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运机动车、挂车喷刷单位名称和车牌号码的通知
详细内容
(89)沪公交监发字第51号
各交通队车管组、本所各组:
根据市政府颁布并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领有本市号牌的货运机动车、挂车,其车厢后栏板外侧须按规定喷刷车牌号码,驾驶室门外侧须喷刷单位名称。”据此,现将实施这一规定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新申领号牌的货运汽车,在检验前,必须在驾驶室两侧喷刷本单位名称,方能予以检验。单位名称必须是《机动车登记申请表》上加盖的单位行政公章全称,个体营业货车喷刷“××区(县)××街道(乡、镇)个体”字样,喷刷应清晰、整齐。
二、货运机动车、挂车经检验合格、交付费用后,须在后栏板外侧喷刷按原字体放大2.5倍的本车牌号,方能领取号牌。
三、在用车辆亦应按上述规定喷刷单位名称和车牌号码,已经喷刷但模糊不清的,应重新喷刷,否则不予检验。
四、本通知自12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