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M:低气压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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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M:低气压试验方法 GB 2423.21-91
代替GB 2423.21-81Basic environmental testing procedures for
eiectric and electronsssic products
Test M:Low air pressure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68-2-13《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第二部分:试验 试验M:低气压》(1983年版)。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工电子产品低气压试验方法的严酷等级、预处理、初始测量、条件试验、恢复和最后测量。 本标准适用于室温条件下的低气压试验。主要用来确定元件、设备或其他产品在低气压条件下贮存、运输或使用的适应性。 注:对于贮存、运输或使用条件下的产品,当高温和低气压或低温和低气压综合影响施于产品上的应力或在此应力作用下的失效机理是十分重要时,则应按下列标准进行试验:GB 2423.25以及GB 2423.26。2 引用标准GB 242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总则GB 2422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名词术语GB 2423.25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Z/AM:低温/低气压综合试验方法GB 2423.26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Z/BM:高温/低气压综合试验方法GB 2424.15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温度/低气压综合试验导则3 一般说明低气压试验系将试验样品放入试验箱(室),然后将箱(室)内气压降低到有关标准规定的值,并保持规定持续时间的试验。4 试验设备4.1试验箱(室)应具有能保持本标准第5章所规定的低气压条件的能力。4.2在恢复气压至正常时,应注意避免发生由于辅助设备装置及导入不清洁的空气而使箱内空气发生污染的情况。4.3当试验散热试验样品时,对试验箱(室)的要求可根据GB2423.26进行适当的规定。5 严酷等级5.1有关标准应当规定气压和试验持续时间的严酷等级,其值应从本标准第5.2和5.3条的规定中优选。5.2气压在试验箱(室)中应能保持下列压力,其允差为±5d. 严酷等级:试验气压和持续时间(见第5章);e. 对采用压力变化速度的限制(见第8.2或8.5条);f. 条件试验期间热稳定测量和(或)负荷检查(见第8.1或8.3条);g. 恢复(见第9条);h. 最后测量(见第10条)。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全国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与环境试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国葆、祝耀昌、张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