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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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学习《〈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3月份,我校组织全校老师学习了<<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学习,我们了解到,从2006年3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一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法律将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力求创建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中国。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得到以下体会:
一、学会自律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就很好地区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此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条指出:办理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条文对处罚对象的规定也十分细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等等。
学法律还要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法律规定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扰乱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参与这样的行动。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学会自护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
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这把武器。对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人,对那些多次发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对那些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以及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给以相应的处罚。
三、做好法律的宣传者
作为一名教师,应该让学生从小就有一个“精神家园”,一种道德准绳,这是学生心理发展的需求,也是社会的需要。我们要不断地探索创新,尤其是把时事政治教育引入课堂,突出"精神教育"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可以利用升国旗、法制报告还有班队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精神教育",在对一些条款的重点解读中来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思想认识。3月4日,胡锦涛书记发表了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即"八个为荣,八个为耻")的重要讲话,为构建和谐社会注入了新的内容,也为促进学校德育工作注入了新的动力。对此,我们可以在班级开展系列教育活动,运用教室宣传栏刊出"八荣八耻"内容,并通过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题的班会,通过学习讨论、谈体会、谈心得,强化对学生的"精神教育",推进班集体"精神家园"的创建。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1987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主要主要有以下不同:
1、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正义、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方面、执法方面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如在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方面,体现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利。体现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方面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增加了许多应该给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正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在办案程序方面也严格要求公安机关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居住权等方面内容。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护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2、增加了许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法条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5章45条增加到6章119条,共增加了74项条款。
3、规定了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也有关于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但是主要是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他规定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4、规范了治安管理处罚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处罚程序设立专章,在处罚程序中,对治安案件的受理,证据的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处置,传唤的批准权限和传唤时限,询问笔录要求,对涉案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处罚的决定权限,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处罚的告知程序、听证程序,罚款处罚的罚缴分离原则,拘留处罚的暂缓执行制度,以及被处罚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符合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又一部与公众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的特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主导思想,她有助于规范公民的公共行为,也规范执法者的许可权,最大范围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法治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演变而来,填补了我国《刑法》和《民法》之间的空白。做为一部法律,她更具备了更高的强制效力,对公民的公共行为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新形式下的新问题作出了解释,最大范围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法治秩序,使老百姓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分为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附则共6章119条。这部法律的立
法主旨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治安管理是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行政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是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法规之一,从条文数量上看,现行条例5章4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6章119条,条文的数量得到了增加。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突出强调社会治安管理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第6条专门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第二、增加规定了应该受到治安处罚的一些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行为有110多种,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对这些行为的增加规定。比如按照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规定,对于强迫他人劳动以及用暴力威胁他人劳动的,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增加了一些处罚的行为。
第三、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最高数额。原来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除了“黄、赌、毒”这一类3000至5000元,一般的处罚是200元。现在除了对“黄、赌、毒”保留了3000至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按照500元、1000元处罚。
第四、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考虑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适用上十分慎重。这次把治安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治安案件的讯问查证时间,由初审时的最长不超过36小时,缩短为最长不超过12小时。
第五、处罚的程序更加公正。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础,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方面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次增加了26条,专门有一章的规定。
第六、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尤其是人民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根据常委会审议的意见,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的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
第七、更加注重对特殊人员的保护。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都还未成熟,讯问未成年人应注意保护他们的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84条规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治安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了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取消了初审草案中对上述人员可以按照每日200元的标准“罚款折抵拘留”的规定。显然都涉及到对警察权力的规范,甚至可以直接表述为对公安机关的限权。而在另一方面,则也意味着
对公民合法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进一步明确界定行政与司法机关的权限,减少以罚代法、僭越法律现象的泛滥。
总之,公安执法部门的许多治安管理行为,将更加有“法”可依。同时还值得注意的是,治安处罚的范围、力度都有所加强,处罚程序则更加规范。这一法律的实施,将在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产生深刻影响。相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将对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起到进一步推动作用。
篇二:《治安案件查处读后感》治安案件查处读后感
笔者最近研读了《治安案件查处教程》这本书。治安案件查处,是公安机关规范、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教育、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的一项基本业务。治安案件查处工作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作用。以后我们会开着门课,而且这是一本教材,因此我的知识性是很强的,所以总感觉写这本书的读后感是比较难的。最难的地方就是这本书很少显露出作者的思想感情,以致于我想赞同或批判都很难。笔者就现实当中所存在的问题与书中所讲述的方法的一些重点进行解释和讨论。
