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济对税收制度的影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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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经济对税收制度的挑战
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及其全球性、快捷性、隐蔽性、渗透性等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提出了挑战,交易中出现的某些税收新问题,往往在现有税收制度中找不到答案。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亦称为纳税人,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它规定了税款的法律承担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是谁、纳税人是谁都很清楚,交易者必须具备资金、场地、人员、章程等条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便捷、直接,并免去了传统贸易中的中间环节,且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在网上只以服务器、网站、网上账号出现,网络对所有交易主体都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交易主体。这不但影响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身份的确认,而且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如果税务机关还按传统方式执法,不知该把纳税通知单发给谁了。
2.征税对象不明确。征税对象又称为课税对象,是征税的目的物,即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客体,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不同的征税对象决定着不同的税种和不同的税率。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的流转税就是按照征税对象来划分的,对销售货物的征税对象是交易商品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劳务的征税对象是取得的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网络经济可以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表现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来提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如图书在传统贸易中只能以实物的形式存在,生产、销售图书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而网上交易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权便可随时浏览或得到图书,那么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劳务还是销售产品?怎样确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3.纳税地点难确定。纳税地点是指与征纳活动有关的各种地理位置,如纳税人的户籍所在地、营业执照颁发地、税务登记地、生产经营所在地等,在传统贸易中这些地点接近或一致,比较容易确定。而网络经济贸易的虚拟化和无形化,使纳税地点的流动性、随意性增大,使得税务部门无法确定贸易的供应地和消费地,无法制定国际税收中的常设机构概念,从而无法正确实施税收管辖权。
4.纳税环节将改变。纳税环节是税法规定对处于不断运动中的纳税对象选定的应当征税的环节,每个税种都有特定的纳税环节,有的只在一个环节征税,有的实行每个环节征税。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势必对原有的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极大地影响流转税的缴纳。
5.法律责任难定性。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税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网络经济采用高科技的交易手段,结果比较隐蔽,在互联网上交易实体是无形的,存在电子货币交易和匿名支付系统,没有成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加密技术的发展和运用,使确定纳税人身份和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税务机关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作出准确的定性。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各国不是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为辅,就是以“属人原则”为主、以“属地原则”为辅,即地域税收管辖权多些或居民管辖权多些,但不管实施怎样的税收管辖权,都应坚持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统的商业活动中必然会留下它活动的痕迹,如财产所在地、行为发生地等,因此可以判断收入来源地、居民身份,从而确定税收的管辖权。然而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住所、有形财产,也难以确定交易者的国籍,从事网络交易的双方都是以各自的网址为标志,但网址与通常的地理标志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各国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网络贸易下,即使一笔简单的交易也可能会涉及四个主权国家:卖方基地在一国,网络服务器在另一个国家,买方基地在第三国或可以流动到第四国。但是税收必须由特定的国家主体来征收,到底该由哪个国家征收?所涉及的四个国家都必然会争取征税权,这从本质上弱化了地域管辖权,使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引起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现行的税务登记基础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义务人的确认难度。
2.账簿凭证发票的无纸化,使得税收征管失去了可靠的审计基础。传统商务活动征税是以审查企业账册凭证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的依据的,而网络贸易中账簿、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且这种网上凭证的数字化,又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任何痕迹的可能性,这将使税收征管失去可靠的审计基础。
3.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对自己的商业财务方面的信息实施双重保护,隐匿有关资料,使税务机关难以获取纳税资料,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
4.网络贸易的发展,影响了传统的税收扣缴办法。电子货币是网络贸易的基础,由于网上交易的电子化,电子货币以信用卡、电子支票和数字化货币等形式出现。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将来的电子货币很可能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由此可见,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交易明显脱节,再加上网上交易时进行的产销直接交易,更容易导致商业中介作用的削弱和取消,而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的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相对之下,网络经济中的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势必对税务部门构成一个很大的挑战。
(四)对国际避税问题的挑战
1.转让定价易如反掌。由于关联公司内部局域网的快速发展,各关联成员之间在对待特定商品和劳动力的生产和销售上便有了更广泛的使用空间,关联公司可以充分利用网络传递的手段在各成员之间有目的的调整收入定价和分摊成本费用,从而轻而易举转让定价谋求整个关联集团尽可能大的税收利益。传统交易中对非常情况,税务机关可以使用比较利润法、成本加价法等来进行调整,而网络贸易中,赢利企业通过互联网或内部局域网从事交易,这必然会对传统的正常交易价格带来挑战,特别是随着银行经营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纳税人在交易中的定价更为灵活和隐蔽,使对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整很难找到可以参照的正常交易价格。可以想象,这大大增加了反避税工作的难度。
2.国际避税空间越来越宽。由于各国都有权对发生在其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所以纳税人大多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贸易,或将其作为交货地点,利用避税港的税收政策避税,造成许多公司在经营地微利或亏损,而在避税港的利润却居高不下,这是传统的国际避税。自从网上交易的出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邮件、IP电话、网上传真等技术的进一步普及,无须在避税港设立公司,而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能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便能达到避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