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
详细内容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一)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为构建基层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平安四方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县委、县政府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建立镇综治、司法、信访、调解“四位一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
镇要建立健全综治办组织协调、司法所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四位一体”调解中心)。“四位一体”调解中心主任由政法委书记兼任,专职信访员、综治办主任、司法所长为副主任,成员由派出所、武装部、民政、人口和计生、林业、土管以及工、青、妇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和原调解中心四部门人员组成“四位一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信访维稳调处中心”办公室),作为“四位一体”调解中心常设机构,综治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司法所长兼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司法所,配齐配强综治、司法、信访、调解等专职工作人员,司法所长负责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四位一体”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整合力量,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四位一体”调解中心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四位一体”办公室主要职责
“四位一体”办公室在调解中心领导下,定期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登记台账,全面掌控辖区内的排查调处情况;
统一受理由信访部门移交和村调委会难以调解的矛盾纠纷;分流指派应由有关部门负责调处的矛盾纠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重点、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督查督办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并及时组织回访;推动领导接访和领导包案制度的落实;检查指导各单位排查调处工作,提出奖惩建议;及时报告重大社会矛盾和难点热点纠纷情况;搞好分析预测,制订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组织开展调解人员培训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工作程序。调解中心办公室对于受理的民间纠纷、行政纠纷和涉法纠纷案件,首先由办公室主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调解中心主任签批处理意见,需调解中心调解的,调解中心直接进行调解;需部门调解的,根据纠纷性质和工作职能,分流有关部门调解,并检查调度办理结果。对于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要填写调解协议书,并加盖镇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人员要定期进行回访;对调解不成功的,要及时引导进行诉讼,防止引起上访事件的发生。对于调处完毕的纠纷要及时整卷归档。
(二)联合接访。“四位一体”办公室设立矛盾纠纷接待岗位,根据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分流等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统一受理,接待群众来访。除当场答复或办理的外,需分流的案件均给当事人填写《受理回执单》,实行“一站式服务”。
(三)联合排查。按条块结合的原则,“四位一体”办公室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排查辖区内发生的矛盾纠纷、信访案件和其他社会不稳定因素,做到步调一致、协调统一。每半月召开一次社区调解、治保、信访负责人例会,收集信息,分类汇总,分析排查,及时向党政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共同研究制订解决方案。
(四)联合调处。“四位一体”办公室每周召集一次调度会,统一安排处理受理和排查出的案件。对性质单一、涉及单个部门的,由调处中心调查处理,或责成有关部门办理;对成因复杂、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案件,由“四位一体”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如需出具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书,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制作。
四、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坚持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社区每周、街道每半月进行定期排查;在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季节,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事、重点人,加大力度重点排查;对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在敏感时期引发的矛盾纠纷,做到早预测、早防范,避免发生重大事件。
(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分类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对避免民间纠纷激化、刑事案件、自杀事件、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等事件,要报告案由和处置经过,做到一事一报。发现重大矛盾纠纷信息的,要在报告镇党委的同时,及时报告上级有关
部门。
(三)案件分流制度。凡通过来信来访、纠纷排查、相关部门转办受理的案件,应填写《受理案件回执单》。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处结。对于重大、疑难及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由“四位一体”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进行调处。
(四)调处反馈制度。对一般性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应在10日内处结;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或跨区域、跨单位的矛盾纠纷,应在30日内处结;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调处时间的,应在60日内处结。责任单位要按时调处矛盾纠纷,并及时向“四位一体”办公室反馈调处情况。
(五)督查通报制度。随时掌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进度,了解调处结果。每季度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通报分析形势,加强信息交流,促进各部门之间工作协作。
(六)台账登记制度。建立台账,对村委会调解不了的,以及通过来信来访、纠纷排查、相关部门转办受理的案件,逐一登记造册。对案件的分流责任单位、调处时间、调处结果等,要做好记录,为动态分析矛盾纠纷、查究责任提供准确依据。
(七)值班制度。实行轮流值班制(信访、综治办、司法所)。值班人员实行8小时坐班和24小时负责制,节假日安排值班人员,及时接待来电来访,准确解答问题,做好登记、记录,并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情况。不得擅离职守,特殊情况确需离岗时,报请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在接班人员到位时才能离岗。交
接班时,要将值班期间的咨询、接案及其他情况交代清楚,明确责任。
(八)责任查究制度。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激化责任查究制度。调解中心主任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分析预测活动,亲自督查督办重大疑难纠纷和分流纠纷。凡因排查调处不力致使矛盾纠纷激化,发生凶杀、爆炸、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越级上访等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建议对个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基础设施建设
