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大全>专利发明>结合知识产权战略 完善专利许可中的垄断规制(一)

结合知识产权战略 完善专利许可中的垄断规制(一)

详细内容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滥用知识产权限制、排除竞争等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已成为经济发展中日益凸显的问题。基于鼓励创新、保护竞争的理念,现代国家通常通过竞争政策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合理规制,中国也不例外。

  中国《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这一规定为中国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原则。但是,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很难判断某一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专利垄断问题的对策性研究薄弱

  针对当前知识产权滥用现象,尤其是专利权许可中出现的拒绝许可、设置不合理许可条件等滥用专利权问题,中国现行法律规范更显薄弱。除了《反垄断法》第55条以及《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外,法律对专利许可中出现的限制、排除竞争等问题尚无规定。但作为知识产权滥用的典型现象,专利许可中存有的垄断问题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制药、软件等行业的发展;同时,跨国企业或外资企业拥有绝对优势的专利权,而中国处于落后、弱势的态势之下,如何通过专利许可有效、合规地引进和利用专利,促进中国经济发展,成为知识经济发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重要课题之一。因此,从制度构建层面来说,亟须对中国专利许可中存有的垄断问题展开研究并健全相应的规制制度。

  然而,相对于中国专利许可中垄断问题日益突出来说,有关专利许可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比较单薄。现有研究主要是将专利许可中的垄断问题纳入知识产权滥用及其规制中进行。针对专利许可中出现的拒绝许可、专利联营、不合理许可合同条款等问题,现有研究未能深入探讨,也没有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国内许多学者、律师等也对专利联营、技术标准等问题进行探讨,其基本思路是国内存有专利许可垄断问题,通过简单介绍欧美等国家(地区)知识产权指南,从而得出结论――中国应该制定知识产权指南。显然,这样的研究缺乏系统性,且建议对策未能本土化。从理论研究角度来说,需要加强对专利许可中的垄断问题展开研究,不仅要强调借鉴欧美先进经验,更要有针对性地研究中国专利许可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和建议。

  厘清专利与垄断之间关系

  专利是国家通过法定形式赋予发明人具有的排他性权利。国家授予权利人以专利权主要有两方面目的:一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利,从而鼓励和促进创新;二是期望专利权人会把生产或使用专利产品、专利方法的权利向他人授予许可。当然,依法获得专利的所有人通常没有义务将其专利许可他人使用。但专利许可中专利权人时常会基于专利权的排他性而设置或实施限制竞争的条款或行为,此时专利并不能使此类行为必然得到反垄断法豁免,这就需要国家依据相应法律规范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