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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市场结算会员制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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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期货行业的发展,市场的风险规模在逐渐加大,现有的全员结算制为市场带来隐患。为了适应市场的发展,需要引进结算会员制来分散风险。但我国使用结算会员制却存在制度上的约束,交易编码制度直接限制了结算会员制的应用。通过研究发现交易编码制度通过适当修改完全可以适用于结算会员制。

  关键词:期货市场;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交易编码制度

  
  一、引言
  
  目前国内期货市场呈现出强劲的发展态势,2006年1—8月份全国期货市场累计成交量和成交金额分别为277553058手和135499.28亿元,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34.67%和54.55%。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市场的风险规模逐渐加大,现有的交易所直接针对期货公司进行结算的全员结算会员体制逐渐成为市场发展的隐患。常清(2006)认为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下,实行全员结算会员制,制约了市场做大做强,一旦交易量成倍上升,客户数量迅速增加,该结算制度将难以维系。尽管当前期货市场实行保证金封闭管理,杜绝了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现象的发生,但是期货交易中其他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如万汇期货高管人员携款潜逃、嘉陵期货爆仓事件等都对交易所的交易安全造成不小的冲击。对于此类案件外部监管属于事后监管,只能起到减少损失的作用,对已经发生的风险于事无补,因此若想减少期货公司违规行为造成的市场风险,只有改变目前的市场结构,引进结算会员,丰富结算层次,逐层分散风险。虽然实行结算会员制已经在期货界达成共识,但是国内缺乏对结算会员制的系统研究,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结算会员制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期货市场的现状对结算会员制进行探讨。
  
  二、结算会员制的特性分析
  
  期货市场的结算体制可以分为完全会员制和结算会员制,完全会员制是指所有的期货交易所会员都是结算会员,都有权参与结算,在此体制下期货结算按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路径进行,其特点是结算效率高,风险化解的方式简单,适用于期货市场成立初期风险控制能力较弱,成交量较小的期货市场,我国目前实行的就是这种结算体制;结算会员制下只有结算会员可以参与结算,其结算路径为交易所——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客户,其中结算会员也可以直接对客户结算,非结算会员包括期货佣金商(FCM)、介绍经纪商(IB)、商品交易顾问(CIA)等。其特点是结算体系复杂、风险分散合理,适用于规模较大的期货市场。

  相对于完全会员制,结算会员制有诸多优点。首先,结算会员制可以有效地缓解交易所面临期货公司资信状况的风险,减轻监管的压力。在当前分散的结算体系下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所很难了解所有期货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很难在案件发生之前进行防范。2005年万汇期货就是刚被上海期货交易所评为优秀会员后不久发生了高管人员携款潜逃的案件。在结算会员制下,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的利益是紧密相关的,结算会员只有控制好非结算会员的风险才能盈利,因此必定会对非结算会员的资信状况、业务经营情况加以监督,同时结算会员与下辖的非结算会员的比例会小于当前交易所和会员的比例,因此可以更清楚的了解期货公司的经营现状。

  其次,结算会员的引入可以增加结算层次,对市场风险可起到一定的分解作用。当前的二级结算体制下,客户一旦发生交易风险,会直接通过期货公司传导到交易所,特别是一些抵抗风险能力较低的小型期货公司,在利益的诱惑下往往会对大客户的违规行为采取默许甚至纵容的态度,一旦发生风险期货公司无力承担这些风险时,就会对整个市场造成系统性风险。结算会员制下,由于结算会员实力比较雄厚,当风险发生时,风险可以在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之间进行化解,减轻了对市场的不良影响,有利于市场的平稳运行。

  另外,引进结算会员制有利于期货公司的发展。期货交易所一般按照交易量的大小规定佣金的返还,实行结算会员制后,结算会员由于代理量较大,可以争取到较低的佣金水平,实现较高收益,同时结算会员制还可以解决当前困扰期货公司的资金问题,在结算会员制下,非结算公司不用再在各家交易所交纳结算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结算会员则可以使用非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保证金开拓市场和增强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

  正因为如此,结算会员制成为期货市场普遍使用的一种结算体制,世界上主要的交易所都实行结算会员制。美国的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CBOT的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要通过结算会员来结算;欧洲泛欧交易所(EUREX)将结算会员分为两类:一般结算会员(General Clearing Member,GCM)和直接结算会员(Direct Clearing Member,DCM),不具备结算资格的交易会员(Non-Cleating Member,NCM)的交易必须通过具备结算资格的会员代理结算;香港期货结算公司有两类参与者,分别有不同的条件及权利:一是全权结算会员(General Clearing Participant“GCP”),这类参与者可为本身及客户的账户,以及非结算参与者的账户登记及结算;二是一般结算会员(Clearing Participant“CP”),这类参与者只可为本身及客户的账户登记及结算。
  
  三、结算会员制的风险控制
  
  结算会员制下风险控制是由交易所及结算会员承担的。交易所只为结算会员提供数据,并不结算到结算会员以下的客户。同样,交易所也只控制结算会员的风险,并不负责控制结算会员下的客户。非结算会员的结算数据由结算会员提供,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公司开设的结算账户,一般情况下有两种:综合结算账户和完全委托结算账户。综合结算账户形式是指结算会员将非结算会员只看作是一个客户,不再对非结算会员下的客户进行结算,也不负责控制非结算会员下客户的风险,而只有责任控制非结算会员整体的风险。非结算会员从结算会员那里取得数据后,再进行自己客户的结算业务。完全委托结算账户是指非结算会员将自己客户的结算业务完全交给结算会员,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的客户结算,并负责其客户的风险控制。

  因为结算会员要对辖下的非结算会员的风险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需要结算会员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且缴纳的结算保证金要远高于以前的非结算会员,美国CFTC规定,结算会员应满足期货经纪商所应达到的财务标准,即期货经纪商的调整后净资本额最低应大于客户分离账户资金的一定比例,这主要是因为期货经纪商收取客户保证金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银行吸收存款。客户存放的分离资金是期货经纪商对客户的负债,当期货经纪商破产时,对客户负债越大,客户的损失也越大。除此之外,没有对结算会员提出额外要求。但CFTC同时说明,为了防范结算会员的违约风险或其他结算会员的违约风险,结算中心可以要求结算会员必须向结算中心交纳结算担保基金(security deposit)。

  英国证券投资委员会(SIB)规定结算会员财务标准应满足以下需求:第一,基本需求。主要是为了确保公司有充分的流动资本,在公司收入减少或没有收入时,维持公司的正常运作。同时,基本需求也保证了公司应具有的经营规模。第二,交易部位风险需求。是价格逆向变化时对公司交易部位的资本需求。对于期货和期权交易来讲,交易部位风险需求是期货和期权交易时初始保证金需求。第三,交易对手风险需求。表示某些客户或交易对手无法履行合约要求而使结算会员面临的资金需求。

  我国的金融期货交易所规定:特别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普通结算会员注册资本金分别确定为不低于2亿元、8000万元和5000万元人民币,对结算准备金相应确定为不低于5000万元、1000万元和300万元。同时,结算会员还要缴纳一定的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担保金和变动担保金。交易结算会员的基础担保金最低为1000万元,全面结算会员的基础担保金最低为2000万元,特别结算会员的基础担保金最低为5000万元。在结算会员之间实行结算会员联保制度,所谓结算会员联保制度,是指当交易所向某个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该会员因故不能按时补足结算准备金,那么其他结算会员可以代其补足,联保制度将要求特别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普通结算会员分别按照2000万元、2000万元和500万元的金额上缴担保保证金,该担保保证金将集中在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特别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