要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调解中心的办公用房不少于1间,档案存放、调处矛盾纠纷,办公桌椅、档案橱柜、电话、微机、照相机、交通工具、工作经费到位。
六、考核与管理
健全“四位一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做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镇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重心下移、强化基层的思想,把建立健全“四位一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听取汇报,帮助解决人员、经费、办公设施等实际问题,完善保障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二)矛盾纠纷调解处理中心制度
第一条对全区各类可调性矛盾纠纷坚持以调解为基础,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
第二条调解过程中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防止激化、扩大。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调解责任,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臵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化解矛盾。
第四条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工作贯穿于调解的整个过程,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要以和谐平安联创中心为工作平台,以联调工作机制为载体,组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信访办等职能部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
第六条中心负责指导管理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协调各职能部
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的协调调处;对调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验收评比,总结推广经验;对调处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与相关部门的“三调联动”工作;积极调处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积极参与调处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及其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汇报本部门、本系统开展联调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来源为:行政职能部门在排查或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案件及日常工作中掌握到的;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联络员移交的;乡镇(街道)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受理的。
2、根据行政部门的职能和矛盾纠纷的性质,先行归口调处。对归口办理单位调解确有困难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交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调处。
3、根据矛盾纠纷的大小,明确不同的调处期限。对于切实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法律程序。
第九条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法院(庭)对各类起诉案件先审查分类,对适应调解的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案件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对于可调解的民事纠纷,由法院(庭)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3、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部门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4、对经调解形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要依法执行。
第十条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各行政职能部门统一受理涉及本部门的矛盾纠纷。信访部门可受理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纠纷。
2、行政职能部门和信访部门对于受理的一般矛盾纠纷,由其指令下属部门按程序调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程序。
3、人民法院对可以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
动告知当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调解。
4、对经行政调解已达成协议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优先审执。
5、对不服司法部门处理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主动采取联动行动,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跟踪回访机制
无论各部门受理并调解的本地本部门矛盾纠纷,或是通过“三调联动”联调的矛盾纠纷,均应按法律、政策和规定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调解,并在调处完毕一个月内进行跟踪回访,确保调解效果。
第十二条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诱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三)关于在我市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意
见(试行)
当前,我市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利益关系的纠纷大量出现,群体性纠纷特别是由动迁和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频发性与司法救济手段的局限性之间的冲突日益显现。正视这些矛盾,探寻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形成妥善处理矛盾的体制机制,对于建立和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和手段,合理进行配置,从不同角度满足不同纠纷的解决需求,从而使当事人有更充分的选择权,获得更便利、经济、符合情理的纠纷解决和法律服务,是应对社会快速转型期利益格局调整、深层次矛盾不断显现、人民内部矛盾呈高发态势、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等问题的创新途径。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司法部门为依托、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广泛组织动员司法、行政和社会力量,逐步建立和完善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有机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实现调解组织的社会化、专业化,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调解手段的优势,最大限度地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最大限度地促进不同主体在全社会中的和谐相处,切实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落实到各项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把创建平安青岛、和谐青岛的工作推向深入。
二、组织领导和职能分工
由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委牵头,成立青岛市社会调解协调委员会,主任由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委领导担任,成员由法院、公安、司法、劳动、民政、工商、信访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对社会“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调研和综合协调。
人民法院应强化诉讼调解职能,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要依据自身的权限和性质对社会矛盾纠纷行使调解职能,建立健全各自的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并分别成立专家委员会,对矛盾纠纷调解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指导并提出解决意见。
