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高额索赔案
详细内容
触电人身损害高额索赔案
一、案情简介
2000年6月22日,原告李毅在放学回家途中,攀爬10千伏高压电杆玩耍时,被电击伤致右臂高位断离,经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需要配制假肢辅助器具,以代偿部分功能。为索赔原告李毅于2003年3月6日诉至襄樊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老河口市供电局(下称供电局)赔偿假肢费118万元。
二、审判情况
襄樊中级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襄樊假肢站出具的《假肢证明》,预测认定其成年前假肢费用为25万元/具,结合成年后的假肢费共计118万元,遂判令被告供电局赔偿80%计付945160元。
本案判决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襄樊晚报》曾以《天价赔偿》一文作过报道。其后,中央电视台也作过两次相应报道。
被告供电局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假肢费用严重过高为由上诉要求改判。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假肢费标准系国外产品价格,其后,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即由被告供电局赔偿原告李毅触电事故损失30万元结案。
三、律师评析:
本律师未参加一审程序,系从二审程序中代理被告供电局参予诉讼。经阅卷后认为,本案焦点为根据赔偿预见性原则应准确界定假肢费的数额,并以此为切入点展开代理工作。后调查发现,襄樊假肢站出具的《假肢证明》确定的假肢费系法国产假肢价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残疾用具费必须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的规定,襄樊假肢站出具《假肢证明》中涉及的智能假肢费25万元/具系法国产的假肢价格,而国产的假肢价格为2.6万元/具,原判以法国产的假肢价格作为认定损害数额的依据,有悖司法解释中关于以“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界定损失的规定。
该案在一审判决被动的情况下,二审中紧紧抓住原判采信证据不当,错误预测假肢费用的关键所在,展开代理工作,最终促成达成调解协议,将94.5万元的高额赔偿费用降至30万元,已经达到了供电局上诉的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