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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社会自然经济与城乡对立等有关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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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然经济

经典作家多次指出,自然经济是封建社会的基础,它是一种生产规模狭小的自给自足的经济。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政变记》对于这样的小农经济有具体的说明。他说:“小农是一个广大的群众,其成员生活在相同的条件下,但是彼此并不发生繁杂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每一单个农民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着自己消费品中大部分,因而多半是在自然交换中而不是在与社会交往中取得自己藉以维持生活的资料的。一小块土地、一个农民和一个家庭,旁边是另一块土地、另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家庭。一群这样的单位就形成一个村子;一群这样的村子就形成一个州区。这样法国的广大群众是由一些同名数简单相加而成的,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马恩文选》两卷集一卷310-311页)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又提到亚洲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说:“农村经济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不可缺少的,因而农民家庭是几乎完全自给的,因为它和市场和它以外的那部分社会内进行的生产运动和历史运动是完全独立的。总之,因为一般地说,有自然经济的性质,所以这个地租形态(指实物地租)对于我们,例如在亚洲看到的静止的社会(指封建社会)状态就完全适合它们的基础。”(《资本论》三卷1039页)马克思指出,自然经济适合成为亚洲静止的社会状态的基础。在这里马克思是说自然经济,在欧洲和亚洲并没有任何差异。

这样的自然经济,生产规模虽然狭小,但在古代这还是一种最先进的经济。在这样每一单个农民和他的家属,按年龄和性别都有一定的自然分工。在这里虽不须要有什么深远计划,就自然构成一种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紧密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生产单位。他们为要达到自给自足的目的,积极的劳动和熟练的技能,都有一定水平。生产品除了满足他自己和他的家属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以外,还要有一定的剩余产品,作为祭祖祀神、接待宾客以及交换他们所不能生产的生活必需品。封建社会必须有这样小农经济像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一袋一袋的群体一样,然后封建统治者在军事征服的过程中,才可以一个一个的、一袋一袋的顺利地分割,赏给他的臣属。马克思说:“分散的劳动是私人占有制的源泉。它使得诸如牲畜、货币,有时甚至奴隶和农奴等动产有集中起来的可能。”(《史学译丛》1955年3期23页,“答维.拉.查苏里奇的信和草稿”)过去这些小农所能生产的一部分剩余的产品虽然成为统治者掠夺剥削的对象,但是他们和他们的家属也得到暂时的安定,无疑的仍然是可以生活下去,因此也就很容易驯服地被束缚在土地上,统治者也不复像奴隶主那样,日夜担心他们奴隶的逃亡。封建制必须要以这样的小农经济作为它的基础。

从西周开始的一夫耕种百亩,这是一个很高的定额。古亩比今亩小,百亩约当今亩三十亩左右,以现代农业技能水准,要完成这样的定额,也是不容易的。《吕氏春秋.上农篇》云:“齿年未长,不敢为园囿(圃),量力不足,不敢渠地而耕”;古代分田以沟渠为界,分地而不能耕与弃地同,因此不能胜任百亩的就不敢占用这块土地。《上农篇》又云:“上田夫食九人,下田夫食五人,可以益不可以损”:把农夫分为上中下三品,他们所能养活的人,从五人至九人,这是当时的一般要求,在《周礼》和《孟子》书中都有同样记载。这是一个不低的要求,据此言之,古代一夫耕种百亩并不是低标准,而是要辛勤的劳动才能达到这个要求的。《国语.齐语》云:“令夫农,群萃而州处,察其四时,权节其用,耒、耜、耞、芟,及寒,击菒除田,以待时耕;及耕,深耕而疾耰之,以待时雨;时雨既至,挟其枪、刈、耨、镈,以旦暮从事于田野。脱衣就功,首戴茅蒲,身衣袯襫,沾体涂足,暴其发肤,尽其四支之敏,以从事于田野。”古代农夫生活就是这样艰苦的。

西周以来的一夫百亩,也有它的发展过程。《孟子.滕文公上》云:“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孟子此说过去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说三代农夫耕种面积是有多少不同;一说不应有多少不同,这里五十、七十或百亩,只是古今丈尺的差异。我是同意前一说的。因为每个时期,都有与它相适应的耕种面积,这是历史发展应有的现象:夏代每夫所能耕种的面积最小,为五十;殷代较大,为七十;周代最大,为百亩。清代学者多同意后说。顾炎武《日知录》“其实皆什一也”条下,以为《周礼.遂人》治野,沟、洫、浍、川是一成不变的制度。他说:“使夏必五十、殷必七十、周必百,则是一王之兴必将改轸涂,变沟洫,移道路以就之。为此烦扰无益于民之事也?岂其然乎?盖三代取民之异,在乎贡、助、彻,而不在乎五十、七十、百亩;其五十、七十、百亩,特丈尺之不同。”(钱塘《溉堂考古录》说略同)清代学者锐意稽古,其实他们对于文字记载以前的古代社会的知识,还是非常缺乏的。古代分田而耕都是在农业公社下统筹支配,换土易居每年都有改变。《月令.孟春月》下云:“王命布农事,命田(田官)舍东郊,皆修封疆,审端经术(道路)。”又云:“农事既饬,先定准直,农乃不惑。”古代田土,既属公有,封疆之内原无阡陌;如果田制一成不变,则“修封疆,审端经术”以及“先定准直”,都成了虚文,而《管子.地员篇》有“田渎悉徒,五种无不宜”之说,不更是烦扰无益于民之事吗?因此,赵岐《孟子》注云:“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耕七十亩者,以七亩助公家;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东汉人的意见,还是值得我们考虑的。

