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家的性事
详细内容
篇一:《亚洲十大性生活最混乱的城市》
亚洲十大性生活最混乱的城市
第一名:泰国曼谷(83%)泰国的“性文化”由来已久,这个全民信佛的国度,民众对“性事”的直白和接
受程度,却令人咋舌。
第二名:日本大阪(80%)日本虽然仅距我们一海之隔,却有着太多让我们难以理解的事。日本色情产业之发
达,可能是其他民族无法想象的。
第三名:菲律宾马尼拉(77%)菲律宾的梦幻景色大家都有共识,阳光沙滩、美景美人,相信没有比这个更能
激起人心中的浪漫情怀了。
第四名:印度海德拉巴(76%)印度的性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还产生了一本专门谈论性与爱的经典作品——《爱经》。其崇拜的宗教神湿婆神是生殖力的象征,印度宗教中盛行男根崇拜,各大宗教神庙都布满了性
文化的雕塑。
第五名:越南胡志明市(72%)越南美女窈窕轻盈、皮肤白皙,身材好,又温柔多情,是多少男人心中的梦中
情人。被红灯区不停蚕食的胡志明市,更是男人们的“温柔乡”。
第六名:韩国首尔(65%)亚洲四大吸金红灯区中,韩国榜上有名。韩国的色情业也有一段“悠久”的历史,
现在首都首尔很多的红灯区是当年日本侵占朝鲜时遗留下来。
篇二:《论大学生婚前性行为背后的性道德发生[性教育论文]》论大学生婚前性行为背后的性道德{儿媳家的性事}.
序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传统的性道德观念受到很大的冲击,特别是青年大学生发生婚前性行为的比例很高。大学生处于青春后期,在性激素的作用下,随着性生理快速发育,产生强烈的性欲望和本能的性冲动,同时性心理也趋于成熟,产生强烈的性意识。现在,大学生婚前性行为一向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我们平时在大学校园里也接触非常多。笔者通过一定的调查,对当代大学生对于婚前性行为的态度及行为进行简单的讨论和研究。
关键词
大学生婚前性行为性道德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传统的性道德观念受到很大的冲击,特别是青年大学生发生婚前性行为的比例很高。而婚前性行为的态度直接影响着婚前性行为的发生。“凡是在食堂、自习室、教学楼前当众疯狂接吻的——都是开不起房的!”这是某高校BBS上曾经一度引来很多争议的一句话,其后果是直接导致很多在谈恋爱的大学生都去校外“开房”。由此我们也可以很轻易的看出,当代大学生对于“婚前性行为”的态度的开放程度有多高。
大学生处于青春后期,在性激素的作用下,随着性生理快速发育,产生强烈的性欲望和本能的性冲动,同时性心理也趋于成熟,产生强烈的性意识。他们有活跃的性情感、性思维,对性问题极为敏感、好奇。再加上现在的大学生在校期间谈恋爱现象的普遍存在,因此,很多青年男女异性之间从简单的亲密交往(包括接吻和性爱抚)层面到深层次的异性交往(包括性交、同居)层面,很多时候都只是时间问题。那么,针对这些现象和问题,作为当事人的青年大学生的态度如何呢?
