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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公共广播电视体制的基本类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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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代西方诸国公共广播电视经营机构一方面依法独立运行,普遍地具有一系列共同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由于同社会众基本政治力量结成不同的政治调控关系,而形成彼此相异的体制类型,主要有国有公营型、国有国会主导型、社会联合公营型和国有政府主导型等。

[关键词] 广播电视;体制

Abstract: On one hand, the public broadcasting and television institutions in modern western world operate independently in aordance with regulations and laws and possess some mon features. On the other hand, because of their different relationships with the fundamental political groups, they have formed different institutional patterns.

Key words: Broadcasting and television; system

在当代西方广播电视体制基本模式中公共广播电视体制最为错综复杂。我国学界近10余年对此展开研究,取得了相当成绩,当然还有待于进一步梳理与补正。

所谓广播电视的公共模式,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以公共视听费,或以社会资助为主,国家财政补贴为辅,以此消除商业营利的驱动力,在非商业主义、民主政治和中立自主的基础上,建立服务于公共利益和对利:会负责的广播电视体制,从而促进言论的自由传播、文化的多元发展、信息的可选择性、教育的繁荣和高质量节目的制作。在诸多基本政治力量制约下,当代西方诸国公共广播电视经营机构一方面依法独立运行,普遍地具有一系列共同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由于跟社会众基本政治力量结成不同的政治调控关系,而形成彼此相异的体制类型,主要有国有公营型、国有国会主导型、社会联合公营型和国有政府主导型等。

一、国有社会公营体制

国有社会公营广播电视体制是以资产国家所有和经营活动由公司在社会参与下自主进行为基本特点。

从广义上讲,国有社会公营广播电视体制包括国有政府主导型、国有国会主导型和社会联合公营型诸多体制,因为当代,尤其是80年代以来,所有这些公共广播电视体制类型其最高层的人事构成和总体财政状况是由社会各基本政治力量共同决定的,而电台电视台基本上是依法自主经营,政府―般专事间接调控。从狭义上讲,所谓国有社会公营广播电视体制,它跟政府或国会主导之下的公共广播电视体制最大的区别是:由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强大的文化传统,政府和国会都不能主导国有公营型广播电视公司最高管理机构的人选。

从历史影响和实际状况看,英国BBC是国有社会公营型广播电视的典范。BBC是依据“皇家宪章”特许经营广播电视的公共企业,因此宪章基础而在法理上独立于国会和政府;董事会是它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共12名,其中负责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区事务的董事各一名。BBC董事会成员由政府推荐,女王任命,虽然并不是按代表制原则而是以社会贤达的标准选定①,仍然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是:在推荐BBC董事时,政府一般不自行其事,而是按照不成文惯例,依据历届皇家政策咨询调研委员会和社会诸利益集团(包括传媒界)的意见展开工作。在BBC的发展史上,皇家政策咨询调研委员会起着关键性作用。该委员会是独立于政府和国会的,其成员按多元和功绩原则从社会贤达中选出,其工作主要是通过征询社会相关人士与团体的意见以及举行公共听证会,集思广益,深入研究,最终就英国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与改革提出报告。贝弗里奇报告(Beverldge Report 1949)、皮尔金顿报告(Pilkington Report 1962)和安南报告(Annan Report 1977)等对BBC的变革起过至关重要的作用。英国政府受国会委托推荐BBC董事会成员,监管和发放执照给BBC,因此无疑有很大的权力。但是,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很少利用此种管辖BBC的权力去凭自己的意愿组建BBC董事会,干涉BBC的日常工作。之所以英同政府奉行此项政策,是因为一方面英国存在悠久而又强大的不干涉社会公共事务的文化传统,另一方面归根到底英国政府是受托管理BBC,一旦政府跟皇家政策咨询调研委员会、BBC董事会、BBC总经理以及BBC从业人员等发生尖锐冲突,国会有权干预,以维护宪章所规定BBC社会公营原则。

BBC董事会只是个战略决策和预算监控机构,它在选定BBC总经理后,一般并不干预BBC日常事务,而是让他全权处理。

虽然,“皇家宪章”予以BBC政治和经济上独立办理公共广播电视的特许权,但是英国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对此加以明确而又详细的界定。相反,英国政府由于可以定期审核和重新颁发执照,随时吊销执照,并且主管BBC董事会人选,对BBC节目有最后的命令权,因此原则上对BBC有着巨大的潜在权力。在缺乏或没有类似英国文化传统惯例的国家,BBC体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其独立性可能受到很大冲击。所以,当代西方国有社会公营广播电视在体制上一般设置某种直接的权力制衡机制(诸如加强国会监督和推行选择领导成员的代表制和公议制等)。

二、社会联合公营体制

社会联合公营广播电视体制,是以众方政治力量共同认可公共广播电视组织结构、领导人选和大政方针为核心特征的。

跟国有社会公营广播电视体制相比,社会联合公营广播电视体制虽然同属于公营广播电视体制范围,但是有其特殊之处:其一是公有制形态多样,主要有国家所有、地方所有、公众团体所有和社区所有等;其二是经费来源更加多元,除了视听费、国家财政补贴和广告收入之外,还有公司、社团、个人捐资等;其三是众方政治力量的共同认可发挥着主导性的政治调控作用,这可以说是此类广播电视体制的突出特点。在国有社会公营广播电视体制中,中央政府在众多政治力量的互相制衡关系中仍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在社会联合公营广播电视中,党派、社会团体、区域势力(地方与社区)的竞争和合作最终决定了广播电视经营机构的传播活动与最高层的人事安排,中央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一般不能干涉和直接影响社会联合公营广播电视经营机构的人事安排和节目内容,只能依法进行很有限的宏观调控。

