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创新的制度基础——关于科学的规范系统与奖励系统的思考(一)
详细内容
摘 要:本文旨在分析科学活动创新的制度基础。文章从默顿关于科学的规范系统与奖励系统的论述出发,阐述二者之间既互为补充又相互冲突的关系,进而指出片面强调创新而忽视科学的规范制度建立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最后,文章就我国如何构建鼓励创新的制度基础,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科学共同体 科学社会学 同行评议 科学政策
经典之所以成为经典,往往是因为其揭示问题的独特视角或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具有发人深省并且长久不衰的价值,给人以常读常新之感。对于关注科学政策的人们而言,默顿(Robert King Merton)的论着无疑正是这样的经典。正当我国科学界和科学管理部门为如何提高国家科学水平,显得有些迫不及待且争论不休的时候,重读默顿那些科学社会学的经典论述,对于我们深入思考科学政策中的一些基本问题颇具启发意义。
近年来,“创新”恐怕是我国科技界、特别是科技管理部门使用最为频繁的关键词了。从形形色色由“创新”一词派生或衍申出的“创新族”词汇,诸如“科学创新”、“技术创新”、“原始性创新”、“集成性创新”、“源头创新”、“自主创新”等等,到有关部门、机构以及科学家竞相推出的冠以“创新”之名的科学工程、科研计划和研究项目,再到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传媒甚至科学期刊上层出不穷的创新成果报道,仿佛我们正进入一个创新“大跃进”的时代。然而另一方面,在近几年出台的一些政策文件中,管理部门对在科学界总体上的“创新能力不强”、“创新水平不高”等等的焦虑跃然纸上。与这种焦虑相伴的,还有科学界对愈演愈烈的浮躁与浮夸之风的担忧与批评,对剽窃和作假等科学不端行为的抨击与指斥,进而引发出对于科研评价、科研道德、学术规范、科学政策与科技体制等等的讨论与评说,远远超出了科学界的范围。我们不由得要问,在一个以增进知识、产生新发现与新发明为使命和特征的科学领域,“创新”何以成了问题?目前鼓励创新的政策是缺失还是失当?我们对创新的强调是太多还是不足?到底怎样才能真正保护和鼓励创新?对创新的制度基础及其保障应该怎样认识?如此等等。要回答这些问题,还是先从默顿的学说开始吧。
一 科学的规范系统与奖励系统
当我们细读默顿的科学社会学经典论述的时候,可以认识到他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发现了科学的规范系统与奖励系统之间存在着互动的关系,为人们理解科学一种作为社会建制的特点及其运行机制,提供了精当的理论框架。在默顿指出这一发现之前,人们只是看到发生在科学界和科学家身上的一堆似乎杂乱无章的现象,看上去既无联系,又不协调。比如,在科学家的世界里,一方面人们看到的是对学术标准普遍性的强调,对科学的公有主义和无私利性规范的崇尚;但与此同时,人们也看到,科学家在评价同行的工作时也会掺入非学术的因素,甚至有人为了标榜其研究成果的独创性不惜欺骗和作假。默顿的研究表明,这些看似矛盾和反常的现象,并非仅仅出自科学家的个人品质,毋宁说,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科学这一社会建制的必然产物,是科学的“规范系统与奖励系统之间特有的不连续状况的结果”(默顿,2003,378页)。
科学的技术规范和行为规范都属于科学的规范系统。默顿认为,科学研究在本质上属于认识活动,其制度性目标是扩展已经得到了证实的知识的疆域。因此,科学研究必须遵循认识活动的技术性规范,例如,经验证据的适当性和可靠性以及规律陈述的逻辑一致性。科学研究的行为规范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也被默顿称为“科学的精神特质”,即普遍主义、公有主义、无私利性以及有条理的怀疑。普遍主义要求对科学发现的判断必须服从于“先定的非个人性的标准”(默顿,2003,365页),不依赖于做出发现的科学家的个人特性或社会属性;公有主义要求科学家充分并公开地交流其研究成果,承认其科学发现对前人和他人研究的依赖性;无私利性要求科学家的活动不得用于谋取私利,而且任何研究及其成果的可证实性,都必须得到同行专家的严格审查;有条理的怀疑则要求科学家按照经验和逻辑的标准,对已有的和具有潜在可能的研究结论进行质疑。上述规范是保证科学事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虽然其约束的对象是从事科学活动的科学家,但建立与维护这一规范系统却不仅仅是科学家的事。事实上,该系统的运行状况常常取决于其所处的社会结构、制度环境和道德风尚等外部因素。
