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时期促进我国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支持政策建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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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十一五”时期,完善税收支持政策,促进我国企业技术进步,对于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巩固和完善“两项”政策,推进增值税转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一步完善各项具体政策,完善鼓励产学研结合的政策,完善激励人力资本开发的政策,增设低技术污染税,完善税收与财政支持政策的配套使用。
关键词:技术进步;税收支持政策;财政支持政策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顺应全球化的技术进步潮流,从本国国情出发,通过对现有的税收支持政策进行清理和进一步完善,继续实行一些有效的和创新地采用一些可行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的技术进步,对于增加我国企业的科技含量、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一、巩固和完善“两项政策”
为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我国曾先后出台了一批税收支持政策,主要有以下两项政策(下文简称“两项政策”):1997年,国务院出台政策,对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给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2000年,有关部门再次出台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可以在项目投产5年内抵免40%的企业新增所得税。这两项政策对鼓励企业投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是实践证明了的。虽然在“十一五”期间会出现一些环境变化和挑战,但是总体上看施行这两项政策的基本面并没有完全改变,包括施行两项政策的经济基本面、税收增长率、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和任务、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的客观需要等等。因此,为进一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两项政策,可根据我国“十一五”规划中国家鼓励的技术进步产业、行业等,进一步完善国家鼓励的项目企业名单,把这两项政策的正效应发挥到最佳。
从我国继续施行两项政策的国库收入来看,我国这些年的税收增长幅度同经济增长率一样是喜人的。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的逐年增长态势,从1985年的696.06亿元上升到2003年的2 919.51亿元,特别是2001年以后有了明显的上升,从2000年的999.63亿元上升到2001年的2 630.87亿元。
但在同期内,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却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从1985年的34.11%下降到2003年的14.58%。
1978~2003年,我国用于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呈逐年增长趋势,从1978年的63.24亿元上升到2003年的1 092.99亿元,其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却呈“先升后降”的趋势,即从1978年的5.99%上升到1993年的11.16%,而后又下降到2003年的6.42%。
1978~2003年,我国科技三项费用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从1978年的25.47亿元上升到2003年的416.64亿元,而其占国家财政用于科研支出的比例却略有下降,即从1978年的48.16%下降到2003年的42.71%。
表1 中央和地方财政主要支出项目(2003年)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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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国家财政支出┃ 中 央 ┃占 比% ┃地 方 ┃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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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潜改造和科技三项费用┃ 1092.99 ┃ 268.36┃ 24.55 ┃824.63 ┃75.45┃
┃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 676.35 ┃ 42.10┃ 6.22 ┃634.25 ┃93.78┃
┃科技三项费用 ┃ 416.64 ┃ 226.26┃ 54.31 ┃190.38 ┃4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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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4》。
如表1所示,以2003年为例,在国家财政支出中,挖潜改造和科技三项费用共计1 092.9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支出268.36亿元,占24.55%;地方财政支出824.63亿元,占75.45%,成为其主要来源。在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中央财政支出42.10亿元,占6.22%;地方财政支出634.25亿元,占93.78%,成为其主要来源。在科技三项费用中,中央财政支出226.26亿元,占54.31%,成为其主要来源;地方财政支出190.38亿元,占45.69%。因此,国家可以对企业技术进步采取更积极的财政政策。
二、推进增值税转型
把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方向。增值税是对生产和经营中新增加的价值征收的税收。从世界各国实践看,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只允许扣除购入的原材料等所含的税金,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理论上称为“生产型增值税”;第二种是允许扣除购入原材料以及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等所含的税金,理论上称为“收入型增值税”;第三种是所有外购项目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内,所含税金都允许扣除,理论上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显然,这三种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方法,使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从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实质上是对生产过程中的固定资产耗费支出部分进行了重复课征,虽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导致抑制投资的现象。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分次扣除,每次扣除额与其折旧额相配比。它能够避免重复课税,符合增值税的理论要求,但是增值税分次扣除额统一计算,而且收入型增值税不能与发票抵扣制度结合。消费型增值税明细表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一次扣除,完全避免了重复课税,有利于鼓励厂商投资;因而备受西欧各国推崇,但它容易导致在投资高峰期因税款抵扣量大而致使财政收入锐减。
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因允许进项税额扣除的范围小,税基较大,在税率相同的条件下,与消费型增值税相比,能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而收入型增值税计算及管理十分繁杂。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选择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一方面是出于保证收入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考虑到当时投资膨胀、经济过热是社会经济中的主要矛盾,而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抑制投资膨胀。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一是对扩大投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有抑制作用。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能抵扣,设备投资越多,不能扣除的税金就越大,税负就越重,客观上具有抑制投资、阻碍设备技术更新、影响企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型的负面作用。二是造成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税负重于其他产业,不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多数资本有机构成较高,产品成本中长期资本投入的费用较多。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得不到抵扣,这些产业的税收负担就相对较重,并使增值税税负在不同产业间出现不平衡。三是国产品税负重于进口产品,不利于内外产品公平竞争。虽然进口产品在进口环节按照法定税率征收了增值税,但由于对国内生产的产品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因素,因而,国产品税负重于进口产品,使国产品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换,可以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国产品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