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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丢失

详细内容

篇一:《补办人事档案的流程,疑难档案的处理》

补办人事档案的流程,疑难档案的处理

人事档案在我们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丢失或者缺项的事情,关于补办的流程和补办注意事项,这只是我个人的经验,请大家指教。这只是我多年人事档案管理中的一点实践。下面我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人事档案的概念、内容、应用、补办、建档、死档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以及大学毕业后档案的管理和干部身份的确认以及应用。

1、人事档案的分类人事档案一般分为职工档案和干部档案,我们大中专毕业(指统招)后经转正定级后及变为干部档案。

2、人事(干部)档案的内容学籍部分(高中和大学是必备),高中会考成绩表、高考成绩及报名表、报到证、转正定级、职称评审表(如有职称)、以及党团关系、滚动表(如有连续工龄认定)、存档表(个人存档),以上是必备。还有一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近期表现、以及人事套表也就是登记表、等等。

3、人事档案的用途人事档案用于社保的缴纳、工龄的认定、退休、居住证的办理(上海)、职称评定(事业编和公务员)、进入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出国政审、人才引进、户口转移、等等

4、干部档案的补办流程首先日常好多人问我说补办档案就是去开具什么什么证明,我告诉大家证明不是档案,证明和档案是两个感念。其二,我要说明的是补办的档案的内容和用途关系很大,也就是档案的深度、连续性、原始性、有效性和用途息息相关,是社保退休、进入事业单位(是参公还是自收自支)、公务员考试还是什么,用途决定补办的深度。其三,档案的补办和丢失的原因和档案的最后丢失单位关系很大,说白了就是你是档案在自己手里弄丢了还是一直在自己手里成为了死档还是什么不可说明的原因,还是学历有瑕疵就压根没有呀,还是真的是某单位弄丢的。。。。说了这么多,下面就开始干部档案(这个最难)补办的具体流程吧。

1)首先和人才机构(县处级以上人才或者具有人事权的县处级单位也可以)沟通,建立一份职工档案,然后再行补办干部档案材料。先建立一份职工档案很重要,否则你再想什么办法整理什么资料没有地方接收也是不行的。在我们日常档案补办的实践中,职工档案的建立相对简单一点,也就是包括简历、户口页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学历的复印件、学历认定书(很重要)、存档表(连续存档表,最重要和最难

得是这一点)。一般来说,有了这份档案办个社保,用于退休的审档是没问题的。2)高中(职业中专)学籍档案的补办。一般来说需要你直接去找当时毕业的学校重新查阅复印当时的资料,然后复印件盖章即可;如果这一点做不到的话,可以重新填写毕业生登记表(这个表最为关键),重新签字盖章;如果这一点还做不到那就写个证明你这个学校毕业的让学校盖章;如果学校拆迁或者合并找不到了,也有办法,就是自己写个经过让人才机构认定也可以;

篇二:《企业职工档案丢失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修订)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

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

,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八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职工人事档案是职工个人的工作业绩史,思想成长史,品德作风,能力表现的综合,其内容的每一个部分无不具有人格的内容。因此其权利的属性属于人格权,具有名誉权、身份权等性质的特征,是一种复合性质的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

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档案的价值在于其记载的信息而不是档案本身,丢失、毁损档案与其他财产损害赔偿不同,既无市场价值作参考,也不能通过评估鉴定来确定。如何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

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

发文日期

发文机关

时效性

分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

[2004]民立他字第47号

2006年6月13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事档案管理,,,丢失}.