西汉时代有三种不同的亩制。《礼记.王制篇》云:“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郑玄注:当今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当从郑注。)”《王制》是汉文帝时博士所作,其所称今东田,是战国以来六国相沿的亩,今尚通行于关东(指秦地以东言);其所称古亩,是秦时亩制,今已不行。秦亩以周尺八尺为步,东田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百亩约大于东田约三分之一,这是秦以前所存在的亩制。汉代关中通行的又有一种亩制,《盐铁论.未通篇》云:“先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盐铁论》的作者桓宽是汉武帝、昭帝时人,书作于昭帝时,其称先帝乃指汉武帝言。他说这样的大亩是汉武帝所制,以当时人记当时事,当属可信。但《玉篇》田部云:“秦孝公以二百四十步为亩。”《新唐书.突厥传》论引杜佑说又云:“商鞅佐秦,以为地利不尽,更以二百四十步为亩。”此两说又以大亩始于商鞅。商鞅变法重本抑末,奖励生产,后来秦始皇刻石还说:“上农除末”,“诸产繁殖”(琅邪刻石),“诸产得宜”(泰山刻石),“惠被诸产”(碣石刻石),奖励生产是秦人屡代遵行的政策,因此秦亩在民间就不断发展扩大。古亩以及大亩,都是秦民先后约定俗成的事,汉武帝不过就当时关中通行已久的大亩整齐划一,作为征收赋税的准则。这样无形中就减少了人民将近一倍半的负担,所以桓宽说这是“先帝哀怜百性”的惠政。此三种亩制虽属步尺不同,但它仍是跟着时代发展的,时代愈后,亩制也就愈大。

孟子所称三代贡助彻的制度,可能是就他所能掌握的史料加以综括的论断,大体上可能有这样的差异。就我们现在所能理解的,贡是公社成员共同交纳的贡赋(谷物等),解放前松潘羌民以村落为单位,共同交纳谷物于当地县府,称为棚粮,数量是很少的(此据胡鉴民同志言)。夏代的贡或与此相似。助在孟子书中又有“九一而助”及“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之说,这已属周代劳役地租性质,殷代助法是否如此,殊可怀疑。《蛮书》记南诏的生产关系云:“蛮治山田殊为精好,悉被城镇蛮将差蛮官遍令监守催促,……收刈已毕,官蛮据佃人家口数目支给禾稻,其余悉输官。”唐代的南诏还停留在奴隶制阶段中,奴隶主居在城镇内,派了蛮将在他的领地内监守,催促奴隶耕种,收刈已毕,仅按奴隶家口数目留下禾稻,维持他们的生活。清代八旗制下的生产关系也类似于此,每年收获之后,除输纳旗主之外,则共同储存,共同支用。殷代助法或即与此相似。周代的彻法,如理解为孟子时代的所通行的实物地租,那也不是错误的。当时“八家各私百亩,同养公田”的助法,以及什一自赋的彻法,都是同时存在的。彻为彻取,如彻取公社土地为公田,而使农民各私百亩之外,再耕公田十亩,这样的彻法,即属劳役地租。《大雅.崧高》诗云:“彻申伯土里”、“彻申伯土疆”,则是彻取公社的土地以为申伯的土田土疆。又《韩奕》诗云:“实墉实壑,实亩实藉”;实墉实壑是指韩侯就封修筑城池之事。实亩实藉是指尽分私田(亩)公田(藉)之事。可见周初的彻法,仍然是劳役地租。后来宣王不藉千亩,才是实物地租的开始。这两种地租,都是以小农经济作为它的基础。
二 奴隶社会不是自然经济

奴隶制经济与封建制经济最大的区别,是它们的出发点不同。奴隶制是从氏族社会的废墟上发生发展起来的,它是从氏族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生产出发的,它只能以极为惨酷的超经济强制,在简单协作的基础上进行榨取和掠夺。封建制经济则异于此。它是以生产力较高水平的小农经济为出发点,而这种小农经济在东方或中国和印度、在西方日耳曼民族、斯拉夫民族则以家长制的农业公社(或称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的分田耕种为其先驱;在罗马则以隶农制的小农民小经营为其先驱。在这里超经济的剥削,仍然是沉重的;但是他们已经有自己的私有经济,对于生产是要感到一定的兴趣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于蛮族占领了罗马帝国所起的变化作出如下的结论,他们说:“定居下来的征服者所采纳的社会制度形式,应当适应于他们面临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如果起初没有这种适应,那么社会制度形式就应当按照生产力而发生变化。”(《马恩全集》三卷83页)如上所述,氏族制的简单协作的共同生产与隶农制的小农经营,就是代表两种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奴隶制与封建制就是按照这两种不同的生产力水平而形成的两种不同的经济结构,前者是掠夺经济,后者是自然经济。

