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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战争、王权和意识形态的相互作用(一)

详细内容

【内容提要】本文将意识形态界定为一种权力,它具有传播性、渗透性、神圣性和超越性。作者从边界概念、等级观念和共同体(国家)意识三方面探讨在战争环境下王权对意识形态的控制和再造及后者对前者的影响。边界概念使人民辨别外敌并认识王权的地域范围;等级观念与权力的互动有助于征服者对权力的垄断;国家意识培养被征服者的认同感和人民的凝聚力。战争征服带来疆土的统一,为王权确定了统治范围;对意识形态的控制与再造带来了观念(至少在形式上)的统一,为巩固王权提供了条件。

【摘 要 题】历史理论

【关 键 词】古代战争/意识形态/权力/边界概念/等级观念/国家意识

【正 文】
意识形态是影响战争与古代政体演进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历史揭示了君王在征服和扩张过程中对意识形态的控制或再造,对意识形态的垄断反过来可加强王权。(注:国内有关战争环境下意识形态与权力互动的著述不多。从近期研究看,俞吾金从西方哲学史的角度考察了意识形态这一概念的发展;王子今力图解读信仰、崇拜与权力的关系;吴江力图揭示儒家学说对政治权力的影响。参见俞吾金:《意识形态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王子今:《权力的黑光:中国封建政治迷信批判》,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吴江:《中国封建意识形态研究》,兰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本文将意识形态界定为一种权力,它具有传播性、渗透性、神圣性和超越性;意识形态为王权提供了一种重要的控制手段。由于意识形态涵盖面广,作者仅从边界概念、等级观念和国家意识三方面探讨在战争环境下王权对意识形态的控制和再造及后者对前者的影响。

    一、意识形态:权力的表达及其特征

如果将意识形态视为权力,须将“权力”适当界定。霍布斯认为,权力是获得任何未来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注:Thomas Hobbes, Leviathan, Indianapolis: Bobbs-Merrill, 1958, p. 71. ) 马克斯·韦伯指出:“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注: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1页。) 丹尼斯·朗将其定为“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注:丹尼斯·朗:《权力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这些解释有四重意思:权力是体现人际关系的社会能力;(注:从这点看,当代政治学家和哲学家阿伦特关于“权力从来不是个人的财产,它属于一个群体”的诊断是十分精辟的。Hannah Arendt, On Violence,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 World, 1970, p. 44. ) 这种能力通过有意识地影响他人来体现,并具有单向性和不可逆性;它为达到某一目的而使用;可以最终奏效。
意识形态的权力源于三方面:知识体系的定义、价值观的确定与宗教和思想的实践。(注:这一观点受到麦凯尔·曼的启发。他提出意识形态权力是从社会学中三个概念中衍生出来,即意思(meaning)、规范(norms)和美学/仪式的实践(aesthetic/ritual practice)。Michael Mann, The Sources of Social Power, Volume I, A History of Power from the Beginning to A. D. 1760,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 p. 22. ) 第一,人类社会感知的现象通过知识(如概念、定义等)来表达,对现象和事物的描述和概括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部分。君王通过确定文字或发布命令来控制某事物(秦始皇的“字同文”),也可按需要来界定“敌人”。知识掌握者可成为权力持有者、支持者或反对者。(注:关于中国文化与政治之关系,参见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第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 一个人可通过感悟和认知自封为“君王”或“将相”,这是将知识直接转化为权力的尝试,如陈胜、吴广以“大楚兴,陈胜王”作为行动口号。人们可称赞君王“伟大”(如吉本称赞阿德里安一世),或将国王形容为“专横”(如阿比安描述苏拉)。这不仅是对君王特点的概括,更是从印象转化为意识的表现。这种概括使描述者成为君王的支持者或反对者。
第二,统治阶级可在文化领域推行自己的价值观以实现“文化霸权”。这种价值观包括权力合法性与社会规范。权力合法性指国王通过各种方式(宗教、思想、法律、仪式等)以建立合法存在的意识形态基础。从国家职能和政治哲学的实践看,国家往往被看作“生存的惟一可能的环境”,“社会的‘自然’基础”。(注: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50、351页。) 社会规范是人们在交往中需遵守的规则。对社会规范的破坏会导致社会动荡和无序。统治者或具有责任感的知识份子通过宣传可提高人们的意识,增强对社会规范的认可从而达到社会稳定。古代法典的制定旨在建立或巩固社会秩序。阿育王在羯陵伽战役后改用达摩(注:dhamma(达摩),一译“达磨”,是梵文dharma的巴利文形式,其含义为道德、虔敬、德行、社会秩序。关于阿育文征服后改行达摩,参见渥德尔:《印度佛教史》,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23—248页。) 征服印度次大陆,秦始皇在邹峰山、泰山、芝罘山和琅玡山刻石并颁布各种制度以促进“行同伦”,这是君王力图推行社会规范的举措。孔子在礼崩乐坏的时代修春秋,提出“仁者爱人”以恢复理想的社会规范;圣奥古斯丁(354-430年)在西哥特族洗劫罗马城使基督教信仰受到破坏时,花14年心血完成《上帝之城》以正视听。这些对社会规范的宣导是知识份子巩固既定秩序的尝试。