你院[2004]皖民一他字第19号《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以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起诉原单位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2006年0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现行有效有效范围文号生效日期全国[2004]民立他字第47号2006年06月13日档案保密(行政法->档案保密),人事法(劳动人事法->人事法)

篇三:《丢失人事档案致损的赔偿责任》

丢失人事档案致损的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报:2012年12月6日)

——重庆五中院判决唐晓兰诉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案裁判要旨

档案保管单位丢失职工人事档案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导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法享受企业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的,可以参照同类人员、相关保险的投保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判令由档案保管单位一次性赔偿。

案情

1990年12月,原告唐晓兰调入乡办企业重庆市星光电热电器厂,其人事档案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乡镇企业管理局接收。该局的职能几经变迁由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因被告丢失唐晓兰个人档案,导致唐晓兰2000年9月达到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后经被告协调,唐晓兰仅办理了超龄人员养老保险,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500元,这与唐晓兰的年龄、工作经历及资历相近似的退休职工李某每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存在明显差距。唐晓兰多次索赔无果,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2000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间养老金损失7万元,并自2009年10月起每月赔偿差额损失900余元至唐晓兰死亡时止;同时请求补发2000年10月至2009年9月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5000元并报销今后的医疗费用。

裁判

九龙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将唐晓兰的人事档案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养老保险损失,由于唐晓兰可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受其工作年限、缴纳标准和时间以及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故对唐晓兰要求被告按月赔偿其退休工资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唐晓兰现已享受的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损失。对于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唐晓兰无法说明其主张的医疗保险损失的计算方式、标准及具体的损失额度。鉴于唐晓兰的确遭受了经济损失,酌定判决被告赔偿3万元。

唐晓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依法应对唐晓兰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参照与唐晓兰所属企业相似经历的同类人员确定原告的养老保险金损失共计17万元;根据相关医疗保险政策,酌定医疗保险待遇损失为6.2万元,由唐晓兰自行办理相应的医保手续,以解决今后的医疗费报销问题。一审判决显失公平,依法应予纠正。遂改判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唐晓兰经济损失23.2万元。

评析

人事档案是对职工学历、工作经历、奖惩等情况的历史记载,是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的重要依据。现实生活中,档案保管单位丢失人事档案的情况时有发生。档案保管单位未尽妥善保管义

务,导致人事档案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首先应当承担补办档案的义务并负担相关费用,造成权利人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档案的价值在于其记载的信息而不是档案本身,丢失、毁损档案与其他财产损害赔偿不同,既无市场价值作参考,也不能通过评估鉴定来确定。如何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本案中,侵权事实清楚,关键是如何确定原告不能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待遇所造成的损失。

有观点认为,本案属普通侵权案件,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侵权损害赔偿的全部构成要件。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包括损害的范围与大小,不能举证证明的,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种观点显然违背了公平正义,也不利于化解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侵权责任法理论一般认为,对于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如果民事特别法(如商标法、著作权法)规定了赔偿原则和标准的,应按照已有的法律规定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结合一些间接证据和案件其他事实,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适当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本案中,唐晓兰的损失由养老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损失两部分构成。

关于养老保险待遇,由于养老保险待遇受职工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与年限、社会保障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明显的个体差异性,无法精确计算,但可参照原告所属企业类似年龄、工作经历的人员所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原告享受了超龄养老保险金,与正常养老保险金之间的差额可视为原告的损失,结合我国人均寿命年限,一次性酌定由被告赔偿唐晓兰2000年10月至2009年9月的养老保险金损失7万元以及2009年10月以后的差额损失10万元,共计17万元。

关于医疗保险待遇损失。二审判决考量了两个因素,一是原告自行办理较高档次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由于原告不能办理职工医疗保险,被告应将参保费支付给唐晓兰,由唐晓兰自行以个人名义办理参保手续,保障其今后的医疗费用。结合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情况,按较高档次的投保费(约58000元)确定为原告的损失。二是适当考虑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参保费。根据有关规定,个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还可以参加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该险种用于解决参保人员在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此险种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缴费,需终身缴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以此险种参保费计算至唐晓兰达到人均寿命时止,约为4000元,两项合计,医疗保险待遇损失为6.2万元。

综上,二审判决确定的损失合乎情理,判决是公正的。

本案案号:(2010)九法民初字第1974号;(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809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胡智勇樊仕琼代贞奎

篇四:《职工人事档案被企业搞丢了(案例0》

职工人事档案被企业搞丢了{人事档案管理,,,丢失}.

