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商局警示:认清霸王条款 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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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合同关系可谓遍布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在一些不规范的格式合同中出现了“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郑州市工商局和郑州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2011年第2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尤其是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认清“霸王条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列举以下几种常见的霸王条款形式:
1.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2.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
3.某健身房在其经营守则上规定消费者“不得退卡”。
4.洗坏衣服,洗衣店只赔偿洗涤费用的1-10倍。
5.某物业公司规定: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有权停水、停电。
1.某旅游合同规定:因游客自身原因不能随团出游,旅游费用一律不退。
2.某些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损害物品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市场合理数额。例如某宾馆的《入住须知》里,明确规定了赔偿标准,一个茶杯50元,电视遥控器200元等。
3.某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规定: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xx元、摩托车xx元、轿车xx元。车辆损坏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或损坏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4.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若乙方(开发商)在约定交付期限20天后仍未交房,每拖延一天按万分之二(每天30元)罚款给甲方(业主)。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缴款的,超过按每天每套200元付给乙方,如甲方没有履行约定,中途退房,乙方有权扣除所缴房款的50%。
1.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2.垄断行业强制用户购买某品牌设备,更换设备配件时强制收取高额费用。
3.某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家规定:售出的商品若爆炸致人受伤,商家概不负责。
4.某旅行社合同中规定:旅行社因故提出解除合同的,退还游客部分费用。
5.某装修公司合同中规定:工程竣工后,甲方(消费者)未经验收擅自使用,乙方(装修公司)视为甲方验收合格。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