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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优化和价格稳定(一)

详细内容

一、税制优化目标

当商品以货币表示的价格在时间序列上波动幅度小,而且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而非大起大落时,可以称之为价格稳定。物价非稳定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局部非稳定,即某些商品的价格出现波动。这是由于该类商品的供求非均衡造成。(2)普遍非稳定,即呈现物价普遍上涨或下跌。人们经常看到的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只是物价普遍非稳定中的一种强烈表现,它们明显的特征除了普遍上涨或下跌外,还有表现在持续性。(普遍非稳定和通胀、紧缩在以下的分析是有区别的)

物价非稳定可以从微观主体的定价行为或预期以及供求变化方面来找到原因,但我们在纳入税制结构分析时,只关注税收制度的设定是如何影响市场中的微观主体的定价行为和预期,进而导致物价的非稳定,即分析“税收—微观主体—价格”的过程,而不是直接从宏观层面来分析供需的变化对物价的影响。

税制结构对物价的影响一般是:政府凭借权威无偿地从微观主体的收入中摄走一部分财富,为此微观主体就在市场交易中千方百计地提高交易价格或改变自身的消费行为来适应税收所带来的变化。从整体看,征税对微观主体的影响无非两种:提高交易价格,或减少收入。假设以前没有征税,现在政府开始征税,经济上的表现即为物价普遍上涨(并非是具有持续上涨特征的通胀),或所有居民的收入都小幅下降。当物价普遍上涨但幅度远小于通涨或居民收入都小幅下降时,经济体系中不会存在局部不稳定因素使物价轮番上涨,正如收入分配公平(一起贫困或是一起富裕)的社会业不会滋生不稳定因素一样。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粗略地看到,税收制度的设定要发挥物价稳定功能,大致应遵循这样的目标:税负公平、普遍征收以及调节收入分配。这些目标大都与税收中性有关。为此,我们在下面的讨论中就不得不首先涉及税收中性问题。


二、价格机制和税收中性

价格的形成依赖于众多的产权明确的微观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市场价格的形成是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的核心。税收制度是权威机构强加于市场之上,肯定会影响价格的形成。如何减少税收对市场价格形成的影响便是税收中性所关注的。

税收中性可以有多种内涵:第一,税收不能干扰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和正常运作,不因征税而扭曲商品的比价关系;第二,税收不能扭曲和破坏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不因征税而影响经营决策和投资行为;第三,维护国际税收公平,防止重复征税。其实税收中性的要旨就在税制作为一种市场外在制度,不应扭曲市场的价格体系,进而也影响到资源配置的效率。影响税收中性的因素很多,但大致可以表现为税收公平与普遍征收。

1.税负公平。税负公平可以从税种选择、税率档次及税收减免优惠等方面体现。a.适当的税种选择不应使税负成为影响市场分工和交易的深化的因素。在分工与交易日益加深的市场中,企业采取市场交易方式还是倾向于将分工内化于企业组织之中由产品的技术的不可分性和交易费用来决定。企业为追求多种产品联合生产以发挥技术优势或为了降低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而节约交易成本时,它会采取“一体化”的选择。但外在的制度如税收业可使企业非理性地采取“一体化”生产,例如对销售收入全额课征的产品税由于存在重复征税,随着流通环节的增加而加重企业负担,于是企业组织倾向于全能厂生产。后来增值税的开征只对产品的增值部分课税才有效解决了这个问题。b. 作为市秩序的提供者,政府应一视同仁地对待微观主体,在税率上的体现比例税率,而且税率档次越少,越单一越好。这一点在流转税的设置上就充分体现。但在所得税的设置上,这原则显然被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的目的所替代而采用累进税率。c.税收优惠减免。优惠是政府出于鼓励而设定,可诱使微观主体生产待发展的产品,但它本身就会造成微观主体外部环境的不平等,使享有优惠的企业在定价行为拥有优势。因此税收优惠的规范和不断减少是税制设定的一种趋向。

2、普遍征收。税收的征收范围愈广泛,商品之间的价格比例愈能保持稳定关系。非普遍征税会使其中某些商品的税负大于其他商品,税负重的商品的价格会上升,由于价格的刚性和带动效应,其他商品的价格业会随之上升。因此,非普遍征税就会在经济中改变了价格体系的平衡,埋下了非稳定的因素。


三、税种选择对物价的影响

1、税负转嫁--间接税和直接税

税收会使微观主体实际拿到的销售收入减少,因此他会设法维持原来的利润水平,其途径就是将税负作为一种成本计入到价格之,让消费者或其他交易对手承担全部或部分的税负。这便是税负转嫁。它的特征是:(1)税负转嫁是和价格的升降相联,如压低进货价、提高销货价;(2)税负转嫁是各经济主体之间对税负的再分配,使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3)税负转嫁是纳税人的一般定价的倾向。