案情回放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审结一起企业遗失职工人事档案引发的索赔案,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为该职工补办相应的手续,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付该职工经济补偿8000元,该职工向法院撤诉,诉讼费由个人承担。”

魏先生在江苏镇江一家公司工作了7年,今年7月魏先生辞职后另谋职业。当魏先生办理完辞职手续后要求公司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时,被公司告知其人事档案已经遗失,魏先生一气之下到京口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40000元。这也是江苏省镇江市首例因人事档案被单位遗失而要求赔偿的案件。

面对新问题,京口法院承办法官考虑到补办档案,并非所有内容均能补办,为便于执行,故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主。法官采取多种方式宣讲法律知识,既从劳动法律规定的理解适用上寻找突破口,又实事求是地开展调解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使企业明白了自己的错误,最终单位与魏先生达成了和解协议,9月29日魏先生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法院也裁定准予魏先生撤回起诉。该起档案遗失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也同时给有关企业敲响了警钟。

杨毅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根据我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的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关于职工档案的转递,也有这样的要求:“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我国《档案法》第3条指出:“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因此,本案中的那家单位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外,在近几年审理的一些案件中,因档案记载不全或档案丢失引起的举证不力的问题很多,一些企业在保管职工档案时对档案内容补充不及时,丢件落件情况比较普遍。有的企业几经撤并转制,在档案的管理上出现了漏洞。魏先生的档案就是在其原工作单位几次转制的情况下丢失的,这应引起企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应把职工档案管理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做好职工档案的保存管理工作。而对于职工个人来讲,应关注个人档案的保管情况,在调动单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追查个人档案的移交情况,在出现丢失等问题时应采取正当手段反映情况,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郝刚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我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企业的一名职工有让企业保管好其个人人事档案的权利。同样,企业也必须保管好职工的个人人事档案。在本案中,魏先生虽然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但这家公司却没有按规定将魏先生的档案进行移交或进行妥善保管。这家公司显然有一定的过错。法院的审理也是正确合理的。由于近年来因档案丢失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职工个人在调动单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追查个人档案的移交情况,在出现丢失等问题时,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职工档案遗失引发劳动争议单位被判赔偿3万

转自:时间:2008年4月14日17:8

记者今日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成都首例因

职工档案遗失而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案近日终审结案,法院二审

依法驳回了原审原、被告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认定的档案遗

失确实给职工甘某的社保、就业造成一定影响带来一定损失,并判决被告单位酌情赔偿3万元。

法院一审查实,原告甘某原为农行成都市高新支行单位职工。2001年12月,其向单位提出自谋职业、买断工龄的申请得到批准,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但在甘某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社保手续时,发现被告单位将其档案遗失,并因此未再办理社保手续。

之后,双方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甘某将高新支行起诉到法院,要求为其补办参加海军开始到高新支行处工作的所有档案资料,赔偿因丢失档案致使其无法重新就业而造成的实际收入损失共72950元及可预见合理收入损失23.73万元,赔偿其因不能办理社保手续而导致其不能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和到达退休年龄后领取社保金而受到的损失及档案遗失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费用共计10万元等。

法院一审认为,甘某在庭审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补办档案资料的诉请具有可执行性,该诉请因内容不明确,无可执行性,且其也无法证明自己是因档案遗失未就业,档案遗失与其是否就业并无必然联系,与其要求的实际损失之间缺乏必要的因果关系,而其主张的可预见的合理收入损失,也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其这三项诉请均不予支持。但甘某的档案遗失确实给其的社会保险及就业造成了一定影响,带来一定损失,故法院一审酌情支持3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审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甘某坚持认为单位将其档案遗失从而造成其无法就业,高新支行理应为其补办、恢复职工档案资料,并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及合理的可预见收入,并认为判决只赔偿3万元过低。高新支行提出,甘某于1995年转入高新支行后随即发现档案丢失,单位实际上已为其补办了其在高新支行工作期间的档案材料,其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也完全可自己到社保局购买个人社保,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和到达退休年龄后领取社保金,这与档案遗失无关,因此一审判决应予撤销,并请求驳回甘的诉请。

