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叶某触电致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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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7日上午9时左右,昭平县樟木林乡樟林村田心小组村民叶年永到同村村民叶燕雄家为其续建第二层房屋,约十分钟后,叶年永因触电跌下地面水沟,造成伤残。因而,叶年永分别向昭平县人民法院、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昭平县汇能电力有限公司给予赔偿。
一审原告叶年永认为,造成本案损害的全部责任应由昭平县汇能电力公司负担。理由是:一、该段线路运行已有十多年,至今已属陈旧老化,不能再用,并且该线已断四股,还剩三股未断在继续运行,已无承受力,随时都有断落危险,现已存在断落事实。二、该线路电压等级为10kV,属高压线。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应由线路产权人昭平县汇能电力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上诉人叶燕雄辨称,受害人叶年永伤损是由于在其住房顶上属昭平县汇能电力有限公司所有的10kV高压线路因自然断落而造成蹲在房顶上的叶年永触电跌落下楼受伤,根据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叶年永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由汇能电力有限公司承担。虽然自己在高压线下建房,供电部门也阻止过,但建房是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准建证的,因而,与叶年永人身损害无任何因果关系,因而,不应承担叶年永伤损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剖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只有在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企业才不承担民事责任。《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这条法律归责原则为公平原则。也就是说,只要用户有过错,电力企业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在基本法与特别法规定相逆时,适用特别法。昭平县汇能电力有限公司代理人与法律顾问、公司职能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实地勘查、技术分析,以35kV小电流接地系统的运行特点为基础观点提出了答辩:该事故线路段位于巩桥至凤凰线路,为10kV配电线路,属昭平县巩桥35kV变电站管辖,送电端为巩桥变电站,受电端为樟木林乡、凤凰乡沿线变台。巩桥变电站属小电流接地系统,当系统发生一相接地时,根据《电力工程电气设计手册》(电气二次部分)的有关规定,可允许短期带接地点运行两小时,仅动作于发出信号。只有发生相间短路时,才能动作于跳闸。假设一审原告及二审上诉人的观点成立,原告叶年永是蹲在叶燕雄楼面上被自然断落的高压线击中,那么根据电气运行特点,只能形成一点接地,不成形成相间短路,不可能动作于跳闸。那么,在巩桥变电站在该线路不跳闸允许带点运行两个小时的情形下,原告叶年永触电的后果就不是跌伤而是死亡。从而也证明了叶年永的伤损不是蹲在房顶上被高压线自然断落击中跌下楼面所致,而是由于叶年永自身过错及建房主叶燕雄违章建房所致。鉴于用户自身有过错,根据《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昭平县汇能电力有限公司免责条件成立,不应承担叶年永伤损责任。二审法院经过合议庭合议,采信了昭平县汇能电力有限公司的抗辩观点,从而维护了企业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