第三,宗教和思想是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在兴起时表现出巨大感召力,思想或学说可转化为物质力量,此即权力。一旦信仰或宗教与战争结合,其作用更明显。这种作用既可增加忠诚度,也可加强合法性,更可加强官方意识形态。埃及的阿蒙神贡献、罗马的神殿、努比亚的祭祀、玛雅的神庙、阿育王的“达摩”精神、萨曼君王伊斯玛伊尔的宗教礼仪、日本的神道教传说、中国的祭天地仪式,均浸透着征服和权力的象征。宗教或思潮在兴起时并不具有强制力量,但一旦当权者对其进行教条化或模式化,即成为官方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得到世俗力量支持后,意识形态的影响力非常强大,无疑会加强和巩固国家政权。德尔-艾尔-巴赫里神庙的“庞特浮雕”上记载着埃及女王在出征南方后向“底比斯之王”阿蒙神献礼的画面;(注:James Henry Breasted, ed. Ancient Records of Egypt, Vol. II, The Eighteenth Dynasty, 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2001 〔1906〕 , pp. 270—282. ) 阿兹特克人将宗教与战争有机地结合于一个整体;(注:乔治·C. 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77—218页。)《摩奴法典》对国王明确规劝,“征服一个国家后,国王要敬礼当地所敬诸神,和婆罗门的有德之士。”(注:《摩奴法典》第七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01节。)神道教以神话和故事形式来崇拜王权,美化战争并使其合法化。(注:W. Wayne Farris, " Japan to 1300" , Kurt Raaflaub & Nathan Rosenstein, eds. , War and Society in the Ancient and Medieva l Worlds: Asia, the Mediterranean, Europe, and Mesoamerica, Cambridge, Mass. : Distributed b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51. )这些举止的目的十分明显:王权希望取得神的庇护。
作为权力的表达方式,意识形态具有传播性、渗透性、神圣性、超越性。意识形态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具有相对独立性,表现为超越世俗界限的精神力量,如宗教的传播。它可在固定社会集团内传播,表现为一种自上而下的信息流动,如古希腊、罗马因贵族制而出现的等级观念和中国因士族制度而出现的门阀观念;也可成为统治思想的一部分,甚至带有强迫成份,如对被征服民族的同化政策或奴化教育。基督教曾是罗马帝国受压迫民众的福音,但自君士坦丁承认基督教后,罗马帝国通过便捷的传播渠道使之成为帝国的工具。正是由于国家权力的介入并确立了“正统”基督教,曾在亚力山大城盛行的基督教一性论派被斥为异端而日渐式微。(注:一性论认为基督不同于人,只有一个本性——神性,反对基督教正统神学关于基督一位二性的教义。451年,卡尔西顿宗教会议正式宣布一性论为异端。任继愈主编:《宗教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1年版,第5页;G. 莫赫塔尔主编:《非洲通史》第二卷,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64—167页。)很明显,意识形态的传播带有主动性,权力持有者往往是背后的推动者。
意识形态亦可以隐蔽形式渗透。人以社会组织的形式存在,宗教组织、社会团体、市场、学校、家庭都是社会交往的场所。思想以日常生活的各种方式渗透,或以文化形式传播。古代罗马钱币上印制皇帝头像,钱币的流通以一种随意方式宣扬统治者的权威观念。古代中国三纲五常的正统观念则主要是通过家庭教育的形式流传。由于一些具有共性的媒介如图片文字、贸易商道、市场买卖、宗教聚会的存在,意识形态的渗透性更为明显。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宗教是作为被压迫者的宗教出现的。然而,一旦它被当权的阶级掌握后,它的渗透即成为了统治者的愿望。与传播不同,渗透往往是在不自觉的过程中实现的。

