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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构中的产权制度完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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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和谐社会不是农民式的“均贫富、等贵贱”的朴素理想,也不是传统计划时期高度管制下缺乏活力的“整齐划一和秩序 井然”,而是和谐与活力、和谐与发展的统一。要实现它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市场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归属清晰、 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关键词] 产权完善;政府职责;社会和谐
  
  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21世纪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主要任务。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们见仁见智地提出了许多理论与政策建议。笔者认为:对和谐社会的理解和构建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中国这样一个相对落后,人口众多的东方大国追求现代化,追求民族复兴的进程中来认识和理解。和谐社会不是农民式的“均贫富、等贵贱”的朴素理想,也不是传统计划时期高度管制下缺乏活力的“整齐划一和秩序井然”。而是和谐与活力、和谐与发展的统一,是一个动态、均衡的发展过程,在发展中求得和谐,在和谐中实现发展。那么,如何实现发展与和谐的均衡呢?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发展与繁荣的基础,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经济规律,也是近30年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总结。但是要看到,市场经济的建立并不等于市场体制的完善。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仅表现在基本比例关系,更表现在市场落后和市场制度缺损现象的广泛存在,利益失衡的背后,是市场均衡机制的欠缺,只有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通过完善社会主义市场制度才能解决。市场制度固然包括许多方面,但关键是产权制度,产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一项根本性的制度安排,产权关系是一切经济关系的核心。市场制度的完善首先要求产权制度的完善,产权的确立和有效运作,不仅能极大地焕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热情,提高生产效率,进而增加整个社会财富。同时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一、产权制度的完善及对社会和谐的基础作用
  
  财产权是个人对他(她)所拥有的劳动力、物品和服务的占有、使用、收益、交易和处置的权利,通常情况下,财产权是一束权利。财产权不仅是指人与物的关系,而是由于物的存在及关于他们的占有、使用、收益引起的人们之间的相互认可的关系。这种相互认可的关系得到确认其意义非同小可,财产权的有效保护和社会认可能为人们的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清晰的边界和稳定的预期,从而大量减少纷争与不确定,在稀缺性资源环境中,理性而信息有限的个体在博弈时,相互尊重并认可他人的财产权利将成为占优的策略均衡(dominated strategies equilibrium)。即“让他人拥有他的物品对我来说是有利的,如果他也能如我对他这样对我。”可见,财产权不仅是效率的源泉,也具有停纷止争的功能。
  财产权是利益协调的基础与边界,利益协调是各得其所的最佳体现,其前提是人们提供的要素是否与其贡献一致。那些利益不协调的地方,或是由于产权边界不清晰而引起纷争;或是产权受到侵害的一方因受损而引起的反抗与争斗。产权通过权利的界定来明确从事某项活动的预期收益,而人们获得收益的多少,首先取决于他投入要素明确的数量界限。由于不同的要素通过市场的交易和融合来发挥作用,归属清晰的产权就成为他(她)们进入市场配置前的一个基本要求;没有明晰的产权就没有市场上的交易。即使交易能够进行,交易者在事后的分配也会是一笔糊涂账。这就会在理论上带来说不清,道不明的难题,在实际运行中也会有人利用这个难题使成本外部化。这种情形,一方面,可以表现为国有企业代理人利用管理和控制国有企业上的便利损公肥私,侵吞国有资产(如,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这些都直接或间接损害了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导致社会贫富差距迅速拉大,破坏社会和谐;另一方面,可能使一些并未创造财富的人搭便车分享财富,从而扼杀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并积累社会不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是民事主体进入市场的基础,只有对各类财产权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
  
  二、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产权制度的缺陷
  
  产权的清晰界定和有效保护是市场经济与社会和谐的基础。但现实中的财产权并不总是完整、行使自由和流转顺畅的。特别是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还广泛地存在着产权稀释、产权“残缺”、产权的过度保护、产权的“虚置”与流失等,这些都影响市场的完善、竞争的公平有序,进而扭曲资源配置和人们的行为取向。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仅表现在基本比例关系方面,更表现为产权制度的缺损与权利均衡机制的欠缺。这种产权的缺损和权利的失衡大致表现为:
  1.产权稀释。产权稀释就是权利所体现的价值实现程度低,其真实价值没有得到现实体现,其原因或是国家保护不力,或是自身的弱势在社会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当今中国社会,产权稀释的典型表现为劳动力产权,这在农民工和外来工身上表现得更为明显。
  2.产权“残缺”。所谓产权“残缺”是指一种资源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与资源的收益权相分离的状态。按照巴泽尔的解释,就是指对产权施加的约束绕过价格机制而分配资源。对农民土地的征用就是典型的产权“残缺”的表现。
  3.产权的过度保护。与产权稀释和“产权残缺”不同的是产权的过度保护。所谓产权的过度保护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赋予某产权主体排他性的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进入壁垒和政策倾斜等。产权的过度保护往往形成行政性垄断,目前在我国的石油、石化、电力、铁路民航、高速公路、供水供气供热、管道运输、邮政电信、金融保险等行业就是如此。
  4.产权的“虚置”与“虚化”。所谓的产权“虚置”是指该资产有名义上和法律上的所有者,但该所有权却不能行使或无法行使。产权主体不能行使其产权,包括选聘代理人,进行资产交易和处置,这就是产权虚置。在国有企业行使管理权和处置权的,上至各部委的主管局,下至各公司、各厂矿的经理,都是代理人,而且代理链条较长。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在所有者或终极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谁来监督各级代理人,又如何监管。在无法监管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资产和利润具有不断被“私有化”的激励,反过来企业损失的债务则具有“社会化”的激励。这种激励不对称导致的结果必然是,国有企业的资产不断缩小而债务不断拉大,最后资不低债。这个过程也就是产权的“虚化”过程。因此,虚置和“虚化”构成一个因果链条,事实上国企改革的过程也印证了这种逻辑。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社会转型时期财产权制度的不完善是社会矛盾和冲突包括贫富差别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不仅是完善市场机制创造社会繁荣的基础,而且对于和谐社会的建构也有重要意义。那么,如何才能完善产权制度呢?
  
  三、产权制度完善的政府职责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社会转型时期产权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这些缺陷仅靠市场和个人是不能完善的,必须借助于国家(政府)的公权力,而界定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完善财产权制度也是国家(政府)最根本的职能。奥尔森指出:“为实现所有来自贸易的收益,就必须要有法律体系和政治秩序来强制执行合同、保护产权、执行抵押协议、提供有限责任的公司安排,并为长久运转且广泛应用的资本市场提供便利,以提高投资和借贷的流动性。而且这些安排在人们的预期中必须在一段时期内保护稳定。没有了这些制度安排,社会将无法有保障地获得市场的全部好处”。国家作为在暴力方面是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在界定产权、保护交易、保障契约的履行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也是打击侵权越界的犯罪行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最有效工具。针对我国目前现状,国家(政府)在界定和保护产权方面着力要解决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