笔者前一段时间曾在某社交网站(该网站在当代大学生交际圈中十分流行)中发布了一个投票,主要就是让大家谈谈自己对大学生婚前性行为的看法。结果在一个星期左右的时间内,虽然发表看法的人并不是非常多,但是从选择的比例也不难看出大家对于婚前性行为的一些想法。在所有选项中,选择“不反感,周围见得多了也就见怪不怪”这一项的最多,达到了总人数的18%,有12%的人表示要将“安全措施得做好”,相当比例的人表示自己不会轻易尝试。于此同时,表示不怎么赞成的达到了15%的比例,另有8%左右的人认为自己完全能接受,觉得在国外很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很正常了,最后,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表示自己受传统观念影响比较大以及不发表任何看法。
从大家的投票结果来看,似乎更多的人愿意接受婚前性行为这一观点,真正明确表态不同意或者不去尝试的占的比例相对较少。有调查显示,在婚前过早发生性行为,有大约50%的女孩想嫁给对方。更大程度上在发生婚前性行为之后,女方对男方的依赖性更大,更需要男方的照顾和关爱。
中国向来是一个传统观念较强的国家,尤其是在对待性的方面,因为这关系到今后彼此双方的家庭、健康以及其他的社会影响等一系列因素。有研究表明,父母文化程度越高,子女在对待婚前性行为态度上就越慎重;而家庭收入越高,子女对婚前性行为的态度也越开放。一向以崇尚专一为特征的传统性道德自古以来就是维持婚姻稳定的重要方面,但是随着性开放观念逐渐深入更易接受新事物的当代大学生心中,婚前性行为似乎并不再是人们过去想象的那么罪恶。而更为
重要的是,我们在不断接受这一社会现象的时候,更加需要重视的其实是在这一行为背后的性道德。
性道德是调整两性关系,评价人们性意识、性行为是非善恶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是基于性的三种存在方式,即生理存在、心理存在和社会存在而发生的一种特殊道德意识现象。当代大学生对于婚前性行为后的性道德是否有足够意识,是真正值得我们在这事件本身背后所应该考虑的。
一、性道德的生理机制
性的生理存在是性道德赖以存在的自然基础,性的生理机制是性道德发生的首要机制。性道德作为人类对性意识、性行为调控的自觉意识,首先产生于对性欲本能的伦理判识中。这种伦理判识包含两方面道德内涵:其一是性欲的正当合理性。男女两性随着性机能发育成熟,自然会产生对异性的性欲求。这是健康成熟男女的正常生理机能和正当合理要求。性欲的满足是男女身体健康、精神充裕的必要条件,两性的正当媾和是人类健全发达、繁衍延续的自然基础。正如奥古斯特·倍尔所说,性欲的冲动“在正常发达的人类人人都有,到了成熟之后,满足这种冲动是生理和精神健康的根本。”性欲生理机能的存在是一件科学事实,性欲要求的正当合理性,是性道德发生的科学认识基础。当代大学生作为年轻人往往都是血气方刚,精力充沛,在充满了对异性的渴求之后,在彼此愿意的情况下进行婚前性行为也无可厚非。这也是正常男女之间到达一定年龄阶段的正常需求。如果我们一味的对这种行为进行指责或对当事人有所鄙夷,那无疑是对当代年轻人的一种变相禁欲。而禁欲主义对性道德发生的危害是,造成人们生理欲求与道德意念的剧烈矛盾与冲突,带来压抑、恐慌、焦虑、自责、自谴等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这种矛盾和痛苦直接影响人们性道德科学健康的生成。禁欲主义长期病态的压抑,甚至会扭曲人的性格,改变人的正常心理,引起人格分裂和心理变态。由此可见,正当健康的性欲及其满足,不仅是人类自然延续的必然途径,而且是人格健全、身心健康的自然基础。性欲的正当合理性是性道德发生的一个伦理判识。根据这一看法,我们也就可以对婚前性行为这一广泛社会现象有足够的包容。
二、性道德的心理机制
性的心理存在是性道德赖以存在的内在思想情感基础,它是指人们通过各自内心的心理和情感体验而感受到的性的活动和存在状况,以性的生理机制为内在驱动力,通过人的感官、情绪、思维而获得的性感觉、性知觉、性记忆、性想象、性情感、性意志等心理过程和能力。不同的性心理感受和体验,不同的精神生活需求,直接影响人的性道德价值观的形成,使同一社会的成员产生出有差异的甚至完全不同的性道德来。对于大学生婚前性行为,往往男女双方会有着完全不同的性体验。假如在这过程当中彼此出现了不和谐的局面或者事后双方不能很好的进行有效沟通,往往就会使一方甚至是双方对性的理解产生歪曲。性心理作为性道德的内在精神动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性心理过程中:
第一,对性知识渴求的心理。{儿媳家的性事}.
