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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征信查询

详细内容

篇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

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

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

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

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

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对于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已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

构应当场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交申请人签收。

第十条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将现场受理的查询申

请登记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见附表3,下称申请登记表)中,并在当日下班前通过专用电子邮箱把申请登记表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十一条对于各地查询机构转交的查询申请,征信中心应在

2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通过专用电子邮箱将查询结果返给各地查询机构。

第十二条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接收到征信中心返回

的查询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包括:

(一)现场领取,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内到当初提交申请的查询机构领取查询结果。

现场领取查询结果时,申请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并在申请表接收人处签字。

本人直接提交查询申请的,不能委托其他人领取。委托他人提交查询申请的,只能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前往领取。

(二)电子邮件或邮寄,查询机构在约定日期内发出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

申请人应事先在申请表上注明电子邮箱或详细通讯地址。邮寄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在信用报告查询收费的相关管理制度出台以前,查

询部门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时暂不收费。

第三章查询用户的创建与管理

第十四条各查询机构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个人信用报告

查询,明确岗位职责及A、B角,并将A、B角配备情况报征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征信中心负责统一创建和管理各查询机构的查询

用户。

第十六条各查询机构的查询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书面通知征

信中心的用户管理员停用原查询人员使用的查询用户,并申请新的查询用户。

各查询机构申请新的查询用户时,应填写《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见附表4)。

第十七条各用户要专人专用,不得私自转给他人使用,更不

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八条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

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至少每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密码要符合复杂性规定。

第十九条各用户必须为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不

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二十条各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四章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查询机构要对所有查询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

资料整理归档。档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编号管理的原则进行。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查询申请登记表等。

第二十二条查询机构要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信用报告查

询的相关档案,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查询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征信查询}.

构主管的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查询机构要按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档案资料

(包括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

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征信查询}.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查询机构应定期开展自查;各征信分中心要对

辖内查询机构的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有违反本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个

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2、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

3、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

4、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

篇二:《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

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呼和浩特中心支行2010-10-2516:15:09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

审核。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对于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已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当场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交申请人签收。

第十条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将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登记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见附表3,下称申请登记表)中,并在当日下班前通过专用电子邮箱把申请登记表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十一条对于各地查询机构转交的查询申请,征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通过专用电子邮箱将查询结果返给各地查询机构。第十二条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接收到征信中心返回的查询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包括:

(一)现场领取,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内到当初提交申请的查询机构领取查询结果。

现场领取查询结果时,申请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并在申请表接收人处签字。

本人直接提交查询申请的,不能委托其他人领取。委托他人提交查询申请的,只能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前往领取。

(二)电子邮件或邮寄,查询机构在约定日期内发出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

申请人应事先在申请表上注明电子邮箱或详细通讯地址。邮寄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在信用报告查询收费的相关管理制度出台以前,查询部门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时暂不收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征信查询}.

第三章查询用户的创建与管理

第十四条各查询机构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明确岗位职责及A、B角,并将A、B角配备情况报征信中心备案。第十五条征信中心负责统一创建和管理各查询机构的查询用户。

第十六条各查询机构的查询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书面通知征信中心的用户管理员停用原查询人员使用的查询用户,并申请新的查询用户。各查询机构申请新的查询用户时,应填写《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见附表4)。

第十七条各用户要专人专用,不得私自转给他人使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八条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至少每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密码要符合复杂性规定。

第十九条各用户必须为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二十条各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四章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查询机构要对所有查询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档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编号管理的原则进行。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查询申请登记表等。

第二十二条查询机构要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信用报告查询的相关档案,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查询机构主管的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查询机构要按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档案资料(包括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查询机构应定期开展自查;各征信分中心要对辖内查询机构的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有违反本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个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2、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

3、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

4、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

附表1

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注:此表一式两联,查询机构和查询申请人分别保存,并作为查询申请人领取信用报告的凭证。

附表2

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

篇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介绍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公众信用意识不断提高,了解本人信用状况的需求量日益增加。为方便社会公众便捷地获取本人信用信息,进一步拓宽个人征信系统服务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了基于互联网运行的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平台以充分保护社会公众隐私安全为前提。一是确保身份安全。社会公众必须经过严格的身份验证,才能成为平台的注册用户,使用平台的信息查询功能。二是确保操作安全。注册用户进行信用信息查询时,还须通过手机短信、数字证书等方式与平台交互,通过验证核实后方能获取信用信息结果。

平台现提供两种身份验证方式:一是数字证书验证方式,即通过与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合作的商业银行颁发的数字证书确认个人身份;二是问题验证方式,即通过在线回答问题方式确认个人身份。

平台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提示、个人信用信息概要以及个人信用报告三种产品服务。注册用户可通过互联网或手机短信提交查询申请并获取查询结果。查询结果非实时反馈,一般为成功提交查询申请的第二天。

个人信用信息提示是注册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是否有逾期记录的提示性信息。注册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或手机短信提交查询请求;次日,用户可以登录平台查看查询结果,对于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提交查询请求的,平台还会自动通过手机短信反馈查询结果。

个人信用信息概要为注册用户提供其在个人征信系统中信贷记录、公共记录和查询记录的汇总信息。注册用户登录平台后在线提交查询申请;次日登录平台,申请获取确认码,平台会自动将确认码发送到注册用户预留的手机上,正确输入后,可在线查看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概要。

个人信用报告为注册用户提供其在个人征信系统中信贷记录、公共记录和查询记录的明细信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注册用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需要再次进行身份验证,通过身份验证后次日可登录网站查看个人信用报告。

篇四:《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查询系统个人信用报告解读》

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查询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