与科学的规范系统不同,尽管科学家不得以谋取利益作为从事科学活动的目的,但是科学的奖励系统要求从制度上对科学家所做出的贡献予以承认,奖励系统的核心就是承认科学发现的优先权,因此,鼓励科学研究的独创性成为奖励系统的核心,这也是我们众口一辞说“创新”的关键所在。问题是,要承认研究的独创性,首先必须对独创性予以确认。那么,应当由谁来确认?怎样确认?应遵循怎样的程序和准则?默顿对此是这样表述的,科学家的贡献及其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学术声誉,“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他那个领域的科学界同仁对他的评价”(默顿,2003,395页),换言之,即所谓“同行”的评价,而不是来自其他方面的评价。
规范系统与奖励系统是现代科学重要的社会运行机制,规范系统为科学研究制定“游戏规则”,奖励系统则为科学发展提供必要的原动力。有时二者可以相互补充,但有时二者也会发生冲突。如果过于强调奖励系统而忽视规范系统,科学界就会产生无序竞争甚至恶性竞争的局面;如果过于强调规范系统而忽视奖励系统,科学家从事科学研究的信念和积极性则得不到足够的保护。这两种局面都会对科学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 片面强调创新的负面效应
由于科学的奖励系统在制度上加强了对独创性的推崇,并使独创性成为现代科学重要的制度化目标之一,因此,我们也不难理解,在科学领域,创新何以成为最重要的话题,创新为何会成为屡屡强调的目标,对重大创新成果的奖励为什么会特别慷慨。然而,正如默顿所说,强调独创性的价值观只是构成科学的精神特质的一整套复杂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还是不可孤立存在的一部分。
同任何具有正反两方面效应的制度一样,强调创新的制度在不同的环境中,也会存在产生正面或负面效应的可能性。如果科学制度仅仅把独创性视为至高目标,把对独创性的奖励作为推动科学发展的唯一手段,那么,手段将会演变成目的,科学家可能会因为追求包括奖励在内的各种利益,而忽视甚至藐视科学的规范。近年来我国政府以及各科研管理部门虽然逐年加大对科研的投入,连连出台包括重奖SCI论文等在内的鼓励创新措施,但科学界严重违反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的风气却屡禁不止,造假、剽窃、浮夸、片面追求论文数量等现象甚至愈演愈烈,似乎再一次证明了默顿理论的正确。
俗话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但欲要“夫”“勇”,仅靠“重赏”是不够的,“重赏”充其量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在有些情况下,“重赏”非但不能成就“勇夫”,甚至反而会招来“骗子”和培养“懒汉”。同理,毋庸置疑,对于以独创性为重要目标的科学活动而言,鼓励创新的奖励制度极大地激发了科学家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促进了科学的发展。但是,如果过分倚重科学的奖励制度并忽视规范制度的建设,鼓励创新的制度将产生危及其终极目标的负面效应。特别是由于科学的奖励系统和规范系统之间存在相互补充又相互冲突的复杂关系,因此,要协调二者使之和谐互补并非易事,况且在奖励系统的运行中还常常受到来自科学共同体外部的干扰,规范系统的失效就更加不可避免。
众所周知,科学领域存在着竞争,这种竞争由于奖励制度的存在而加剧,但运行良好的规范制度可以发挥奖励制度的正面效应,而将日趋激烈的竞争限制在不危及科学事业自身的范围之内。以笔者近年来关注较多的同行评议为例,同行评议既是科学的奖励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规范系统建设的必要手段,因为对科学贡献的承认必须建立在科学家同行的评价之上,而科学的规范系统也要求科学领域所有的研究活动及其成果必须得到同行专家的严格审查。然而,当同行评议受到科学界以外的力量的严重干扰,科学家与其同行间的关系变得远不如与外行(如媒体、官员、商人等)间的关系重要时,由有资格的同行进行严格审查的规范与控制机制就会失效,而外行又不可能对真正具有科学意义上独特价值的研究及其成果加以识别,更别说公正有效地进行奖励了。于是,对所谓“创新”的盲目推崇,会变成对奖励的贪婪渴求和对科学资源的肆意争夺。没有约束的恶性竞争,终将导致人们不择手段地抬高自己打击对手,不负责任地浮夸和厚颜无耻地作假,甚至滥用科学权威和炮制伪科学。最终的结果将是,宝贵而有限的科学资源被浪费,真正创新性的研究得不到支持乃至被埋没,这些对科学事业无疑会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对片面强调创新所产生的负面作用应当特别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