当代西方社会联合公营广播电视体制大致可区分出地方联合型、社区/文化联合型、党派联合型、公众团体联合型多种形态。

1.地方联合型

德国公共广播电视是地方联合型的典型代表,其体制设计的基本立足点,是防止传媒成为国家附庸,反对传媒权力系统的集权化,确保传媒的多元主义原则②。它―方面继承了欧洲以BBC为代表的公共广播电视体制,奉行服务公共利益的宗旨,另一方面以地区所有代替国家所有,以传媒权力的横向联合取替英法国有公共广播电视所采取的传媒权力的垂直集中领导形式,也即是说,德国公共广播电视联合会(ARD)不存在自上而下的领导中心,而BBC董事会和总经理则是BBC内部垂直向下的权力核心,其对BBC各部门实行中央集权式的领导。

德国基本法规定:除对外传送新闻的广播电视台必须依照联邦政府规章经营外,德国公共广播电视台处于德国各州文化主权管辖范围内,联邦邮政部只是透过部分私有化的电信公司对它们施以很有限的政治影响。在联邦权力层面上,真正对德国公共广播电视业发挥巨大作用的不是联邦政府,而是联邦法院。但是,联邦法院并不削弱,而是加强德国公共广播电视台开展经营活动和免遭联邦政府左右的独立自主性。虽然管理公共广播电视是各州的文化主权,但是这―文化主权不是仅由州政府,而是由社会方方面面共同实现与实施的。德国务州所办公共广播电视台是地区公有,并不隶属于州政府,而是各自由一个依照联邦宪法院条例组成的、体现社会各界利益的理事会统领。该理事会会员一般由议会、政党、工商、劳工、农场主、体育、妇女代表、文化学术等阶层各推选一名代表组成,其主要责任是制订规章,选举广播电视台管理委员会,决定总经理任免,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和开支状况,监督总经理的日常工作,而广播电视台管理委员会则是业务监督机构。德国各州公共广播电视台以民主的方式组成公营性质的德国广播电视联合会(ARD)和德国广播电视二台,其经费以视听费为主,辅之以广告收入。另外,德国所有广播电视台接受独立于联邦政府的国家广播电视行政委员会的行业管理,但后者并不能影响前者的人事和财政,而且依照联邦法院规定,其成员也是由议会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因此,德国公共广播电视独立性比英国BBC获得更加强有力的体制保障。

2.社区/文化联合型

跟德国公共广播电视体制相当类似的是社区/文化联合型,比利时公共广播电视即属于此种社会联合公营广播电视体制,其最大的特征是:全国性的公共广播电视系统是由分属于不同社区/文化的公共广播电视台构成的。

如果说德国公共广播电视重在区域联合,那么比利时公共广播电视则突出文化整合和社区所有。比利时公共广播电视体制有别于德国的另一大特征是:全国三大以不同社区文化划分的公共广播电视台各自为阵,不象德国各州公共广播电视台联结成ARD和ZDF二大公有公营广播电视系统。1960年至1977年间,比利时先后成立了佛兰德社区台(BRT)、瓦隆社区台(RTBF)和德语社区台(BFR),由此形成了延续至今的比利时三大公共广播电视台鼎足而立的局面。其经费构成中,约50-60%为视听费③,其余主要是依靠广告收入和社区政府的财政资助等。各社区广播电视台以理事会为最高领导机构,成员主要经社区众政治势力协商后选定④,中央政府对各社区公共广播电视台进行宏观监管,直接影响很小。

跟德国一样,比利时公共广播电视社区/文化联合型体制是以联邦政府制度为政治基础的,而比利时众政党势均力敌因而长期联合执政这一现实政治状态更加强了其公共广播电视社区/文化联合型体制。

3.党派联合型

六十年代中以前,荷兰公共广播电视体制以党派联合型为基本特征。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荷兰是一个众多社会利益集团积极参与之下的,以宗教组织和阶级联盟为主构成多极势力阵营的社会,代表各种社会势力的四个大党和六个小党彼此竞争,互相合作,轮流坐庄,共同组成联合政府,联合和协商就自然成为荷兰政治生活的主要特点。

这深刻影响了荷兰公共广播电视体制。荷兰广播电视领域有八个主要组织,它们的代表占据了荷兰广播公司(NOS)理事会成员的绝大多数席位,政府所任命的NOS理事只有数位。这八大广播电视组织分屑社会各主要利益集团,大多数具有鲜明的党派性质。目前,荷兰全国性的三大公共电视频道和五大公共广播台的主体主要是这些公司,其经费中视听费约占64%,广告收入占36%;节目安排依法遵循一定的平衡原则:新闻25%,文化20%,娱乐25%,教育5%⑤。六、七十年代以后,荷兰公共广播电视党派化的社会联合公营体制受到跨党派商业化和世俗化之冲击,这反映了当代荷兰社会政治阵线的融合趋向,但是,这并没有改变荷兰公共广播电视体制党派联合型的基本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