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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鸣喇叭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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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发[1998]249号

  为降低城市噪音,改善城市环境和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公安部《关于做好城市禁止机动车鸣喇叭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范围内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鸣喇叭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在内环线以内的道路以及在安静小区内的道路上行驶时,全天禁止鸣喇叭;在其他市区道路及郊县城镇道路上行驶时,23时至次日凌晨5时前禁止鸣喇叭。
  二、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时段外行驶时必须鸣喇叭的,每次按鸣不得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得超过3次。不准用喇叭唤人。
  三、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以及经部队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安装警报器的军车,23时至次日凌晨5时前不准使用警报器;其他时间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不准使用警报器。
  四、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驾驶员禁鸣喇叭的宣传教育,并对所属车辆的喇叭进行检查,及时将声级调整至规定范围内。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时段内鸣喇叭的,按《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罚;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项规定处罚;处罚同时,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的记分规定,对违章行为记2分。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的,按政法机关、部队违章处理规定执行。
  六、内环线以内的道路是指:南浦大桥一南浦路一龙阳路(含龙阳路立交桥)一龙东路一罗山路一罗山路立交桥一杨浦大桥一宁国路一黄兴路一松花江路一源林路一中山北一路一(源林路一中山北路)一中山北路一中山西路一中山南二路一中山南一路一中山南路一连接南浦大桥所组成的范围内的道路(含内环线高架、桥梁及地面道路)。
  安静小区是指:内环线外设有禁鸣喇叭交通标志的居民住宅小区内的道路。
  七、本通告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安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