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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管理规章制度

详细内容

第一篇、理事会工作制度

理事会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爱国拥军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得到到会半数以上的赞成票,始得当选。理事人数为13人,理事须为会员,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对本会业务工作有较大的推动和贡献;(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第四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第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监事长,任免分会长、分会副会长、分会秘书长,聘任本会各种级别的名誉领导;聘任本会和分会各种级别的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批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六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临时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动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二零一零年九月

第二篇、理事会工作制度

理事会管理规章制度

理事会工作制度

一、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理事会管理规章制度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视或者理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旅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监事会(执行监事)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二、监事会成员(执行监事)由社员(代表)在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会(执行监事)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检查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旅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篇、理事会制度

理事会管理规章制度

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为了把重庆市陕西宝鸡商会办成一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群众团体,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理事会会议的正式代表为商会全体现任理事。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的其他有关人员也可列席会议。

第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确定的决议;决定商会的年度工作方针、任务;

(二)

(三)

(四)选举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听取和审议商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六)

(七)

(八)

(九)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商会的重大活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理事会设常务理事若干名。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可视需要随时开会研究决定商会工作的重大事宜。其所决定事项要在召开理事会时进行通报。

第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召开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会长办公会可决定理事会会议提前或推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全部理事中1/3以上的理事联名要求,

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七条理事会会议由商会会长或副会长主持。

第八条理事会会议的议程、议案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理事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也可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他人宣读、解释,并以书面形式发给到理事会。理事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时间应当充分,具体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十条理事会会议表决定议案,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参加表决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采取举手表决的办法,通过或否决交付审议、决定的议案,赞成人数超过到会理事人数的2/3以上方为通过。让所有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一条在理事会会议上,理事对商会工作有表决权、批评权、建议权、咨询权,有根据自已的意愿表决的权利。理事会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理事必须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的义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须提前向商会秘书处请假。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经理事会确认。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理事会工作制度

理事会管理规章制度

理事会工作制度

1.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本合作社理事会由理事3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推荐选举理事长,要充分尊重社员的意愿,由社员选举产生,不能由政府和村委会指定。理事长应以为全体社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不能对社员进行行政管理,不能对社员从事本社业务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干预。经社员大会确定下来的工资由合作社在销售农产品收入中提取;办公经费、项目资金提多少可根据社员的数量和农产品销售额大小来确定,在社员数量和农产品销售额很少的情况下,所聘人员工资一般每人每月300元,在社员数量和农产品销售额较大时,一般每人每月不能超过600元,理事长有特殊贡献时,可由社员大会予以确定提高工资或给予奖金。

2.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修订草案、建设项目、合同草案、提留总额等需要讨论决定的会议事项;

(三)决定本社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

(四)讨论决定本社社员的入社、退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五)决定对本社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

(七)组织本社社员参加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八)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

(九)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3.理事会负责本社经营活动,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因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理事长的职责:

(一)必须带头遵守合作社章程,大公无私,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为广大社员服务,坚决按照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办事,坚决贯彻执行理事会、监事会的决定。

(二)必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制度,按照章程规定及时召开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对待定事项进行研究决定,决不允许凌驾于社员之上,个人专断,以权谋私。

(三)要代表广大社员的意愿,与那些向合作社提供种猪、兽药、添加剂或

资金等各种养殖生产资料的龙头企业、工厂、公司、市场、协会等进行谈判,谈判内容必须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集体讨论,记录在案,并推选出谈判代表2人,参与谈判,以代表和维护群众利益,与龙头企业签订购进各种养殖生产投入品供应或农产品销售协议。

(四)要对与合作社签约的协会(或各类龙头企业)负责,凡协议中规定合作社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如畜产品的质量、数量;技术培训的组织;购进各种生产资料,都要通过组织社员,落实到位,以保证合作社与社会各方签订的协议落到实处。

(五)积极接受龙头企业为合作社提供的有偿或无偿系列服务,积极聘请其它各种专家、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为社员提供有偿技术服务,提高生产率。

(六)要有计划地组织广大社员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社员政治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培养新时代农民。

(七)要不断增强对外开放的观念,大力发展创汇畜牧业,开展畜牧业招商引资,经常与各类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沟通,洽谈,通过多方合作使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八)自己要积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钻研科研技术,不断提高自己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广大社员服务。

第五篇、理事会制度

理事会管理规章制度

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理事须为会员代表)。暂时不足名额可在届中增补。理事可连任。

第三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推选会长1人、监事长1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提出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

(七)审议并通过每年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八)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法律顾问;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七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六篇、理事会会议制度

理事会管理规章制度

新星幼儿园理事会会议制度

理事会是采取会议形式集体决策的机构,为了不影响理事会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所以理事会必须遵循以下会议制度:

1.会议次数

理事会以会议形式作出决议,理事会必须每期召开一次会议,这样才能发挥它的功能,因实际需要多开会议不受限制。

2.会议通知

每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如果属于是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3.会议主持人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如果理事长不能主持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

4.会议法定人数

理事会会议应以全体理事人数为基数在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5.会议决议

理事会作出决议,在以全体理事人数为基数的前提下,必须有过半数通过的决议才有效,这样才具有代表性,有利于决议的实施。

7.会议记录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这就是理事和记录员要对会议记录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的记载。

第七篇、理事会制度

理事会管理规章制度

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为了把重庆市陕西宝鸡商会办成一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群众团体,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理事会会议的正式代表为商会全体现任理事。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的其他有关人员也可列席会议。

第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确定的决议;决定商会的年度工作方针、任务;理事会管理规章制度

(二)

(三)

(四)选举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听取和审议商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六)

(七)

(八)

(九)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商会的重大活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理事会设常务理事若干名。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可视需要随时开会研究决定商会工作的重大事宜。其所决定事项要在召开理事会时进行通报。

第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召开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会长办公会可决定理事会会议提前或推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全部理事中1/3以上的理事联名要求,

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理事会会议由商会会长或副会长主持。

第八条理事会会议的议程、议案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理事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也可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他人宣读、解释,并以书面形式发给到理事会。理事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时间应当充分,具体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十条理事会会议表决定议案,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参加表决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采取举手表决的办法,通过或否决交付审议、决定的议案,赞成人数超过到会理事人数的2/3以上方为通过。让所有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一条在理事会会议上,理事对商会工作有表决权、批评权、建议权、咨询权,有根据自已的意愿表决的权利。

第十二条理事必须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的义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须提前向商会秘书处请假。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经理事会确认。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篇、理事会工作制度

理事会管理规章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第三条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及时做好《合作社工作手册》的记录。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和经理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部分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四条理事会接到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质询或者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并有会议记录。

第六条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

第七条理事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理事长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