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与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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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的主要特征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了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双轨制”本身的一系列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民营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强劲和稳定的动力。但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立法使民营企业面临着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公平税收环境,严重制约着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应当尽快实现内外企业所得税税制的统一,为民营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的税制环境。
[关键词] 民营企业 外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 环境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届三中《决定》又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但由于陈旧观念的束缚、政策环境的不完善等因素,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在市场准入、税收、融资、招揽人才等方面,还面临很多歧视和不平等待遇的情况,其中税制环境,尤其是在企业所得税制内外不统一的情况下,所造成的对民营企业税收的歧视待遇已经成为制约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加入WTO,使民营企业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要发展壮大非公有制经济,首先必须解除传统形成的对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制度上的差别对待。如何从法律上、政策上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课题。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问题在国内已经探讨了多年,其必要性和紧迫性已经得到各界的普遍共识,两税合并的方案也酝酿多年,似乎已经箭在弦上,但由于众所周知的一系列原因,终未能提交今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本文拟从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的角度谈一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的相关问题。
一、我国现行的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及其弊端
(一)我国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
我国现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系列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和所有制性质分别立法,实行了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体系是经1991年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并最终在1994年税制全面改革后确定下来的。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其他税种包括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等都实现了内外并轨,但企业所得税仍保留了内外有别的两套制度,即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各自的实施细则为主,并配套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组成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两套税制形成的主要背景是,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和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学习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对外商投资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一直延续至今。这些特殊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非区域性的外资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在税率、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上的特殊优惠。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3、经济特区等特定区域内(包括中西部地区)的外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尽管内外资企业执行名义税率相同,但外资企业享受了诸如特定区域(特区和开发区)的税率优惠,再加上如前所述的计税列支范围和标准的优惠、税额扣除优惠以及减征、免征、从低征税,延长减免税期限等较多的优惠,致使其所得税实际税负远远底于内资企业,实际上享受了超国民的、与内资企业有较大差别的税收待遇。
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虽为33%,但实际税负内资企业在25%-28%,外资企业在10%左右,名义税率与实际税负差距较大。税法规定外企享受最低优惠税率是15%,但实际上许多外资企业在此基础上又享受了各级地方政府的减半优惠,税率仅为7.5%,而内资企业的最低税率为18%,也就是说,内资的最低税率几乎是外资的2.5倍。
除了税率的差别外,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法律效力、税前扣除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等方面也存在着较大差异。
(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双轨制”存在的弊端
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在改革开放初期,确实对我国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的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已经融入世界经济的新的形势下,“双轨制”本身的一系列弊端也逐渐开始暴露出来。这些弊端主要表现为:
1、客观上形成了对内资企业税收上的歧视性待遇, 抑制或冲击了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则认为:“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大量的内资企业本来就先天不足,加上人为施加的歧视性高税负以及各种法律、法规上的限制,事实上产生了抑制内资企业发展的效应。”“尽管这些年中国出口导向型制造业异常繁荣,但它们基本上都是外国直接投资的产物。尽管国际市场上印有‘中国制造’标签的产品随处可见,但它们都非来自中国本土的内资企业所制造。可以说,正是在以税收为代表的各种歧视性政策的挤压之中,几乎没有一家内资企业能同外资企业进行可称得上公平的竞争。”[1]
2、扩大了我国地区、行业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行的是由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地区――东部――中西部循序渐进的梯级发展战略,并实行逐次递减的有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上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突出区域导向,产业导向弱化,没有很好地将利用外资同优化本国产业结构结合起来。结果导致了外资过度集中东南沿海地区,过分拉大了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之间发展的差距,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
3、为企业避税提供了条件。一方面不少外资企业利用从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的优惠条款、转让定价、人为推迟获利年度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巨大差别也诱使一些内资企业假冒外资企业以骗得税收优惠。[2]有研究估计,我国“假外资”占了实际FDI(外商直接投资)利用额的1/3左右。