奴隶制经济最初虽落后于封建制,但这种简单协作的共同生产,其发展又必然要超过分散的规模狭小的小农经济。恩格斯《反杜林论》说:“如果要使奴隶劳动成为整个社会的支配生产方式,那么还需要更大得多的生产、商业和财富积蓄的增长。”(165页)按照恩格斯的指示,这样的生产方式,当然要突破自然经济的范畴。奴隶制最初不是自然经济,最终又突破了自然经济。在奴隶制下真正的自然经济也只保存在隶农制这一小部分了。

在封建制下,直接生产者的小农经济,是自然经济,封建主的经济,基本上也是自然经济,这是构成封建制一环一环的递相倚赖的统一的经济基础。在奴隶制下,大部分直接生产者是奴隶,他们并没有自己的经济。列宁对于自然经济曾经作出简单扼要的界说,他说:“自然经济即生产者为着自身消费需要而进行的经济。自然经济是与商品经济相对立的。在自然经济下,社会是由许多单一的经济单位(原注:宗法式的农民家庭、原始村社、封建领地)组成的。每个这样的单位从事各种经济工作。从采取各种原料开始,直到最后把这些原料造成消费品。”(《列宁全集》三卷17页)列宁在这里所下定义:第一,“自然经济即生产者为着自身消费需要而进行的经济”,在奴隶制下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奴隶,就不能为自身消费需要而进行生产;第二,“自然经济是与商品经济相对立的”,这又与发展的奴隶制经济要求有“更大得多的生产商和财富积蓄的增长”不合;第三,列宁所列举的自然经济单位,如宗法式农民家庭和原始村社,都属于阶级社会以前的农业公社的性质,前者是家族公社,后者是农村公社,它们都是封建制的前驱,至于封建领地属于封建经济,那就更不必再谈了。根据列宁的指示,奴隶社会显然不是自然经济。

奴隶制经济虽然不属于自然经济范畴,但这里并不排斥奴隶制经济,也开始孕育了自然经济要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奴隶制度“在它在农业、工业、航业等等上面还是生产劳动的支配形态的限度内(原注:希腊罗马各进步国家的情形,就属如此),还保存自然经济要素。”(二卷599页)这里所谓自然经济要素是说农业还是与工业航业相互结合的,工业航业还没有从农业分化出来。马克思又指出,“自然经济以各种隶农制(原注:其中包括农奴制)基础上并且更加在多少原始性共同体(原注:不管是已有隶农关系或奴隶关系从中混杂着)基础上流行的自然经济。”(《资本论》二卷60页)马克思在这里把自然经济要素和自然经济流行分别得很清楚。根据马克思的指示,奴隶制经济只保存了自然经济要素,而自然经济流行的社会,则限于隶农制、农奴制和原始性共同体的农业公社(包括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在内)。马克思在《资本论》又一处提到真正的自然经济,举例说:“例如古罗马许多Latifundien(大领地)和查理大帝时代的Villen(领地)就是如此。在整个中世纪也多多少少有这种情形。”(三卷1026页)这里所指的罗马大领地,是隶农制,查理大帝时代的领地,是中世纪农奴制。据此言之,只有隶农制和农奴制才属于真正的自然经济,而整个中世纪城市工商业兴起之后,形成了民族市场,在城市中真正的自然经济,只能是多多少少有这种情形了。

我们说奴隶制经济有自然经济要素,不等于说奴隶制经济是自然经济。这犹如我们说封建社会有资本主义因素,不等于说建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农业是古代生产的主要部门,在农业与手工业大分工之前,一切生产都带有自然经济因素,那是肯定的。就是资本主义时代也还有一部分生产还保存了自然经济因素,也是不足为奇的。我们对于每一种社会经济的主流(流行的)和非主流(仅具要素)必须分别看待。如果说奴隶制经济基本上也是自然经济,那也只能是隶农制出现以后的现象。恩格斯在《法律家社会主义》说:“在帝政时代中罗马农业的发展,一方面招致了牧场经营的扩张到莫大的面积和地方人口的减少,另一方面引起了下述结果,即把土地细分成小小的租佃地,而把它交给移住耕种者(科洛尼)。这样子罗马农业就成了半奴隶的小农民(原注:后世农奴的先驱)的小经营,从而带来了一个生产方式,孕育着中世纪的生产方式。”(《新建设》第一卷七期15页)隶农制是作为农奴制的先驱而存在,说隶农制基本上是自然经济,那就没有什么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