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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详细内容

沪公交巡(法制)[2001]258号

各交巡警支(大)队,总队各单位:
《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并于4月9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要求加强对机动车车体广告的管理。为确保机动车车体广告执法管理的统一性,现就执行《暂行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到本通知后,各支(大)队应将《暂行规定》有关内容传达至每一位执勤民警,并认真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法。
二、对违反《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条第四、第五项的,按照《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处理。
三、对违反《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六项的,按照《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处理。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宣传阶段,执勤民警发现车体广告设置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般以教育为主,并要求车辆单位予以改正。宣传阶段过后,对机动车不按规定设置车体广告的,按规定从严查处。
五、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队法制处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上海市公安局巡警总队
 二○○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