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纳税调整之我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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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的销售退回,新旧会计准则的原则规定完全一致,但因所得锐会计处理方法的改变,二者的账务处理随之产生差异。新准则针对汇算清缴前后的纳税调整作了区别说明,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所编的《中级会计实务》也作了实务举例,但值得商榷。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
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根据合同规定所销售的商品已经发出,当时认为与该项物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货款能够收回,根据收入确认原则确认了收入并结转了相关成本,并在会计报表上反映;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所取得的有证据证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退回,应作为调整事项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数字。
销售退回如果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则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予以处理,除冲减收入和成本外还应涉及所得税费用与纳税调整问题。由于新准则下,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因应收账款的冲减,使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纳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故调整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至于纳税调整问题,还应视销售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后而有所区别。如果在汇算清缴之前,因销售退回影响的应纳税额可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故应缴纳的所得税的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该分录实际是为所得税预算清缴之前对预计应缴所得税的调整。
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预算清缴之后,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而不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对此项规定,新旧会计准则的理解是有区别的。旧准则下,由于所得税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不同方法下是有区别的,其中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其调整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这里的调整分录主要强调对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调整。“递延税款”其实是个虚账户,并不代表纳税义务或纳税利益的实际发生,这也是重利润表轻资产负债表的一种表现。
新准则下对所得税费用的调整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该分录问题颇多,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