恶意攻击和诽谤,引起公众对自己产生误解。
药庆卫名誉权案至今虽未判决,但从案情来看,着实能够反映出微博在传播信息方面的强大效应,以及由此对当事人产生的影响。
从另外一个角度,微博作为该案信息传播的平台,是否也应该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一定作用,避免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呢?再者,当事人药庆卫跟张显有过私下沟通,张显发布了一些澄清的微博信息,后来又删掉了,那么药庆卫是否可以通过跟平台沟通或者投诉,起到阻止信息进一步传播的效果?如果向平台投诉,平台又该做何处理?假设不予处理或者处理措施不力,平台是否也会面临法律责任?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思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