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桥电厂高空坠落人身伤亡事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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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22日10时55分,在上海外高桥电厂二期工程#5炉工地,发生一起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公司厂用班职工王熙昶(男,36岁)从掀开的平台格栅的孔洞高空坠落人身伤亡事故。该日上午,上电安装一公司厂用班安排王熙昶等人到25米处进行接线工作。王熙昶等人从锅炉右侧22米层平台沿脚手架爬到25米处作业,于10时55分工作结束后沿原处返回22米层平台。但是,在王熙昶等人作业过程中,上海电力消防工程公司3人到22米层平台处安装消防管,在该处拆除了一块约1.2平方米的平台格栅。当王熙昶从脚手架下到22米平台时,不知道原经过的平台格栅已被拆除,而从被拆除的孔洞中坠落至15米处钢梁上,头部碰到12米处的冷却水管,再落到6米高的一次风机的顶棚的竹篱笆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目前事故详细情况仍在调查之中。
事故暴露出两大问题:一是,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二是外包队伍安全教育不到位,现场安全措施不健全。
为吸取“8.22”高空坠落人身伤亡事故的教训,各单位要组织员工重点学习“安规”热机部分的第一章第2节,第十三章第1、2、5节和线路部分的第五章第3节,同时依据徐航副总经理“四个确保”的指示,提出如下几点要求:
确保交叉作业、各单位(班组)在同一区域作业时,必须要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确保现场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有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取下盖板,必须设临时围栏。
(“安规”第12条规定,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第13条规定,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毫米高栏杆和不低于100毫米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
确保脚手架安全可靠,每日上脚手架工作前必须检查脚手架的安全状况,并签字确认。
(“安规”第594条规定,高处工作用的脚手架或吊架须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的重量。第601条规定,禁止在脚手架和脚手板上起重聚集人员或放置超过计算荷重的材料。第602条规定,搭设脚手架的工作领导人应对所搭的脚手架进行检验合格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准使用。检修工作负责人每日应检查所使用的脚手架和脚手板的状况,如有缺陷,须立即整修。第607条规定,在工作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有必要时,必须经过技术负责人员的同意。)
确保高空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杆、塔的上、下杆过程中,必须使用安全带或保险绳,工作人员在上、下杆过程中始终不脱离一重保护。
(“安规”第579条规定,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第581条规定,高处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第584条规定,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第588条规定,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要求,防止高空坠落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