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详细内容
根据市建设局《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深建质安[2007]151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目标
通过排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遏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建设局刘斌局长任组长,黄小青、马赓力、林青、张忠泽、陈天合、冼庆昌、黄海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和区质监站、安监站、各街道城建办(科)负责人为成员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质安科,由张典福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按照网格化管理模式对全区建筑工程进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各街道城建办(科)应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辖区排查整治工作。
三、工作分工
(一)报建项目由区质监站、安监站负责落实排查整治工作。
(二)违建复工项目、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工程由各街道城建办(科)负责落实排查整治工作。
四、排查整治内容
结合《宝安区建设局200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有关要求,做到实体与行为统一,既查施工安全行为,又查现场的实体安全隐患,重点排查:
(一)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起重吊装等危险性较大工程;
(二)塔吊、外用电梯、井架、卸料平台等设备设施;
(三)"四口"、"五临边"、地下管线等重点部位;
(四)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地下暗挖、设备拆装等施工环节;
(五)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六)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等是否到场履行职责;
(七)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监理方案等编制、审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有针对性,能否指导工作。
五、检查工作安排
本次排查自2007年8月10日至今年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自纠阶段。自2007年8月10日至17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对在建工程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阶段:集中排查阶段。自2007年8月10日至20日,由区质监站、安监站按网格化模式对报建项目进行全面集中排查,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帐,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三定"原则落实整改,并进行复查。
第三阶段:常规性排查阶段。自2007年8月21日至今年底,由区质监站、安监站对已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监督,确保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对新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帐,并跟踪落实整改。
六、工作要求
结合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按照如下要求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一)各施工、监理单位立即展开自查自纠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人员到位,资料齐备,严格规范工人施工行为,排查施工安全生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监督部门要落实各项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区质监站、安监站,各街道城建办(科)要高度重视,清楚地认识到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安全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切实增强做好此次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照"三定原则"落实整改,并明确跟踪落实的责任人,直到整改合格为止;同时,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度化、日常化,建立排查整治长效机制。
请区质监站、区安监站、各街道城建办(科)如实填写《宝安区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登记表》和《宝安区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并于8月20日前将文本和电子文档上报我局质量安全科。对于常规阶段的排查,在每月18日前上报本月排查统计表和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