第二,对未来性对象的憧憬和想象。
第三,性本质的确认心理。性本质的确认通俗地讲就是爱与被爱的心理要求。第四,互相愉悦获得长久幸福的心理。
丰富多彩的性心理活动表明,人类性关系早已脱离了动物界变成了人的一种
高级复杂的感情和心理活动。健康正常的性心理及其满足,使性道德健康发生发展;而不健康的以及被压抑的性心理,如:性需要缺失、对异性的占有欲、玩弄异性心理、性心理封闭自锁等都破坏性道德的正常发生,甚至使之产生畸变。年轻人之间的婚前性行为,不仅是生理上彼此的抚慰,更重要的是在心理上要合理控制好自己,并从中真正认识到双方因此而产生的影响和责任。
三、性道德的社会机制
性的社会存在是指在一定社会制度、经济基础、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性角色规范的综合作用下所显示的性的状况和特征。任何人都是社会的人,任何人的性道德都是以性生理、性心理活动为基础,在具体的性的社会存在中形成的。性的社会存在方式有多种,其中对个体性道德发生起重要作用的有三种:社会性道德环境、家庭性道德状况、同龄小群体性道德氛围。
首先,社会性道德环境的作用是个体性道德发生的重要社会机制。社会性道德环境对个体来说是一种既定的、先在的、不可超越的客观存在。性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一开始就具有强烈的社会必然性和约束性。这种必然性和约束性从现实的角度看,它反映了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婚姻制度、道德体系的性质和要求。
其次,家庭性道德状况。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父母的性道德水平、善恶荣辱观念以及行为举止、生活作风无时无刻不作用于子女的感官和心灵,影响着子女性道德的发生。
最后,同龄小群体的性道德氛围具有自发性、心理相融性、流动性和有核心人物等特征。同龄人小群体的成员,在心理上有强烈的依附性和归属性,在感情上有很高的亲密性和稳定性,在道德价值取向上有深厚的情感性和趋同性。同龄小群体由于年龄和发育阶段的同步或相仿,性问题、性关系成为他们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从而形成了小群体内部特有的性道德价值取向和舆论氛围。很多当代大学生的婚前性行为跟同龄小群体的性道德氛围有着很大的联系,比如大学宿舍的性道德文化等。
综上所述,性道德是一个复杂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活动过程,是性的生理机制、心理机制和社会机制交错作用、综合作用的结果。而大学生婚前性行为后的性道德发生,更是需要我们在研究个体之后的情况下着重需要关注的另一个社会问题。
对于到底大学生婚前性行为的利弊,我们在此不多赘述,但在这一事件的本身背后,我们更加注重的是一种性道德的培养。更多的观点都认为,在婚前性行为过后,女方受到的伤害要大得多,而更加讽刺的是在大学期间有过恋爱或者暧昧关系的,最终又真正能步入婚姻殿堂的比例实在不高。在当今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我们更需要强调一种责任!当代大学生婚前性行为背后的性道德,既是我们当局者需要了解的,更是我们需要去重视,去恪守的!
方积乾、孙振球,《卫生统计学》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年版,273-276洪嘉禾,《性的教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杜,1989年版,255
李银河,《性的问题》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233
潘绥明、杨蕊,《性爱十年:全国大学生性行为的追踪调查》,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273
篇三:《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
一、新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模式和体系结构
与会者一致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应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同时把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以外的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附带地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收养法等基本法以外的法律,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子法。如有必要还可制定其他一些单行法,将婚姻家庭法中的某些制度进一步具体化。
在体系结构上,大多数学者赞同试拟稿十一章的结构,即总则、亲属、结婚、夫妻、离婚、生育、父母子女、监护、扶养、法律责任、附则。部分专家提出,为了捍卫婚姻家庭法作为民事法律的纯粹性,不应将生育制度写进该法。{儿媳家的性事}.