治安案件的三个实质要件是:
1、构成治安案件的核心内容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一法律事实,而不是违反其他行为行政管理行为。
2、构成治安案件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与查处治安案件相关的法律规范。
3、确认治安案件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笔者认为,其中两个最为重要的环节即是违法行为的发现、抓获以及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确立案件的结果。之所以称这两个环节是最为重要的是因为执法者最容易在这两个地方出现问题。
首先,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都
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这里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因为执法者的问题造成执法不到位的情况,应该对执法人员进行批评和处罚。当然,这里面么包含着故意过失和非故意过失两个方面的因素。
故意过失就意味着一些执法者为了个人或集团的利益故意放掉违法人或假装不知情。非故意过失即执法者因为主管之外的因素,如体能差、技术装备没有使用好等而使违法者逃脱。
第二个,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立案和出发的过程中,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很重要的。即相同过错不能判不同程度的处罚。这里还涉及到执法者对人群的划分。在处罚中,执法者具有自由裁量权,并且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执法者划分人群的标准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体现。即不同的人犯相同的错应给与相同的处罚。
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作为公安机关的一项执法活动,首先必须遵循我国法律普遍适用的一般基本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等等。治安案件查处的原则:
1、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出发作为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在处罚的同时,更应该记得我们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和感化违法人。通过教育才能在根本上根除犯罪,而不能单单靠严刑峻法。但是教育没有处罚作为手段,教育就会变得软弱无力,从而难以实现教育的作用。所以我们必须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正确把握应予处罚、不予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等法定环节。应将教育和处罚
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
2、可以适用治安调解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节,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与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以说,这个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公安机关的工作量,一些轻微的、简单的违法事件可以调解处理。
3、行为与处罚法定的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一切行政处罚包括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都必须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处罚与行为危害性相适应,是指所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与被处罚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这就要求我们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必须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保证治安行政处罚严厉程度与行为的危害性程度相当。
4、治安管理处罚与行为危害性相适应的原则。
5、处罚公开、公正原则。所谓公开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要公开。即由立法机关采取一定的形式将处罚依据向社会公布。只有将处罚依据公之于众,社会公众才能了解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进而使广大社会
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有效地防止和减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发生。未公布的,不得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二是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处罚内容、据以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处罚结果要公开。如:办案民警表明身份,问明是否要求回避,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举行听证,宣布、送达处罚决定,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等。这里讲的公开,一般是指向案件当事人公开,而非向社会公开。
治安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一)除具有下列情形的外,治安案件一律公开处理:1、涉及警务秘密的;2、涉及个人隐私的;3、当事人未满18周岁的;4、办案单位认为不宜公开处理的其他情形。
(二)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投案以及其它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2、对属于其它公安机关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并告知当事人;3、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它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三)情节比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案情比较复杂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所限不包括听证,当事人伤情鉴定以及涉案物品估价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结的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四)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案件的查办、复议、诉讼程序,以及裁决治安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五)设立案件查处结果公开专栏,每周将所办治安案件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六)治安调解由办案民警主
持,召集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应制作调解笔录和《治安调解书》;公开调解的案件,允许群众旁听。
6、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一个政体最基本的作用即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这是我们在追求更加美好生活的基础和前提。
在治安案件查出的过程中,不仅要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原则,也要按照其他几项原则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它们并不是独立、分离的,而是系统的,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治安案件的查处中同时运用好这六项原则,才能够有效避免行政机关违法现象。
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各级公安机关狠抓规范执法,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作为公安工作重头戏的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也更趋规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规范执法,推进公安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旧的思维方式和执法方式不可能一下子改变,加之新形势下治安形势日益严峻,治安案件情况日益复杂,当前公安机关的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仍存在有不少的问题,它不仅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而且也损害人民警察的执法形象。因此,认真总结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对症下药,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公安机关的办案活动乃至执法活动向制度化、法制化、正规化的方向顺利前进。作为执法者,代表的是法律,维护公民的权益,维持社会的稳定。认清形势,增强紧迫感,认真学习并全面掌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个人学习心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读后感}.小谈学习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之心得
5月12日下午参加供电局组织的关于学习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的活动,通过学习,使我们每一个人对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都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们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尊法的员工。作为供电局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的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刑法和管理条例的一些基本内容。
1.关于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法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2.关于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
安全的法律。1957年制定了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中包括了对某些污染物危害环境的行为进行管理处罚的规定。1986年9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也规定了一些环境保护内容,如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和名胜古迹但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违反规定而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行为,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而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且不听制止的行为,违反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该物品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所以,不管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条例,我们都应该有一定的认识,才能在这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利益。
二、我应该如何。
1.学会自律。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就很好地区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此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条指出:办理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