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如何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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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如何行使代位权——兼评一起代位权纠纷案例望江供电公司 荣成 本文结合一起代位权纠纷案例,立足于《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代位权制度的规定,阐述了供电企业如何依法及时行使代位权,以有效地降低电力经营风险。一、案情简介 1999年元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开发江天住宅小区,与某供电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目的是为解决施工用电,2001年8月,小区工程竣工,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管理混乱,经营困难,经多次催讨,仍欠电费及违约金达9万余元。2002年9月,该住宅小区10位购房户向供电公司提出居民用电申请,供电公司在商签供用电合同时了解到,这10位购房户均欠开发公司购房款2万元,且均届履行期限(其中有4户的购房合同约定购房户须于2002年5月1日前全部付清购房款,另外6户的合同约定购房户须于2002年7月1日前全部付清购房款),开发公司亦未提起诉讼向其追讨欠款,他们向供电公司提供了购房合同和预交房款收据。2002年10月,供电公司以10位购房户为被告、以开发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纠纷诉讼,要求购房户共同向供电公司履行开发公司所欠电费及违约金。 某基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供电公司与第三人开发公司之间的供用电合同关系成立,依据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在逾期支付电费时,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供电公司电费及违约金。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成立,通过法庭调查,本院认定,被告每人欠开发公司购房款2万元,并均届履行期限,且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原告已造成损害。依据合同法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原告作为债权人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法定条件,本院支持供电公司诉讼请求,判令10位被告各支付电费与违约金和诉讼费用总额的十分之一。同时,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消灭。 该起案例对供电企业正确行使代位权,清理三角债,依法回收电费具有指导作用。该供电公司正是由于及时依法行使代位权,才使9万元电费及违约金几成呆帐之际得以回收。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了代位权制度,填补了我国民商立法在债的保全方面的立法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又突破传统代位权制度的局限对该项制度做出详尽的解释,仅有30条的合同法解释中用12条的篇幅对代位权制度进行解释,这一现象表明了我国司法实践对代位权制度的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分析债权人如何正确行使代位权,对防范电力经营风险具有重大意义。二、代位权的法律概念 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财产应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从权利的性质来看,它属于民法上的形成权,与撤销权同为债权的保全制度的内容。行使代位权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73条及合同法解释第11条至第22条。三、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的合法性和确定性 债的合法性是代位权成立的首要条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如赌债、分赃等非法形成之债,不能以代位权主张权利。 债权必须确定,是指债务人对于债权的存在以及内容并没有异议,或者该债权已经经过了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判后所确定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怠于行使”,是指对于应行使的权利,能行使而不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问题,应当由债权人举证,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但没有及时提出。但是在债权人做出这种举证以后,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也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合同法解释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4、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这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者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 5、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具有金钱给付内容 从《合同法》73条看,该条规定并无对代位权客体有“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限制,但《合同法解释》第13条对此做出限制解释,将代位权的客体限定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通过对代位权成立要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上述案例,供电公司行使代位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四、行使代位权应注意的问题 1、代位行使的权利的性质的要求 能够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指《合同法解释》第12条规定所列举的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行使的范围要求 《合同法》第73条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即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所获得的价值应与所需要保全的债权的价值相当。债权人行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因而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也不得超出债权的范围。如果代位行使的权利超出债权人债权的范围,应分割行使。不能分割行使的,可代位行使全部权利。 3、代位权的效力 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是应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还是应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一些学者依据传统民法代位权理论及债的相对性原理,认为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而《合同法解释》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从此规定,可以得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可直接受领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之结论。这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传统民法代位权理论的重大突破,体现出现代市场交易活动所要求的效率效能原则,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三角债问题。供电企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应积极行使代位权,使电费债权能优先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还体现在,债权人胜诉的,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首先,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起异议。 其次,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若债务人提出该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诉讼。 再者,债务人不得为妨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处分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即不得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目的落空的行为。不管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做出的判决均对债务人有影响。 再次,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全部受偿,债权人还可就剩余部分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如次债务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尚有余额,债务人还可就余额部分向次债务人主张。 对于次债务人的效力 对于次债务人来说,债务人对其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因此,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向债权人主张。如不可抗力抗辩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4、代位权的提起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问题 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方式,国外立法采取了两种方式,即裁判方式和径行行使的方式,前者是指债权人通过提起诉讼方式来行使代位权,后者是指债权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须“向人民法院请求”,无疑采纳了裁判方式。也就是说,在本案中,某供电公司只能通过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依据《合同法解释》第14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代位权纠纷诉讼中,行使债权的主体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内容是债务人的债权,义务主体是次债务人,受偿的主体是债权人。 债权人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另外,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过程中,其他具备行使代位权条件的债权人若向法院申请加入诉讼,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但必须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依据《合同法解释》第16条、第20条规定,次债务人应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为查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且该法院系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可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总之,供电企业在行使代位权诉讼时,必须熟练掌握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代位权的一系列规定,尤其要注意我国法律设立的代位权制度与传统民法理论代位权制度的重大异同,对债务人的债权情况多加关注,及时依法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那么,供电企业的电费债权实现必将又增添了一份法律保障。安徽电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