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规避反倾销逆向选择的会计标准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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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为了规避反倾销造成的逆向选择风险,出口企业应该根据信息经济学的有关理论,正确实施会计标准化的两个重要方面———会计政策的选择、会计国际化管理制度安排。特别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实施后,出口企业应该如何选择会计政策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关键词:应对反倾销;逆向选择;会计国际趋同;会计政策;制度安排
我国已连续11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应对反倾销已成为我国出口企业维护公平贸易、保护权益的重大课题。虽然某些反倾销立案调查和裁决带有明显的政治、经济因素,但是我国企业涉及的案例中,有相当数量是由于企业没有发送充足、有效和客观的会计信号,没有提供反倾销调查需要的、具有公信力的高质量会计资料,而导致反倾销调查当局裁决我国企业败诉,导致我国价廉物美的商品被驱逐的逆向选择现象。因此,反倾销调查中的会计举证即会计信号发送是出口企业应诉和抗辩的关键环节。
信息经济学家认为信号发送、企业标准化和商誉等方法是改善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逆向选择的有效方法。为使出口企业在应诉反倾销过程中发送的是具有公信力的会计信息,在此主要探讨企业会计标准化的两个重要方面:会计政策的选择、会计国际化管理制度安排,这是出口企业规避反倾销逆向选择的重要会计策略。
一、关于应对反倾销个性化需要的会计政策选择
各进口国实施反倾销的主要程序如下:进口国企业和行业协会提出反倾销申请→调查主管机关接受反倾销申请→进行反倾销调查→裁定采取反倾销措施等几个步骤。其中,“进行反倾销调查”是关键阶段,在其过程中利害关系各方都有为自身利益进行辩护的充分机会,是出口企业有效地传递、发送涉案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成本等信息的主要环节。具体工作一是填答反倾销问卷和以其他书面形式提供证据,其中大部分是会计信息;二是为调查当局的实地核查做好准备,核查中要求企业有完整的财务记录和税务凭证等,特别要求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严格的、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财务会计制度。如果调查中提供的信息不当或没有在合理期间内提供,视为不合作,而且肯定会导致比合作更不利的结果。可以看出,会计举证即会计信号传递在反倾销调查的整个过程中自始至终充当极其重要的角色,是会计职能的延伸,是会计目标的拓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首先应该是积极应诉,然后是提供有利的会计证据,所以会计工作行为规范———会计政策的选择,必须符合反倾销个性化的需要。
(一)选择应对反倾销会计政策的意义
会计政策是指会计工作中的行为规范,是企业建立会计标准化的基础。我国大部分会计政策由国家统一规定,企业必须遵守;另一部分则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需要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选择性采用,尤其是新企业会计准则给企业提供了很大的选择自主权,所以为了应诉反倾销的调查,选择会计政策既有其可能性,也有其必要性。
在反倾销调查中容易被采信的会计证据,必须是在国际会计准则的规范之下的会计资料。前世贸组织总干事安德鲁。斯道勒曾说过:“避免遭受反倾销困扰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做好正确的生产和销售记录。”具体在国际反倾销法中,无论是《WTO反倾销协议》还是《欧盟反倾销规则》都有专门条款规定:出口企业应该选择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甚至一致的会计政策。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虽然已经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本质上的趋同,但是尚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差异,如何选择会计政策仍然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1.是处理好国家特色与国际趋同关系的需要
虽然,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已经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本质的趋同,但趋同不是等同,尤其在反倾销调查的几个敏感方面还存在差异,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是提供反倾销会计信息的基本前提。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美国、欧盟作为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两大势力集团先后表态支持IASB,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也纷纷改变态度,积极与IASB展开实质性合作。在这种形势下,各个国家如果想要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的合作与竞争,就必须在考虑自身特色的前提下,顺应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潮流。
会计的国家化是指会计政策在会计理论和会计方法中表现出的国家特色。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立足国情”〔1〕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会计具体准则中的《关联方披露》、《资产减值》、《企业合并》、《企业年金基金》、《政府补助》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适度引用等多个方面,而且这些差异与反倾销调查的相关内容有很密切的关系,如:我国《关联方披露》具体准则中有一条与国际准则有着本质的差异,就是我国准则中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而国际会计准则恰恰相反,在第27号中取消了对国家控制的营利性主体之间所作交易的豁免披露条款;还有,我国《政府补助》具体准则是政策性较强的准则,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对企业种类繁杂的补贴、补助、奖励等等的分类、规定和会计处理。这个准则涉及到政府对企业资源无偿地转移,单向的资产流动等等反倾销调查中敏感问题,与国际标准有着一定的差异。企业如何才能既遵循本国会计准则又符合国际惯例要求,这是很棘手的。以上两个准则都涉及到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恰恰是各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中最敏感的因素,出口企业对此必须做出有利的选择,在会计资料提供过程中予以充分的重视。
一般说来,会计国际化与会计国家化的关系是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促进的,但是针对企业应对反倾销的需要,必须处理好。因此,会计政策选择应该是以遵循我国会计法规为本,辅之以国际会计准则的采用。企业应该掌握两者的异同,对尚存差异的诸如研发费用的确认、公允价值应用、商誉确认和职工福利核算以及存货确认计量等具体业务,必要时做好差异处理的双份记录以备应对反倾销调查。
2.是确认市场经济地位,裁定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需要
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不但成为全球反倾销第一目标,而且遭受“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歧视愈来愈严重。出口企业或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的确认,直接影响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继而影响倾销裁定以及倾销幅度确定。根据反倾销的一般原理,无论WTO的《反倾销协议》,还是欧美等国的反倾销法规,对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确定,都是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品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一些国家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以中国企业的实际产品价值衡量正常价值和计算倾销幅度,造成我国产品遭受严重的政策歧视和应诉结果的不确定性。欧、美两大势力集团对我国发起反倾销数量最多。美国按协议在15年的过渡期内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出口商如果能够证明本企业为“市场导向”时,可以单独享受市场经济国家一样的待遇;欧盟虽然自1998年起将中国视为转型经济国家,最近又一次否决了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时采取“个案个议”的方法。因此,如果出口企业可以进行恰当的会计举证,还是可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如:欧盟05年发动的对华鞋产品的反倾销是对华最大的反倾销案,“金履鞋业”是中国鞋企中唯一获得欧盟市场经济地位认可的企业,反倾销税率为9.7%,其他企业则高达16.5%〔2〕。
倾销裁定和倾销幅度确定的基本模型:
倾销幅度DM=涉案商品出口价格(EP)-正常价值(NV)
反倾销税AD≤倾销幅度DM
反倾销税率(ADR)=AD/EP100%
没有市场经济地位,首先,对正常价值确认不合理,正常价值的确认不是利用我国出口企业的实际生产成本,而是采用“替代国成本计算法”;其次,出口价格确定也不公平,不认可我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欧美往往采取特定方法在某一范围内加权平均计算出一个不利于我们的出口价格。因此,应对反倾销过程中,进行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争取企业单独的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在反倾销调查时,调查当局衡量企业或行业“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国际会计准则的遵守情况。如对我国发起反倾销最多的欧美两大势力集团,欧盟在反倾销调查时,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否决常常会提到我们会计核算问题,认为企业在执行会计准则方面存在问题,不能提供可靠的会计资料;而美国在反倾销调查时,也非常重视核查企业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应用情况。因此,企业根据应诉反倾销的需要,应该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甚至一致的会计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够既有利于满足各利益相关方的需要,又使得反倾销调查中发送的会计信号容易被采信。今年初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无疑有利于出口企业的会计举证,但是有差异的方面还应该有针对性地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