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17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
详细内容
'第一篇山东省2017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
《事业单位退休金调整方案:2015年退休人员涨工资新政策》
事业单位退休金调整方案:2015年退休人员涨工资新政策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注:本消息来自互联网采集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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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山东省2017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现行)退休政策》
一、退休的政策依据
在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前,退休依据的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主要依据国人部发〔2006〕60号和鲁政办发〔2006〕108号文件。
二、退休条件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退休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其他人员的退休条件
1、正常退休:年龄达到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下同)10年的应当退休。
2、提前退休:三种:一是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三是特殊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工种、有毒有害工种)男55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
3、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特别说明:一是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除按规定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二是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不得随意更改,如干部档案和户口档案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先记载的日期为依据。2006年,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发文不再办理更改出生日期。(组通字〔2006〕41号)山东省2017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
三、2006年工改后离退休费的计算办法
根据国人部发〔2006〕60号、鲁政办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2006年7月1曰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4、提高退休费比例
持独生子女荣誉证的父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第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四、历次提高退休费情况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下发,这是近三十年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唯一依据。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多次调整提高离退休、退职费待遇,具体情况如下:
■1978年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岁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上述(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文件将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费全部改按月发给生活费。规定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从1978年6月以后退职的,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数额低于20元的,发给20元。
■1983年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退休、退职职工,自1983年8月起,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过去已经退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自1983年8月起,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劳人险[1983]60号)
■1985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1985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2-17元的生活补贴费。(国发[1985]6号)
■1989年
在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问题的同时,相应解决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1、提高离休干部待遇。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124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的,可按124元领取离休费;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87.5元的,可按87.5元领取离休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8元的,可按78元领取离休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0元的,可按70元领取离休费。
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计入离休费总数。凡已享受上述提高离休干部待遇的,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2、提高退休人员的待遇。将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30元提高到50元;将因工(公)致残的退休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40元提高到60元;将职工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25元提高到40元。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退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退休费,计入退休费总数。
提高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一律从1989年10月1日起计发。(国发[1989]82号)■1991年
从1992年1月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标准。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具体办法是:对参加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退休费基数,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每工作一年1元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基数。(国发[1991]74号)
■1992年
从1992的3月起,适当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的10%增加离休、退休费。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国发[1992]28号)
■1993年
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离退休前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
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
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的计算办法,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组织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国办发(1993)85号)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离退休前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的方法,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组织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按低于同职务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费的计算办法,在事业单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作如下规定: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国办发(1993)85号)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作和级别工资按40%计发。山东省2017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退休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50%计发。(人薪发(1994)3号)
■1995年
国务院决定,1995年9月30日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从1995年10月起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国发[1995]32号)
■1997年
从1997年7月1日起,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从1997年10月1日起,对1997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仍按《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5]32号)规定精神,适应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地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人发[1997]91号)
■1999年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机关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10元,厅(局)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以下职务90元;工人,特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
上述办法仅限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定的办法执行。(国办发[1999]78号)
第三篇山东省2017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
[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后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或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
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本人计发离退休费的职务,从2006年7月1日2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山东省2017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
1.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670元,县处级副职490元,乡科级正职及以下职务35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1.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
3.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及以下、普通工180元。
(三)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160元退职生活费。山东省2017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政策
(一)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
[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自2006年7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820元,县处级520元,乡科级级以下33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1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30元;老工人320元。
(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过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没有明确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按1993年的工改办法相应增加离退休费,纳入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基数。离休人员增加的离休费,自2006年度起列入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五、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市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意见,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审批。
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研究拟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方案,报省人事厅审批。其中,省属驻济南市以外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审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经省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四篇山东省2017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2016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资计算》
2016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资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与企业养老“并轨”,实行同样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此前,机关事业单位长期实行退休制度,退休费主要与退休前工资挂钩,退休费的调整也主要跟着工资调整。“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
2016年统一安排、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首次上调,也是上世纪90年代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第一次一起按照统一的调整办法调整待遇。这消除了两者在待遇调整安排上的不平衡,迈出了统筹各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第一步。
人社部社保所金维刚表示,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调整有利于平衡地区差。此前,经济发达、财政状况好的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幅度相对较高、调整频率较快,而一些欠发达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可能多年不调一次。有的省份,相邻的两个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幅度和频率有很大差别。今后,这种状况将得到改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更有保障。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还未到位,意味着这些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暂时还按原有水平领取养老金。不过,这段时间不会很长,预计待遇调整将在年内到位,届时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都将按调整后的待遇领取养老金,并补上从2016年1月1日起未领的调整部分。此外,今年国务院部署的“6.5%”左右的调整水平,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总体水平,不是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以各自养老金水平为基数,都按照6.5%的比例调整,更不是简单地每个退休人员都按
6.5%增加养老金。实际调整将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结合”,定额调整体现公平,挂钩调整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以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适当倾斜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范围:
可以说,《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日渐成熟的结果,在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启动实施,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却一直未能实施,企业退休人员和公务员的退休待遇实行两个政策,企业干部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其退休金水平取决于缴费多少及缴费年限长短,由国家统筹发给基本养老金,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按照其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退休金,全部由财政负责。机关事业与企业养老保险的“双轨制”就这样从上世纪90年代初一直延续至今。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长达30年的时间内不缴纳养老保险,而且退休金水平高于城镇企业职工。而企业职工要想拿到更高的养老金,则需多缴养老保险费,因此“社会不公”等争议如水如潮,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所以,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双轨制”和“待遇差”成了推动本次变革的最大动因,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也就成了本次改革的重点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思路:
一统一、五同步
1月15日,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询问时提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这次改革,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
“一个统一”,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和个人都开始缴费,并实行与缴费相挂钩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形成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行的制度平台,可相互衔接,从而构建起完整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改革事业单位引发的攀比。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形成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在优化保障体系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多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并与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统筹安排,
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不再搞局部试点,防止地区之间出现先改与后改的矛盾。
马凯认为,“五个同步”突出了改革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平衡前后左右的各种关系,有助于形成社会共识,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怎么计算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构成: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