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与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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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透过《中国入世议定书》、《工作组报告》及WTO相关法规的分析,论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以及入世面对的挑战。从立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方面深入分析加入WTO对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推动,并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统一国内法律实施、完善立法规范化、减少地方保护、WTO规则国内立法化等方面提出了我国的应对策略和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强调指出在适应WTO规则修改国内法律的过程中要稳中求快、注意策略,既不违背WTO规则,又要维护国家利益。
【关键词】入世 中国 法治 法律化
2001年11月,以发展中大国的姿态昂首迈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殿堂。如果说加入WTO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那么入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却将是迅速、直接、全面而深刻的。
众所周知,法律是主体间交往行为的规范。主体间社会化的行为伸展到哪里,哪里便有相关的法律规范。世界贸易组织就是人类经济交往全球化的产物,是这一情形的规范保障。它同一切具有国际性的法律一样,正在改变着人们关于法律的固有观念。
从WTO基本法律原则和框架出发,它对中国法律制度提出了三项普遍性要求:一是法的透明度,二是统一的公正的合理的法律实施,三是独立的客观的公正的司法审查。
一、顺应规则,全面调整法律体系
WTO倡导市场经济。它规范的是政府管理贸易及与贸易相关事项的行为,即政府怎样为市场的运作创造和提供条件。
就对WTO的承诺而言,中国承担了必须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并按照WTO协议的要求和中国政府的承诺管理贸易以及与贸易相关事项的义务。
《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全部条款都是围绕着要求中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机制这个中心来写的。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是中国自由贸易机制;
第二,是外国的产品和服务进来以后能否卖得出去的问题;
第三,是中国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决策和实施机制。
中国现行法律是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大体相通的。中国在进行经济改革的同时,进行了深刻的法治改革,建立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加入WTO的必要条件,为保证自由贸易的实现,保证商品在世界范围的自由流动,创立公平竞争的环境,我们必须对目前既有的法规规章进行大规模的清理,同样也包括对地方性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惯例的清理。要清除过去计划经济的痕迹,从而真正实现国家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是真正的依法办事,按规则出牌。
二、认识WTO透明度原则、司法审查制度,促进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
长期以来,中国走的都是一条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由于历史原因,能够与政治国家相抗衡的市民社会的力量一直都比较弱小,法治的进程与发展缺少一种来自外部的压力与推进力。然而随着中国的入世,中国的法治建设获得了一份外在的强大的推进力量,WTO将通过其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框架深刻地影响中国法治。
我们知道,完整的法制系统由立法、司法、守法和督法四个环节组成。在制度建设的层面上,透明度原则和司法审查制度正是紧紧围绕着这几个环节来进行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实现现代法治的核心的。
1.关于WTO的透明度原则
按照WTO相关协议,透明度原则涉及一国的行政、立法和司法等各方面和环节,包括:一是要求各成员方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员国政府和贸易经营者加以熟悉;二是进一步要求各成员方应迅速及时地将其司法判决加以公布。
根据世贸组织的各项协议,我国实行透明度的范围是与贸易有关的一切政府措施以及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法令、指令、政策和其他措施。这个范围已经远远超过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形式和直接涉及对外经济贸易的内容。
2.司法审查制度
在《入世议定书》里,与“透明度原则”并列而且相辅相成的还有另一个重要程序规则:司法审查。这个程序要求,对有关“法律、规章及其它措施”的执行,为了能迅速加以审查,中国要设立或指定“法庭”。这种“法庭”(tribunal,或译作“审判单位”)要独立于负责执法的行政机关,并与之无实质利害关系,以保证公正审理。
这个规定,再加上“透明度原则”包括了公布司法裁决的要求,对我国司法机关目前的状况来说,确实构成了一个严重的挑战。
三、入世进一步推动我国政府行为的法治化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就意味着中国政府对世贸规则的承诺。中国政府将面临着如何全面履行世贸组织规则确定的权利、义务问题。世贸规则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法治之下的有限政府,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及规则行事。
第一,“入世”全面影响我国公民和企业的行为,迫使政府行为全面走向法治化。
1.中国在议定书承诺: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WTO)管理的多边贸易协定,无论在范围上还是程度上都大大超过了过去的关贸总协定(GATT)。
第二,通过约束政府行为,强力推进国内法律制度变革。
中国加入WTO,其对中国最深刻的影响在于它推动了中国的法治进程,WTO协定约束的对象是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国家机关在WTO协定的实施方面负有重要的法律责任。
四、入世促进国内统一法律实施,禁止和减少地方保护,取消地区间贸易壁垒,提高效率,完善地方立法的规范化
第一,WTO一个普遍性要求是“统一、公正、合理的法律实施”,通过这一要求将全面推进国内法律的统一实施。
在法律上,WTO协定在中国的统一实施是有保障的,其根据是中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立法方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在行政方面,根据宪法规定,全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二,地方保护行为违反WTO规则,从我国的承诺及WTO的规则可知,歧视待遇不管来自哪一级地方政府,在法律上都将视为中央政府的行为,保证统一实施的法律责任是由中央政府承担的。
第三,加入WTO对我国现行经济特区的制度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将进一步统一现存经济特区与非经济特区的有关法律实施和法律、法规的建设。
第四,入世进一步推动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调整,大力提高政府效率,促进政府制度建设。
入世之后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对于落实中国对外承诺、保证WTO规则统一实施更是重要。中央政府决定的事情和承诺的事项和需要全国各地都要执行的事项,一定要以法律
的方式统一落实下去,各地不能各行其是。
五、完善国内立法,主动适应WTO规则,维护国家利益
1.WTO规则国内立法化
就目前而言,WTO法律体系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WTO的基本法;(2)WTO的货物贸易法律制度;(3)WTO的服务贸易法律制度;(4)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5)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制度;(6)WTO关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法律制度;(7)WTO的复边贸易协定。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WTO协议不能直接适用,在这一点上理论界似乎已经达成了共识。分歧的关键在于是否有一些WTO协议可以在我国直接适用。笔者认为WTO协议在我国不能直接适用, TRIPS协议也不例外,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