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大全>政策法规>关于货运出租机动车装载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货运出租机动车装载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详细内容

沪公交巡(法制)[1999]319号

各交巡警支(大)队,总队各单位:
为加强本市货运出租机动车管理,满足市民零星货物运输的需求,规范车辆装载,现就货运出租机动车装载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悬挂“沪B-H××××”号牌的小型厢式货运机动车(以下简称货运出租机动车)的装载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货运出租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通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二、安装开启式顶盖的货运出租机动车,在装载不可解体的冰箱等民用物品时高度允许超出车厢。但是,载质量在一千公斤以上的,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出二点八米;载质量不满一千公斤的,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出二点五米。
三、行驶途中车厢门必须关闭。
四、《通行规定》第二条所指的“其他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的地段”允许装载货物的货运出租机动车就近路口出、入的情况,包括载货进、空车出和空车进、载货出,如需认定,可请驾驶员出示调度路单。
五、延安路隧道、机场客运区、步行街禁止货运出租机动车驶入;高架道路在禁止货运车行驶时段、路段内,禁止货运出租机动车行驶;在实行单双日限制机动车通行的路段,仍实行单双日限制通行。
六、按照统一规定安装顶灯、漆涂车身颜色的悬挂“X”号牌的小型厢式货运机动车的装载通行,比照货运出租机动车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队法制处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上海市公安局巡警总队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