二、结婚
许多专家认为,婚约纠纷在我国数量不少,常因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处理不当。从许多国家的民法典看,婚约一节是结婚制度必不可少的内容。婚约一节应规定婚约的成立、效力、赠与财产的返还、损害赔偿等。某些学者认为,关于结婚的要件还应补充对结婚双方性别的限制以及对变性人、两性人的结婚要求,明确规定结婚不得附加条件和期限。对少数民族地区和特殊行业降低或提高法定婚龄也应作适当幅度的限制,防止特别法的特殊婚龄与普通法的法定婚龄悬殊太大。
三、夫妻关系
专家指出,试拟稿已规定了夫妻有同居生活的权利义务,与此相配套,立法应相应地规定夫妻同居权得依法行使和婚内强奸的问题。该问题曾引发世界性的法律论战,在不少国家都有婚内强奸的判例。婚姻家庭法应当规定免除同居义务的法定情形,以保障夫妻一方在确有不能同居的正当理由时,合法地停止同居,另一方强行同居的,可视为侵权或权利滥用,情节严重、证据确凿的应以强奸罪论处,而不以虐待罪论处。
专家们认为,既然试拟稿已规定了夫妻互负忠实义务,在法律责任一章就应相应地规定违背该义务的通奸行为应负赔偿责任,同时还要增加受明显的纵容或宥恕免责的条款,以及善意第三者免责的条款,以防因此影响家庭稳定和伤害无辜。
四、离婚{儿媳家的性事}.
有专家提出,试拟稿对协议离婚的规定过于宽松,易助长个人享乐主义,不负责任的不良风气,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子女和社会利益。建议限制结婚未达一定期间或有学龄前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协议离婚,这类人离婚须经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关于判决离婚的理由,与会者一致同意将现行婚姻法第25条“夫妻感情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破裂”并辅以列举性事由。
部分学者提出,有必要建立离婚后扶养费的给付制度。但是,有严重过错的当事人一方,无权要求无过错一方给付抚养费。
五、父母子女、亲权、监护
学者们指出,试拟稿中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期限应当适当延长。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除生父外,生母也可认领。强制认领之诉的期限也应适当延长。
关于“亲权”,一部分学者认为,使用“亲权”一词应当慎重,最好规定亲权之实而回避亲权之名,也可仿英美法系用监护权囊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另一部分学者主张保留亲权概念,以示与亲权以外的监护的区别。他们认为,亲权是权利义务的结合,而监护则是强制性义务。对于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而言,监护乃是亲权的延长与补充。
与会者一致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的监护制度过于原则、笼统,又带有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应作大的改革。多数人主张把监护编入婚姻家庭法,具体规定监护事务的内容,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强化监护人的责任。具体界定“监护能力”,取消法人、单位、居委会、村委会作为监护人的规定,允许遗嘱指定监护人,设置监护监督人,规定监护人免除监护义务的事由。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一些学者赞同试拟稿允许父或母单方监护未成年子女的规定;而另一些学者则反对采用单方监护,他们认为离婚后由父母共同监护子女是国际发展趋势,我国亦应采用共同监护制。
关于对随父母一方共同生活或由一方监护的未成年子女的探视问题,是近年法学界呼声较高的问题,与会专家无一例外地赞同新婚姻家庭法写进探视权的内容。
与会人员还对试拟稿最后两章法律责任和附则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和建议。专家学者们期盼着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早日问世。
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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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计划经济体制为市场经济体制所取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而,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远远不能适应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对我国婚姻法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已经成为客观的必要。笔者拟就完善婚姻家庭立法提出若干设想和建议,供有关方面参考。
一、法典的名称
我国1950年和1980年颁布了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颁布的《婚
姻法》共37条。其中第1—3条是总则,第4—8条是规定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第9—23条是规定夫妻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孙关系、兄弟姊妹关系。第24—33条是规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经济帮助、债务清偿)。第34—37条是规定附则。从法典的内容看,它不仅调整着婚姻关系,又调整着家庭关系。
从现代世界立法看,也多是将法典命名为“婚姻家庭法”。前苏联为《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美国为《统一结婚离婚法》,另外还有规定家庭关系的单行法规,澳大利亚为《澳大利亚家庭法》,英国是数个单行法:《婚姻法》、《婚姻诉讼法》、《家庭赡养法》、《离婚改革法》,蒙古、保加利亚为《家庭法》,日本、意大利为民法中的亲属编。
因此,法典名称为《婚姻法》显然不妥,应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相一致,名实相符。故笔者认为,这部法典的名称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
二、完善结婚制度的构想
结婚是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行为,任何国家,都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干预,现代各国立法对婚姻的成立均规定须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的状况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及方式。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的结婚条件有六: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4.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3.患麻疯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