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奥斯汀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探究(一)
详细内容
论文关健词:言语行为理论 价值 缺憾
论文摘要: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使语言具有了三种功能描:描述世界,创造世界与心智加工,纠正了传统的语言单一功能,进一步明确了语言的重要性。本文对言语行为理论进行述评,并对该理论的价值与缺憾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与建议。
一、引言
Austin与Seade的言语行为理论,和Grice的合作原则与会话含义理论一起促进了语用学的研究,拓展了语言学研究的领域。言语行为理论得到了国内外众多学者的关注,他们从不同视角对其进行研究,如Leech(1981,1983)T.evinson(1980,1983),顾曰国(1989,1994),陈海庆、张绍杰(2001),张绍杰(1994),辛斌(1995),段开成(1988),束定芳(1989),苗兴伟(1999),扬清(1989)等等。本文作者也参考了国内外多方面研究成果,对言语行为理论进行述评,分析指出其应用价值和哲学意义,并探讨了言语行为理论的缺憾与不足。
二、Austin(1911一1960)与Searle(1932一)的言语行为理论
(一)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主张
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主张可以归结为一句话:“说话就是做事。”‘”说话人只要说出了有意义、可被听话人理解的话,就可以说他实施了某个行为,这个行为叫做言语行为。任何一种语言里话语的数量从理论上讲都是无穷的,但人们运用这无穷的话语所能达到的交际目的的种类则是有限的。言语行为的本质就是交际者借助话语传达交际目的或意图。不论我们是在向他人提出请求或者是在向他人道歉,只要所说的话语传达了一定的交际意图,完成了一定的功能,我们就是在实施言语行为。
(二)Austin对表述句与施为句的区分
Austin指出(1962),很久以来,哲学家(或逻辑实证主义者)所持的一种假设是:陈述之言的作用或是描述事物的状态,或是陈述某一事实,两者必居其一,别无他用,而陈述之言所作的描述或陈述只能是真实或者是谬误。哲学家历来关心的只限于陈述的可验证性(verifiability),即如何验证某一陈述是真实的或是谬误的,以及如何规定某一个真实的陈述必须满足的条件等。
Austin对哲学界语言研究中的这种传统观点提出了怀疑。他(认为“许多陈述之言只不过是假陈述”(pseudo-statement),人们所说的许多话语貌似陈述,但它们根本不以坦直地记叙或传递有关事实的信息为目的,或仅仅是部分地以此为目的。他认为有时没有必要也无从区分语句的“真”或“假”,因为有些句子一说出来就是一种行为,而行为只有适当不适当之分,没有真假之分。Austin主张区分有真假之分的句子和有适当不适当之分的句子。前者为表述句。(constative,其功能在于断言或陈述事实,描述状态、报道事态。)表述句的话语是可以验证的,即或是真实,或是谬误;后者为施为句(performative)。施为句的话语都是不能验证的,它们无所谓真实或谬误。它们不具有报道、描述和表述的功能,却具有实施某些行为的功能。
区分表述句和施为句的标准之一是看语句中是否含有施为动词(Performativeverbs)。Austin认为,有多少种施为动词就有多少种施为行为。他把施为动词分为5大类(1962,150-163):裁决类(verdictive);行使类(exercitives);承诺类(permisives);阐述类(expositives);表态类(behabitives)。
Auatin区分表述句与施为句,推翻了认为逻辑一语义的真值条件是语言理解的中心这一传统认识,这是他的一个巨大贡献。但是,他的分类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系统性而受到人们的批评。他的学生Searle认为Austin混淆了言语行为和言语行为动词之间的关系,认为不应该把行为动词的有无作为划分言语行为的标准。此外,不应该把有些根本不具有施为性的动词也罗列在施为动词的分类中。如承诺类中的计划(toplan),它不具有施为性。Leech(1983:176)也批评Austin混淆了二者之间的区别,指出,那些认为施为动词与言语行为之间存在着一一对应关系的观点是错误的。[这也就是我们所熟悉的一个事实:语言形式与语言功能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研究过语用失误的人都熟悉Thomas。她(1995)在“MeaninginInteraction:AnIntroductiontopragmatics”中分析指出,Austin的施为假设存在三方面的不足:1)自然语言中根本没有可将施为动词与其他动词区分开来的形式或语法手段;2)施为动词的出现不一定能保证某一行为的实施;3)没有施为动词同样可以以言行事。不过Tho~认为,Austin的施为句的研究虽然不严密,不科学,但是对施为动词的研究却是必不可少的。她(1995:33一41)对以施为动词为依据的施为句进行了重新分类.即:元语言施为句;仪式性施为句;协作性施为句;群体性施为句。