税负转嫁的过程可以用以下的供求图形来表述:

企业成本为C=C(q)+tq ( q为产量,t为税率,为简单起见,我们只讨论t为从量税)

AC=C(q)/q+t

MC=C’(q)+t

也就是边际成本MC和平均成本AC都比原来的上升t个单位。从短期看,行业供给线S上移t个单位到S1,市场的均衡价格为P1。完全竞争中的个别厂商只是价格的接受者,销售价格也为P1。因此对商品课税就会导致价格的上升,将税金转嫁。但至于转嫁的多少,则取决于市场供求的价格弹性。入上图P1-P0t,表明税负没有完全转嫁。但从长期来看,如果厂商都想维持原来的收入或均衡价格,那么供给曲S的上升要大于t,形成P2的价格,时税负完全转嫁给消费者(P2-P1=t )。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征税短期内会减少微观主体的收入,但从长期看,厂商总是会倾向于将税负尤其是流转税都转嫁给消费者。

有两个因素制约着转嫁的多少:(1)价格的高低取决于供双方的均衡所决定。如图(3)中 t1=Es/(Ed+Es)=t/(1+Ed/Es),供给弹性Es大,需求弹性Ed/Es1则t1值增大,税负由消费者承担较多的份额;供给弹性Es小,需求弹性Ed大,Ed/Es>1,则税负由生产者负担较多的份额;当Es=Ed时,税负各负担一半。所有税负的转嫁都受纳税人外部的市场供求弹性影响。(2)除此以外,税负转嫁的难易还受纳税人在定价中的地位影响。a.直接税和产品的价格没有直接的联系,直接税的纳税主体如财产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虽然可以将税负转嫁到他们所提供的要素(资本、劳动和企业家才能)价格之中,但这些纳税主体在定价中的权力是有限制的,他们大多处于企业组织之中,要素的价格受要素市场的价格及企业契约所决定,不如单人业主那样在个人所得税的增加时有充分的定价权去提高产品的价格。这些税种的转嫁流程为“个人所得税—工资价格增加(资本价格增加)—成本上升—价格提高”。b、流转税在微观主体的会计核算中往往和某些特定的产品相联系,容易成为价格中弥补成本的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直接作用于市场的定价主体—企业,因此它们的转嫁无需经过要素价格谈判而仅受企业的外部市场的供求弹性约束。

p2

p1

p

(t1+t2=t,tga,tgb 分别为D、S线的斜率t1/t2=tga/t,t1=tga/(tga+tgb),Es=dQs/dP·P/QS=1/tgb·P/Q,Ed=dQD/dP·P/Q=1/tg.P/Q可推出t1=tES/(Es+Ed).)

2、征税范围—普遍征税

现在对于同一类产品所征的税大体是一样的,但不同类产品之间由于适用的税种不一样而税负不同。也就是有些税种并非都覆盖所有的商品。例如目前的增值税也只适用于货物交易及修理修配,而不适用于建筑、交通运输和服务业。征税范围的非普遍可能会导致税负不均,造成这样的价格效应:税负重大多产品价格自然提高,税负低的产品受价格提高的示范,往往也会提高价格。价格上涨是刚性的,而且存在非均衡因素条件时,不同产品之间的价格很可能会相互推动而轮番上涨。

假定A、B产品原来价格为a、b,预算线为ax+by=c.现在有一个税种适用于A,课税a‘,并假定税负最终完全转嫁给消费者,B产品不属于该税种的课征范围。

对A产品课税的结果使得它的价格上升,即使对A的需求量从x1减到x2,价格应下降,但从图2分析可知,厂商倾向于将税负都转入价格之中让消费者承担,A是一个产业的产品,倘若它是必需品,而替代品很少时,厂商的转嫁显然是成功的,也就是A的价格上升。再来看B商品,由于A价格上升带来收入效应及替代效应,对B的需求量从y1升到y2,对应的价格也从Py1上升到PY2。

非普遍征税由于带来价格的非均衡而产生价格的变动,若是普遍征税,两种产品的价格也都将上升。二者所带来的结果似乎是一样的。但要指出的是:对A、B产品都征相同的税率,厂商在定价中都将提高价格,但二者比价会持平,价格体系算是稳定;对二者的需求量都有下降,足以产生新的均衡的价格,而不象仅对A产品征税会导致B产品价格的上升。而且在现实定价行为中,一个更重要的事实是局部非稳定的价格具有上涨的示范和带动效应。当一种商品的价格上涨,其他商品也会追随其后,价格上涨就难以降下来,严重时会造成轮番上涨。