成都中院终审认为,甘某对要求补办的档案未明确具体的内容和措施,对档案遗失造成的实际收入损失以及可预见的合理收入损失,其也不能证明档案遗失与其是否就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述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对甘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等,一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酌情认定3万元,也是妥当的。

因此,法院终审认为原审原被告双方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故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档案丢失之后

——一起特殊侵权损害赔偿案始末

作者:本报记者田浩本报通讯员胡羽发布时间:2008-07-0308:12:13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对于一个人来讲,人事档案是就学、就业时所需的必要的证明材料,同时也是一个人工作流转、缴纳各种保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性材料。按照我国现有的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相当一部分人的档案是由其所在工作单位予以保管的。由于单位档案管理制度的非专业性,难免会存在一些疏漏,因档案瑕疵、损坏、丢失等原因导致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大量存在。那么出现上述情况后,单位究竟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就受理并审结了一起人事档案丢失而引发的赔偿案件,给出了法律意义上的解读。据该院立案庭人员介绍,近年来,就档案丢失引发的纠纷前来咨询的人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十年漂泊诉至法庭

1994年,张乙刑满释放。

在服刑第二年,张乙所在单位北京某公司就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将其开除。经历了十多年的铁窗生涯,重新回到社会的张乙没有想到社会发展进步得这么快,新兴行业迅速崛起、劳动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对于眼前的大千世界,张乙已经完全不能适应了。他在家中呆了一段时间后,由于没有生活来源,不得已只能硬着头皮去找工作。每天早出晚归,累得筋疲力尽,换来的却都是相同的结果:自己被拒之门外。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能填饱肚子,张乙只得为别人打零工,每月拿着仅够糊口的几百元工资度日,而且还朝不保夕。几年间,光是临时性工作,张乙就换了十多个。他送过报纸、拉过煤、摆过地摊、倒过泔水,总之,只要是能挣钱养活自己的工作,他都一一尝试过。

光阴荏苒,转眼十年过去。张乙感觉自己的身体状况每日愈下,而由于看病的钱都要自己掏,他也一直拖着没有去医院看过。同时,他也想到了自己万一有一天干不动力气活了该怎么办?这一问题始终困扰着他。直到他发现,周围邻居、朋友中与自己近乎同龄的人,有的通过缴纳养老保险,准备到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以安享晚年;有的现在每月领取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日子过得也还说得过去。唯独自己,除了一身病以外,一无所有。他一打听,原来,无论是办理养老保险,还是最低生活保障,都需要用到人事档案。联想到自己找工作屡次碰壁的经历,张乙才意识到,不仅是因为自己曾经有过前科,又无一技之长,还有一点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没有人事档案。

于是张乙想到了自己原来的单位。2005年10月,他第一次来到原单位的人事部门寻找个人档案,工作人员答应帮他查找,却一直没有结果。当年11月初,当他再次到原单位要求查找档案时,却被告知:由于时间太久,档案已经丢了,当时办理此事的人员已经调出或退休,并为其开出了档案丢失的证明材料。

拿到档案丢失的证明材料,张乙的心里就像打翻了五味瓶,百般心酸涌上心头:难到一纸简单的证明就可以把自己十年的坎坷经历全都打发掉吗?这十年来,受过多少苦自己都说不清了。虽然自己曾经犯过罪,但已经受到应有的惩罚,经历了十多年的改造过程,这个社会对每一个人都应该是平等的,刑满释放的人权利同样应受到尊重!