(三)言语行为顺利完成的必要条件
Austin强调.施为句虽然没有真假,但仍有一些条件必须满足,否则就不能起到实施行为的作用。这些合适条件包括合适的程序、人员、场合以及有关人员的思想状态等。(1962,2002:14一15)。现在归纳如下:
1)说话者必须是具备实施某一行为的条件的人。此外,必须存在实施这个行为的合适的对象,例如,没有手表,就谈不上遗赠手表。
2)说话人必须具有诚意,缺乏诚意则不能有所为;
3)说话人对自己所说的话不能反悔。
不过Austin在寻求施为句的话语的语言形式方面所做的努力,至少使我们从反面得到启发:对语言功能的判断,不能单以语言形式为依据,而这点后来成为语用学研究的重点之一。
(四)Austin的“言语行为三分说”
随着研究的深人,Austin意识到某种意义上,每个句子都可以用来实施行为,不是只有施为句才有这种功能。甚至像“state’这样典型的描述性、叙事性动词都可以用来实施行为。当一个人说“IstatethatIamresponsibleforit.”他就发表了一个声明,承担了一种责任。
Austin认为,这是因为当一个人在说话时,他实际上‘同时完成了三种行为:
第一种行为是通常意义上的行为:移动发音器官,发出话语,并按规则将它们排列成合格的词、句子。这种发出语音,说出有意义的语词、语句的行为,Austin称为“说话行为”(“以言表意行为”)(locutionaryact)。第二种行为是表明说话人意图的行为,表明说话人为什么要这么说,或者说,它表达的是说话人的意义。Austin称这种意义叫做"illocutionaryact"(以言行事行为,简称语力)。第三种行为Austin称为“perlocutionaryact"(以言取效行为)(1962/2002:101)。行事行为跟说话人的意图有关,而取效行为却跟说话人的意图无关。它只指一句话导致的结果,不管这是什么,如:我们说了Itiscoldinhere。听话人有可能马上采取行动,说明他明白了我们的意图。但听话人也可以无动于衷,假装没有听懂(当然有时可能听话人确实没有听懂或明白说话人的意图。)
Auatin的理论第一次在西方学术界把言外之意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学术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应。许多人就此展开了讨论,其中对说话行为(以言表意行为)与以言行事行为的区分,争论尤其激烈,很多人不同意Austin的分析法。他的学生Searle也对老师的观点进行批评并进行了发展,将言语行为理论系统化和规范化。
(五)Searle的经典言语行为理论。
Searle在继承和批判他老师的日常语言哲学分析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使之进一步“系统化”和“严密化”,从而提出了一套完整的言语行为理论。
1965年,Searle发表了一篇题为“什么是言语行为”的论文,在这篇论文里,他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的雏形,并在他1969年出版的《言语行为:语言哲学》一书中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全面阐释,建构了他独特的言语行为理论框架。此书的出版标志着Searle言语行为理论的形成,即我们所称的经典言语行为理论。
1)和Austin一样,Sean。也认为说出某种语言就是在实施言语行为,如做出陈述、发出命令、提出问题、做出承诺等等;说话即在行事,意义等于某种行为,所以它声称语言研究是行为理论的一部分(1969;17).
2)Searle言语行为理论的建构体现在他对语言学哲学与语言哲学这两个概念的区分上。(1969:4)他认为:“语言学哲学是试图通过关注个别语言中具体语词或其他成分的日常用法来解决具体的哲学问题,而语言哲学是试图对语言的某些普遍特征,如所指、真理、意义和必然性,从哲学上给以明晰的描写。”在他看来,语言学哲学可以看作某种方法的代名词,而语言哲学可以看作某一学科的代名词。他(1969;4)明确指出,他虽然有时使用语言学哲学,但是他的理论属于语言哲学而不是语言学哲学。
3)Searle认为言语行为理论属于Sauss,所说的“语言”这一范畴。言语行为的实施必须遵行语言的规则,因此必然牵涉到语言的许多形式特征,但Searle认为,任何纯粹研究这些形式特征的理论都是不完整的,还必须说明这些特征如何被用来实施了一定的言语行为。任何一句话,在一定的语境中必定实施了一定的言语行为;反之,任何一个言语行为都必须通过某一句话语方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