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大全>电力案例>电线断落致十岁少年身亡瓮安供电局和一用电户被推上被告席

电线断落致十岁少年身亡瓮安供电局和一用电户被推上被告席

详细内容


近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刘正元之子因被断落在稻田中的电线触电身亡而将瓮安供电局和本组村民王先伦推上了被告席,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子的死亡补偿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6000元。

据家住瓮安县永和镇金薅村余家田组的原告刘正元诉称:2006年8月13日,同组村民王先伦家在抽水灌溉自家责任稻田时,由于其使用中的电线老化断落在稻田中而未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次日上午约10时许,王先伦在叫原告之子刘奉江(被害人)去他家三角田中赶原告家鸭子时,使年仅10岁的刘奉江当场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被告王先伦在瓮安县永和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付了8000元的安葬费后就不管不问。同年8月16日,当地镇政府出具书面证明:“王先伦、张正碧夫妇使用的照明线路未经农网改造,于2006年8月14日因照明电线断落,造成同村民组村民刘正元小孩刘奉江死亡;鉴于目前安监部门未确定责任主体的前提下,由镇人民政府牵头协调,先由王先伦夫妇垫付8000元用于安葬死者。”后原告方在与被告协商死亡赔偿款未果之下,于2006年9月8日将村民王先伦推上了被告席。同年9月28日,原告方又依法请求将瓮安县供电局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补偿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6000元。

原告方认为,由于被告王先伦所使用的废旧照明电线早该拆换而仍然使用,导致电线断落发生悲剧;被告瓮安县供电局作为电力设施及电力运行的管理者和维护者,由于没有尽到有效监管的责任和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而二被告依法应该承担连带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

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对此案非常重视。该法院指派年富力强和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法官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目前,该法院正在着手准备审理之中。记者将继续关注该案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