4、税收的低效率。由于实行两种所得税制,使税制变得更为复杂, 造成征收成本增加,征收效率降低。
实践表明,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改革开放初级阶段,对弥补我国投资环境不足,吸引国际资本,不断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我国加入WTO,外商投资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国内各类投资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蓬勃发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平等待遇的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改变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一致的局面,尽快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统一,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
二、民营企业在我国的飞速发展及面临的不公平税制环境
(一)民营企业在我国的飞速发展
与国营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天生具有资本、风险高度集中、决策管理权二者合一、形式多样、结构优化等方面的特点。[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强劲和稳定的动力。据统计,1979~2002年,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年均增速达20%以上。截至2003年末,全国私营企业有300万户,注册资金3.5万亿元,非公经济占GDP的60%以上,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亿。[4]从3年来中国企业500强排序情况分析,私营企业在中国企业500强中的个数和比重逐年上升,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逐步提高。民营经济的年增长速度达到20%以上,大大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年均增长9.5%的速度。特别是近年来,在世界经济不景气,全球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美日欧三大经济体增长乏力甚至负增长的形势下,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一枝独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我国民营企业还在解决就业、税收、社会公益事业、繁荣城乡市场、积极参政、议政等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几年来的实践表明,一个地区经济繁荣与否,与这个地区市场化高度相关。而市场化程度高低又直接表现为该地区民营经济所占份额多少。哪里的民营经济发展得快,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大,哪里的经济就繁荣,就业的压力就相对小得多。从全国情况分析,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公企业的数量多少做顺序排列,再把各地的GDP总量的规模大小做顺序排列,结果发现二者成直接正比例关系,即非公企业数量多的地区,GDP总量规模就大;非公企业数量少的地区,GDP总量规模就小。从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看,也是直接体现在非公经济发展的差距上,而且非常直观地表现出来,充分展示了民营经济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5]
(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使我国民营企业面临着严重的不公平税制环境
任何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一个良好的环境,其中政策和制度环境尤其重要。我国对民营企业的政策,大体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年以前,奉行的是对立论。即,国家不允许民营企业的存在。第二个阶段是1978-1992年,奉行的是补充论。即,民营企业是国有企业的有益补充。第三个阶段是1992年以后,奉行的是共同发展论。经济政策上的表现,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今后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7年党的十五大更加强调了这一点;在法律方面,1999年修改宪法,加入“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方面,2000年、2001年和2002年连篇累牍的三个代表,更加强调了民营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可以说目前我国的政策环境将越来越有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
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民营企业面临的法制环境特别是税制环境,并不是太好,较为严重地存在着制度上的不公平和歧视问题。[6]主要表现在:
1、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税收待遇。在国家税制的各种主体税收政策及制度条款中,虽然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并没有明显的差别性规定,但仍有一些给予国有企业特别的优惠政策而民营企业享受不到。国有企业享受技术改造贴息;国有、集体和股份制企业技术开发费以及技术改造投资购买国产设备可以部分抵扣所得税。例如:199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和1999年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都明确仅适用于国有、集体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的股份制、联营企业。另外,国有企业的一些开支,如住房、福利等可记入成本,民营企业则不允许。
此外,由于体制性障碍导致的市场准入门槛过高、融资渠道不畅、政府服务虚位等方面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相比,在很多政策上明显处于劣势。由于政策法规保障不力,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往往还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非法剥夺、损害、侵占民间企业资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问题尤为严重,也使得民间投资者信心和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挫伤。
2、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税收待遇。这些年来,外资企业比国内企业的有效税率要低10到12个百分点。而且内外资企业除了税率不同外,税基也不一样。内资企业计税工资规定为800元到960元,而外资企业没有计税工资的概念。也就是说,国内企业只有800元到960元的工资可以进入成本,不收所得税,高于这部分的工资则需要交纳所得税。而外资企业所有的工资支出均可计入成本。对于内资企业中的国有企业,国家有规定,效益增长到一定比例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收入作为工资计入成本,使得国有企业事实上都能变相地将工资全部打进成本。而只有民营企业是完全按照税法的规定,只能将800元到960元的工资计入成本,其他的工资都是从企业所得税税后的利润中拿。而且,民营企业还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公司的净利润除了要交30%以上的各种保险费,还需交33%所得税,个人收入超过800元以上还要交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超国民待遇造成的税制不公,使我国民族工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逐渐恶化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出口导向型和外资拉动型经济增长模式,外资企业在事实上享受着税收的超国民待遇。[7]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这种超国民待遇还存在一定合理性的话,那么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这种超国民待遇的存在就明显不再合理了。我国给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不仅仅给外资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也使得我国原本就十分脆弱的民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