市社会调解协调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各部门专家委员会的专家选任组成,可以对案件或纠纷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指导,并对不同部门调解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矛盾进行协调,提出解决意见。协调不成的,提请市社会调解协调委员会研究解决。
(一)司法调解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诉讼调解,大力加强庭前调解和庭外和解工作,本着“能调则调”的原则,充分运用调解手段使诉讼更加体现人性化,有效降低其对抗性,减轻当事人的负担,节约司法资源,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利益需求,从而有利于其自觉履行。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充分借助和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和作用,邀请或委托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解,并促进和支持社会调解机制的建设。
(二)行政调解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纠纷案件加强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内部应建
立专门的矛盾纠纷调解机构,制定和完善调解解决纠纷的规范程序,对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或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纠纷,以及人民法院邀请或委托调解的案件,都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优势,运用说服教育、指导、协调的方式,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力求在本部门内解决争议,尽量减少诉讼。
行政机关对调解过程和意见应记录在案,经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对于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要增强用协商、调解的办法解决争议的意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争取调解处理,增进有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和裁决不服的,行政机关应认真审查,本着有错必改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对确有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裁决及时自觉予以纠正,防止矛盾激化。经审查认为行政处理决定和裁决确无错误的,应做好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和宣传疏导工作,消除其对立情绪。
(三)人民调解
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人民调解组织,以市司法局为依托,探索建立市级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由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担任调解员,主要受理调解公民和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争议数额较大、较为复杂的民商事纠纷。建立健全区(市)“12348”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镇(街道)“四位一体”调解中心,进一步规范村(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对各辖区内矛
盾纠纷的调解工作。由此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覆盖市、区(市)、镇(街道)、村(居)四级的人民大调解组织网络。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要求调解纠纷,在当事人不表示异议的情况下也可主动调解,对人民法院邀请协助调解或委托调解的案件,均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所具有的地域性、自治性、低耗性、广泛性等特点,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对调解过程和意见应记录在案,经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四)社会团体调解
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应加强对各自的职责职能范围内相关纠纷的调解。工会主要对劳动争议等案件进行调解;妇联主要对涉及婚姻家庭关系和妇女权益的案件进行调解;共青团主要对涉及青少年权益的案件进行调解。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应建立专门的矛盾纠纷调解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要求调解纠纷,在当事人不表示异议的情况下也可主动调解,对人民法院邀请协助调解或委托调解的案件,均应充分发挥其联系面广、号召力强的优势,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做好调解的记录和书面调解协议的制作工作。
(五)行业调解
各类行业协会应设立行业性纠纷调解组织,利用自治力量对同行业间或与行业有关的常见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具有的自治性、公益性、专业性特点,和在特定范围内利益共同、易取得共识、达成谅解的优势,解决一定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在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同时,还应作做好调解的记录和书面调解协议的制作工作。
(六)中介组织调解
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应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对社会提供矛盾纠纷调解服务。应探索建立专门的律师调解服务机构,既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又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调解的案件,利用其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并易于取得当事人信任的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缓解诉讼压力。
律师调解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调解程序,做好调解案件的记录、书面调解协议的制作以及建档工作。
三、运行机制
(一)社会调解前置
为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分流法院的诉讼压力,促进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提升社会调解的权威,积极开展由各种社会调解组织承担的诉前调解。
行政机关、司法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调解机构要积极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并采取主动对辖区或领域内的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调处,使之成为诉讼案件的前置调解组织,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减少诉讼案件。同时要加大社会调解作为前置调解组织的宣传力度,使诉前调解深入人心。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未经社会调解组织调解而直接到法院起诉的,立案庭应主动宣传社会调解的特点、优势,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相应的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有机结合
为解决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对于已受理的案件可以邀请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协助进行诉讼调解工作: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四)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
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则。
(二)调解组织建设
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