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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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新创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组织形式,或者由一个独立体创办单一业主制企业,或者由几个人创办合伙制企业,或者成立法人公司制企业。但无论选择怎样的形式,都必须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新创企业的实际,科学衡量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决定合适的组织形式。
1.不同形式企业中创业者的权利与义务比较
(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个人投资建立,其所有权属于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对该企业拥有绝对的管理、处分和收益权。投资者在个人独资企业的各项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任何侵犯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在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方式上,基于投资者与企业的密切联系,其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紧密相连,个人独资的所有者应当就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企业的财产不能够偿还企业债务时,所有者必须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2)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而建立。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上。对内关系,即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内关系主要由合伙协议所确定。一般来说,合伙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亲自或选举代表管理企业事务的权利、决定企业重大事务的权利、了解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的权利、对企业事务提出异议的权利、分配企业利润的权利、退出合伙企业的权利。合伙人对企业权利的大小及行使的方法一般都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约定,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应当严格按照合伙协议及有关的法律来认定。
而在对内义务上,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