普遍征税也可以是中性原则的进一步细化。税收的征税范围愈广,它对价格体系的扭曲程度愈小,从外部环境给微观主体提供均衡条件。我国1994年以前的税制按不同的所有制分别设立不同的税种,很明显地造成了各个企业之间税负不均。这也是非普遍征收的现象。

3、税负公平与税收优惠

税收的首要目标是征集政府收入,但随着政府渐渐有意识干预经济,税收也被用作一种调控经济的手段。税收优惠的设置是与经济发展相联系的,它体现政府对经济结构的偏向。尽管税种设置强调要给予企业的外部税收环境应一样,企业税负应公平,但税收减免仍然作为税法的一部分而存在。显然税负公平目标有时也会为税收调控经济的目标所替代。

诚然,税收优惠的存在确实改变了微观主体的外部环境,相应改变企业的选择。设置优惠的作用在于引导资本流向需要支持的产业,提供更多的产品,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或许远远大于政府在税收上的部分放弃。但从结构性通货膨胀说来看,那些不享有优惠的传统产业由于工资上的攀比及税负加重都会使这些产品的价格上升。价格的局部非均衡会带来价格的又一轮上涨。税收优惠对价格非稳定的另一个推动表现在:?享有优惠的企业由于盈利,在经济繁荣时有充足的财力来提高价格以争夺原料,将价格上涨很快波及到原材料产地;?税负轻使企业获利的回旋余地大,销路不畅时会倾向于采用价格战争夺份额,引起价格的波动。

当优惠是以区域优惠而存在时,对价格的非稳定就体现在“区域波及”。如果享有优惠的地区因为政策上倾斜而繁荣起来,要素所有者的收入明显比不发达地区高得多,物价并没有为税负减轻而下降,反而会上升。通过产品或原料的销售及劳动力的流动,发达地区物价的上涨就波及到不发达地区。

4、收入分配调节

市场机制对财富的分配只按要素(资本、劳动、企业家才能)的多少为标准,它按效率配置资源的同时,并没有解决收入的差异。由于财富在私有产权制度中是具有累积效应的,因此市场交易中要素差异会带来收入上的贫富不公的状况。

居民之间收入差距同样也影响价格的稳定。富有阶层收入高,对高价格的商品及第三产业如娱乐等高消费品需求量大,而且价格的需求弹性小。厂商迎合这种需求,会将商品定位于高品质的同时也定位于高价。其结果是出现奢侈品的繁荣,如小车、楼宇、娱乐等高消费品成为时尚,但也同时带来低收入者的贫困。奢侈的繁荣给整个社会的示范作用是其他低收入者也有提高收入的欲望,其他商品的价格也会慢慢爬升。泡沫经济中价格的上涨机制与此相类似,同样都源自于局部的过分高收入的示范。

对收入分配不公的最有效的调节当数个人所得税。政府以累进税的方式来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财富收集上来,并将之用于社会保障,弥补低收入者在按要素为标准的分配中的不利地位。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社会调节功能愈来愈突出,以致于采用累进税率,而舍掉了体现公平和中性的比例税率。

5、内在稳定器—累进的从价税制

税收是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之一。经济过热时,税收增长,就业率高,社会保障支出减少,会抑制投资与消费;经济萧条时,税收减少,失业率上升,政府的转移政府增加,又刺激微观主体的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复苏。税收的这种稳定作用以来于两点:从价税与累进税率。

从价税在物价上涨时,税收占税基的比例递减,在物价下跌时则相反。从量税不具有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只在资源税等小税种里使用。现在绝大多数税种都使用从价税的方式。从价税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只有使用累进税率时税收增量的变动才快于税基增量的变动。

四、目前税制分析及优化趋向

1、直接税为主

直接税是以纳税人的收入为课征对象,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财产税等。直接税在税制中的比重通常与一国所处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下图列出了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和我国税制结构的比较。

表1:OECD(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国家的税制结构(占总收入的百分比) 税种 1965年 1970年 1975年 1980年 1985年 1990年 1994年 平均数 个人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

社会保险税

财产税

一般消费税

其他商品和劳务税品

26

9

19

8

12

24

28

9

21

7

13

22

31

8

25

6

13

17

32

8

25

6

14

17

30

8

25

5

17

15

30

8

25

5

17

15

28

8

27

5

18

14

29.29

8.29

23.86

6

14.71

17.86

资料来源:杰弗里·欧文斯《21世纪税种改革》《税收译丛》199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