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当中小企业面临商标纠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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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电视机厂甲厂生产的“菊花”牌电视机,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后该厂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邻省一家生产“中意”牌电视机的工厂,担任了乙厂的技术副厂长,为扭转乙厂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乙厂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大力度进行革新改造,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当得知甲厂的商标还未注册的情况下,便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菊花”牌商标。此后,产品销路大有好转。甲厂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品牌是自己首先创出,先使用为由,要求乙厂停止使用该商标。而乙厂则认为该产标自己已经注册,事有商标专用权,要求甲厂停止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本案中谁是侵权人?
专家解答:甲厂是侵权人,侵犯了乙厂的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标记,商标只有经过注册,商标权人才依法事有商标专用权。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用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除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的商标不注册亦可使用,但是注册商标才事有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商标法》的保护。本案中,甲厂虽然使用“菊花”牌商标在先,但未注册,所以不享有专用权,其他厂家亦可使用,而乙厂将其注册后,即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未经其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即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38条第1款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因此,在乙厂将“菊花”牌商标注册后,甲厂虽使用自己首创的品牌,也构成对乙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说明:注意区分商标与商标权的不同,商标作为一种产品或服务的标记,它的所有人不事有专用权,无排他性,而商标权即指向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之后,它的所有人事有自己专用并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非有意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