意识形态表现出一种神圣性,宗教教义或思想观点多使受影响者产生崇拜感和归属感,从而具有极强的凝聚力和献身精神。埃及法老登基后对努比亚的仪式性征战,佛教与耆那教兴起时对婆罗门教的反叛,伊斯兰教义激励阿拉伯帝国的建立,基督教的十字军东征留下用鲜血染就的扩张印记。我们不能排除领导者的蓄意或用心,但追随者的虔诚不用置疑。修建金字塔、长城、罗马竞技场、雅典神庙、玛雅卫城需大批资源。标志性建筑具有重要宣示意义,成为一种意识形态的力量。想想这些建筑对臣民们产生的震撼力和意识形态灌输:这是神圣国王的力量,强大国家的荣耀。
作为意识形态的重要形式,宗教或思想具有超越性,既可超越集团、地域、民族、国家,也可超出权威机构的范围,创造出自己的系统和办法。游牧社会对农耕社会的入侵、定居地区对周围区域的征服以及殖民者的迁移产生了各种问题,生产与贸易、技术的传播与互利、等级与秩序、生育与婚姻、移民与定居、合作与竞争、土地与劳力、暴力与正义、犯罪与惩罚等。这些问题几乎均可从原始宗教典籍或古籍中找到答案。《汉穆拉比法典》有各种应对之策,《摩奴法典》对社会规范有明确规定,《圣经》中存在对具体问题的措施,《古兰经》谈到各种处世之道,儒家经典提供处理社会关系的方式。教义提供了一种集体认可的权力,对社会集团产生影响并为解决社会需求提供办法。
马克思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一旦意识形态成为居于正统地位的政治文化,统治者往往通过它来巩固权力。在古代社会,王权对意识形态的控制被认为是一种自古就有的超自然行为,整个共同体都认可;不相信即有灭顶之灾。在现代社会,对被统治者思想的控制已成为一种由政治组织(如政党)策划的有意识的程序性行动。
意识形态正是通过各种渠道对古代战争与政治权力的互动起到了强化作用。

    二、边界概念的灌输

权力的实施以空间为范围。权力持有者将特定区域限定为社会单位(村庄、部落、酋邦、城邦、国家等),通过战争和征服将其扩大,并用各种标志明确其边界,如河流、山岭、悬崖等自然屏障,或城墙、沟壑、隔离带等人为界标。社会单位中最大的是国家,其确定须有四要素,人、土地、政府和主权。(注: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92—93页,第34目。)国家强调权力中心,边界随统治力量的强弱而变动。
权力的确立需有地域概念。希罗多德在《历史》中对巴比伦城的围墙和防卫作了细致描述。(注:希罗多德:《历史》(上),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卷,第178—181、184—186节。)古印度《摩奴法典》对边界有特定要求。“要定居在边界四周有干燥的荒漠延伸,或砖石堡垒,或盈水的水沟,或不能深入的树林,或武装人员,或山脉围护和山有要塞的地方”。“尽可能僻处一山岳阻隔、人不能到的地方……它所具有的优点,极为人所推重”。(注:《摩奴法典》,第7卷,第70、71节。)在战国七雄中,三国与匈奴为邻。“秦有陇西、北地、上郡,筑长城以拒胡”。赵北破林胡、楼烦后,“筑长城,自代并阴山下,至高阙为塞”。“燕亦筑长城,自造阳至襄平”。(注:《史记·匈奴列传》。)屏障的设立即是双重的意识形态灌输。对界标内的人而言:这是我掌控的区域,我可以保护你们。对于界标外的人而言:这是我的地盘,不要随意跨越。
边界也是意识形态宣示,是权威的体现——军队把守、岗哨交换、对城门钥匙的掌管及护城符的运用。王震中分析了古代世界各城邑和城墙的规模及其作用。(注: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8—323页。)以夯土城墙为特点的城邑反映了战争的剧烈与频繁。这些战争,“与其说都是阶级之间的斗争,不如说主要是国邑与国邑之间侵犯兼并性的斗争,亦即是掠夺财富为目的的斗争”(注:张光直:《关于中国初期“城市”这个概念》,《文物》1987年第2期。)。修建城墙或类似界标是权力的象征。这种权力表现在三方面:物质调集、人力征用和物流的畅通。古希腊罗马城墙和中国长城都是边界象征物,巨大的物质需求以君王的占有权为基础。权力也通过人力资源的运用来体现,如指挥权的行使、劳动力(相当一部分是战俘)的调动、服务者的征用等。物流的畅通也是权力的表现,指挥调度需要高超的技巧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