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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金融服务体系的构建及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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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拉动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据统计,目前民营经济对我国GDP增长的贡献已达65%以上。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受到了来自金融市场的严重约束,融资难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据2001年的一项调查资料,目前80%的民营企业认为资金短缺、融资困难。为了适应民营经济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重塑我国金融服务体系已势在必行。

  一、我国民营经济金融服务体系的基本架构

  针对制约我国民营经济融资的主要瓶颈,并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我国应重点围绕以下几个环节构建面向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体系。

  (一)间接融资体系。

  1.多层次、多元化的商业银行体系。由于我国民营企业在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信贷需求等方面具有多层次性,因此要求商业银行体系也应当是多层次和多元化的。当前和今后应当重点培育和发展中小银行和民营银行。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和战略调整的有利条件,鼓励有实力的民营资本通过收购和新建等方式组建一批地方性中小民营金融机构,并制定相关政策,明确服务对象,规定服务标准,创新金融产品,为地方民营企业提供更为丰富、更为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2.发达的民营经济专项基金体系。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国可以着重发展以下四种类型的民营企业专项基金:第一类是政策扶持性质的“企业技术进步基金”;第二类是商业化运作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第三类是民间性质的“企业互助基金”;第四类是由各级行业协会、商业银行和政府部门联合组建的“信贷担保基金”。目前,我国许多地方都成立了专门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和技术创新基金。但存在的问题是:基金的数量少、规模小、涉及领域窄、支持力度低。据有关部门统计,2000年全国中小民营企业一共只获得技术创新基金支持189项,涉及金额1.5亿元。可见,我国今后还应加快设立中小民营企业专项基金的步伐,在加大现有技术创新基金支持力度的基础上,尽快培育和发展内险投资基金、企业互助基金和信贷担保基金等专项基金,逐步形成一个发达、完善的民营经济专项基金体系。

  3.规范发展的民间信用体系。在我国,民间信用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在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民间信用活动及非正规金融部门的存在具有某种必然性和合理性,民间信用理应成为民营经济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我国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相对滞后,以及部分民间信用机构暴露出较大风险等方面的原因,绝大多数民间的非正规金融组织,都被冠以“乱集资”、“乱办金融”、“扰乱金融秩序”的罪名,被金融监管部门以行政化撤并方式予以封杀和整顿。于是,各地的民间信用因缺乏合法的名份和有效的监管而陷入了“禁止一转入地下一繁荣一风险爆发一再禁止”的恶性循环。面对数以百万计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无法从正规金融渠道得到满足,而近11万亿元的城乡居民存款找不到直接投资渠道,全盘否定民间信用的做法并不可取。与其一味采取“封堵政策”,不如区别对待,采取“堵”、“疏”结合的办法,将地下金融“托”出地面,并纳入金融市场统一监管的体系,更好地为地方民营经济的发展服务。

  (二)直接融资体系。

  1.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符合民营经济融资需求的资本市场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层次:(1)主板市场(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2)二板市场(创业板市场);(3)三板市场(场外证券交易市场,或称为区域性小额资本柜台交易市场);(4)产权交易市场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5)创业(风险)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投资银行等形式的企业股权投资机构。一般而言,以上各个层级资本市场,在市场容量方面呈递增的趋势,而在上市成本和门槛高度方面呈递减的趋势。鉴于这个原因,我认为,在构建与民营经济金融需求相适应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过程中,优先发展顺序应该是从(5)到(1)。

  2.其他直接融资渠道和方式。一般来说,企业在上述各个层级的资本市场融资主要都是采用股权和债权这两类常规的融资工具。实际上,除了股权和债权以外,企业直接融资的工具和方式还有很多,比如票据融资、租赁融资、典当融资、企业间商业信用等。它们作为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都应该得到大力发展。在此基础上,还需要不断开展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的交易品种,为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更开放、更宽松的选择空间。

  (三)环境支撑体系。

  1.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我国虽在2002年6月29日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融资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和支持,但这部《促进法》的条文过于原则性和纲领化,还必须制定更为细致、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与之配套。鉴于民营经济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应专门制定一部《民营企业促进法》,以及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民营企业平等进入金融市场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2.完善的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1999年6月5日,我国出台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使信用担保向中小民营企业敞开了大门。截至2002年末,全国共有贷款担保公司848家,从业人员5723人,注册资金183.72亿元,可用担保资金总额242.33亿元。但目前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发育还远未成熟,当前急需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前面讲到的加快中小民营企业信用担保立法的问题,以使这项工作有法可依,规范发展;二是尽快建立和完善信用但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机制,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其规模小、担保能力不足的问题;三是通过改革和完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制度和治理结构,使其真正实现“市场化运作”,特别是要最大限度减少各类“官办”信用担保机构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

  3.全社会统一的企业与个人征信系统。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当前急待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要加快征信方面的立法,规范信用征集、信用记录、信用评估及信用信息使用与管理工作;二是要推动部门、地区之间各种信用信息的联合采集和信用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做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减少重复建设,提高信用信息的使用效率;三是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加快信用市场主体的培育,建立若干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权威性的信用评估机构;四是要改善信用产品的市场环境,加快信用产品市场化、产业化的步伐;五是要加快建立对失信者的有效惩戒机制。

