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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障公民权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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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宏伟目标。这是一项里程碑式的战略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保障公民权利,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重要的基础。
  
  一、保障公民权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必然内涵,而保障公民权利又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
  保障公民权利实质上反映的是保障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当前影响社会公正的最大问题是社会贫富差距拉大。贫富悬殊必然导致犯罪的增多,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就提到了这个问题。社会贫富差距越大,犯罪的欲望就越强。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反映出的刑事案件高发问题,就与此有着直接关系。根据我国国家信息中心2002年提供的资料反映,当年我国前50名富豪的财产等于5000万农民一年的收入,300万富翁的财产等于9亿农民两年的收入。富人的资本扩张增值,是通过榨取劳动者的生产剩余价值实现的。而资本带来的社会权力,也使富者享受着诸多的社会优惠。同时不少富人的原始积累也并非依靠自身的勤劳,而是利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管理上的真空和漏洞,乘机采取不正当手段,暴利致富。而一些掌握公共管理权力的政府官员,通过自己掌管的权力,公权私用,为自己及子女亲属的企业在其权力管辖领域中垄断经营暴利致富。更有一些掌握权力的官员,干脆通过权钱交易,迅速成为富人。结果是国民生产总值的大部分财富流向有钱有势的富人腰包。当然确有一部分富人是靠自己艰苦奋斗勤劳致富的,但他们也是抓住了政策优惠的机遇。我们改革的目标是使全体社会成员富裕起来,先使一部分人富起来,当前改革的初步目标实现了。这些先富起来的人享有了改革的成果,而更多的大部分社会成员承担了改革的成本,两者的收入水平不是在日趋走向接近,而是在日渐拉大,差距越来越悬殊。
  现实社会中,当一部分人不具备争取某项权利的机会和条件时,这部分人就会倾向于反抗社会既定的这种不公平的现实。去年法国巴黎出现大骚乱并迅速引发各地群起效尤的事件,就明显地印证了这个问题。当然,我们社会中的不公正问题,是由许多遗留的旧体制因素和现实管理层面机制体制不完善造成的。何况每个公民由于历史的、自然的原因有着不同的社会起点,居于不同起跑线的公民,在利益的社会竞争中还会遇到各种机遇、条件的不平等。所以,当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各种不平等的问题就凸现出来了。有一种理念认为社会公平的标准,应该是每一位公民都获得绝对平等的待遇。但是我们在计划经济时期,已经尝试过尚没有达到绝对平等却也相当平等的做法,人们现在回忆起那时的物质短缺和贫困,都当作苦涩的笑谈,没有谁愿意回到过去,那是绝对扼杀人们积极性的体制。那样的公平其实并不真正反映公平,至少在人们主观努力付出的多少方面体现不出公平。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这是很正常的事情。解决所有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必须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对于正当的利益诉求矛盾,还要靠全体人民通过立法来协调。特别是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能,就是调节人们的利益差别,实现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当然更要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倾斜政策,扶助他们脱贫致富,让全体人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由此可以看出,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突出法律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保障公民权利是法治的基本精神
  
  我们知道民主是指人民当家作主,运用自己的各项权利去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但是要保障人民民主制度靠什么?靠通过人民民主产生的法律制度,靠严格依照法律制度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由此可见,民主是根本,人民当家作主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人民的利益细化落实到实体就是每一位公民的利益。没有每一位公民的利益,就无从侈谈人民的利益。而法律就是为了保障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列宁有句名言:“宪法就是写满公民权利的纸”,可见保障公民权利是法律制度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