  二、构建民营经济金融服务体系的两个相关问题

  (一)是构建面向民营经济还是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

  关于重塑我国金融服务体系的问题,目前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主张构建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无论从官方文件、媒体报道不是从学术文献来看,这种观点都明显处于主流地位;还有一种观点是主张构建面向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体系。以上两种提法实际上有许多相通之处。这是因为我国目前绝大多数民营企业都属于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中亦有很大一部分是民营企业。但是,中小企业与民营企业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现阶段的中国,它们代表着两个不同的群体。由于同以上两个群体的要求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具有不完全相同的特征,所以到底是面向哪一个群体重塑我国金融服务体系,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两相比较,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即构建面向民营经济、以民营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金融服务体系。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民营经济依托于一种合理的产权结构,它不但代表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而且必将发展成为未来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相比较而言,我们却没有理由指望国有和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在未来国民经济体系中有大的作为。目前私营企业的发展速度要远远高于中小企业。尽管私营企业并不是民营经济的全部,但与中小企业相比,民营经济才是我国国民经济未来的更确切的代表。实际上,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的国有中小企业几乎全部都处在竞争性领域,它们不但不应该成为金融支持的重点对象,而且本应属于“退出”的范畴,事实上也已在逐步退出。

  其次,目前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的体制背景有很大的差异,不能因为其建立了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就机械地认为我国的目标也是要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毕竟,此中小企业不等于彼中小企业。在欧美发达国家,中小企业几乎全部都是非国有企业;而在我国还有大量的国有中小企业。据有关部门的估计,目前我国国有中小企业的户数在全部1000万家中小企业中仍占14.8%。有意或无意地回避中小企业的所有制结构问题,势必对我国金融服务体系的重构产生误导效应,并进而带来金融资源配置低效率的结果。

  最后,我们主张构建面向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体系,并不是对国有经济的歧视。因为与国有经济相比,民营经济目前在金融市场上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对这一弱势群体理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这是营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要求。

  (二)关于民营银行的概念、作用与准人方式。

  国内关于民营银行问题的讨论始于1999年。经过了多年的争论,到目前民营银行并没有离我们更近一步。相反,一些本来看上去比较清晰的问题,现在似乎变得愈加模糊起来,比如,什么样的银行是民营银行?为什么我们需要民营银行?通过什么途径发展民营银行?以下是笔者对这些问题的一点看法。

  1.民营银行概念主要代表的是一种所有制类型,而非经营模式或服务范围。

  对于民营银行的定义,目前国内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是强调产权结构,认为民营银行就是以民间资本投资为主的非国有商业银行;第二种是强调公司治理结构,认为采用市场化机制来经营的银行才是民营银行;第三种是强调服务对象,认为民营银行应该是定位于社区,为社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的银行;还有一种认为“民营”完全是经营层面的概念,与所有权的隶属关系无关,民营银行包括国有民营(如股份制、承包、租赁等)和民有民营两种实现形式。对于以上观点,我比较认同第一种。

  “民营”这个词,之所以引起比较多的争议,是因为它是中国独有的一个比较模糊的经济概念。这个概念最初是指对国有企业实行政企分开的经营方式。但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非公有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为了避免戴上私有的帽子,赢得生存的空间,所有的非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企业被统称为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民营银行一词由此派生出来,用以代表非国有、非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可见,“民营”实际上就是“民有”。在这一点上人们是心照不宣的。

  2.民营银行的作用:为什么要发展民营银行?

  许多人认为发展民营银行是为了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这种观点遭到了反对者和“缓行论”者的强烈质疑: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世界各国共有的难题,中国发展了民营银行就能解决这一问题吗?我认为,将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重担推给尚未准生的民营银行,并以此作为是否需要发展民营银行的判断依据是不公平的。因为,银行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应该是市场自然选择的结果,而不应该是事先人为设定的。如果一定要把民营银行准入与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持钩的话,我认为,民营银行在中国的成长,将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竞争,增加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总供给及其多样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金融市场上的供需矛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发展民营银行有助于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得到了一定的舒缓。

  3.发展民营银行宜采取“改造”、“新建”两种方式并举的策略。

  我国当前应允许适当地发展非国有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一点金融学界可以说已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对于非国有民营银行的发展路径却仍存在很大的分歧。有人主张要立足改造,优先重组存量;有人则主张要立足新建,重点发展增量。前者强调新建的风险,而后者则强调改造的难度。但值得注意的是,“新建派”并不排斥改造,主张“能改造的就改造,不能改造的就新建”;而“改造派”却力主以改造替代新建,认为增量改革应当缓行。我认为,发展民营银行应采取“改造”与“新建”并举的策略,两种方式不能相互替代,更不可偏废。“改造”和“新建”二者之间实际上并无矛盾,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也没必要一定分出个谁先谁后。如果非要分出先后顺序的话,那也应该是先“新建”后“改造”。这方面,我国前20年经济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值得很好地借鉴。为什么那些非国有经济发展比较早、比较好的地区,国有经济改革就比较顺利,地方经济发展也比较快?而那些本来经济基础比较好,但非国有经济发育比较迟缓的老工业基地,现在却问题成堆,改革与发展举步维艰?不就是因为体制内经济的改革离开不了体制外经济发展的支持吗?如果当初坚持先开展体制内经济的改革,等到把国有企业问题解决好了再发展体制外非有经济的话,很难想象就取得今天的改革与发展成就。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