张乙思来想去,怎么也难以接受这个事实。尽管原单位一再表示愿意为他补办档案,但是张乙仍就气愤难当。他决定无论如何也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档案丢失的十年里,张乙尽管身在北京,却总有一种没根的感觉。生活中因此所受到的挫折,时不时地在他的脑海里出现。单位应当就自身存在的过错承担责任。可是究竟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张乙自己也说不清。总之,他就认准了一点,多少金钱都难以弥补已经逝去的时间及自己消耗的体力和精力。在多方咨询后,他委托别人代写了起诉书,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一是赔偿其因丢失档案而造成的损失30万元;二是为其缴纳自1994年以来应缴纳的工伤、医疗、养老、失业保险;三是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

张乙在起诉时理直气壮。尽管法官一再向其释明,提出如此高额的诉讼请求,如果一旦败诉,将由其自行负担诉讼费7000余元。张乙始终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因为他坚信自己一定会胜诉,但又囿于生活所迫,无法预交诉讼费。法院经依法审查后,允许其缓交诉讼费用。

各有过错按责承担

面对张乙高额的赔偿请求,被告在法庭上不慌不忙,在答辩意见中全面否定了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张乙自被开除后直到2005年才到单位要求查找自己的人事档案,此期间早已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另外,我们积极要求为其补办档案,却遭到拒绝,说明其诉讼的内在原因,绝不是为了解决自己的档案问题,同时也说明没有档案并没有影响到其正常就业。

被告同时认为,张乙请求高额的赔偿金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损害赔偿必须要具有损害后果,损害与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行为要具有违法性。而张乙只是自己凭空想象损害后果的存在,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另外,按照张乙释放时1994年的规定,其凭释放证就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登记再就业,能否就业不因其是否有档案。而且,档案虽然与养老保险有一定的关联,但又没有必然联系。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和上缴保险的义务。至于说到精神损失费,更是没有任何根据可言。

针对张乙要求的补交各种保险的诉讼请求,被告单位提出,张乙被开除是严格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办理的各种手续,当时劳动法还没有出台,张乙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单位就没有义务为其上缴保险。

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张乙的诉讼请求。

听到被告在法庭上的答辩意见,张乙十分气愤:明明是单位把自己的人事档案弄丢了,却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在他看来,他因档案丢失产生的损失,单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多少都不为过。法庭上,双方剑拔弩张,各执一词。

张乙在参加工作时还只是一个二十多岁的毛头小伙儿,转眼二十多年过去了,他已经年过半百,可生活上却处处没有保障。张乙原本认为,自己毕竟在原单位工作过,只要单位能主动给予赔偿,自己可以就赔偿数额作出一定让步。可万万没想到,一切出乎所料!为了自己下半辈子的生活,张乙下定决心,这场官司他坚决要打到底。

尽管张乙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但被告单位承认由于自己工作上的疏忽而导致张乙的档案丢失的事实,被告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然而,张乙是否就能够完全免责呢?从法庭调查的结果来看,张乙在服刑期间,不具备知晓档案丢失这一情况的基本条件,但在其刑满释放后的十年里,他却始终没有向被告公司主张权利,导致知晓此事的延误,致使损失扩大,因此,他本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而直到张乙于2005年到被告公司要求调出档案时,才知道自己的档案已经丢失,因此并不能认为本案超过了诉讼时效。也就是说,被告单位对由于自己过失而侵犯张乙权利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张乙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补缴各种保险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赔是应该赔,那到底应该赔多少呢?

由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于1996年7月1日才开始实行。法官根据1996年到2005年期间,北京市每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年予以确定赔偿数额,最后再按照双方各自的责任比例分担,由被告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张乙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这场因档案丢失而引发的赔偿纠纷,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公司赔偿张乙1.3万元。

判决的数额与张乙的诉讼请求差距甚远。张乙难以接受,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判决生效后,被告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此案虽然已经告终,但从案件审理过程我们不难看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不能仅单纯依靠司法机关来解决,而是应该引起全社会共同的关注。

档案丢失对一个单位来讲,可能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问题,而对相关的个人来讲,则是一件影响到其生活方方面面的大事,包括就业、上缴医疗和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计算、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等。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在力量相距悬殊的情况下,劳动者维护自己权益的道路走得十分艰难。

管好档案稳定和谐

近年来,随着人才流动的日益频繁、企业改制速度的加快、国家有关社会保障政策的出台,因档案丢失引发的纠纷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虽然案件总量不多,但由于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加之法律相关规定不明确,又缺少其他救济途径,导致此类纠纷很难得到有效解决,甚至引发长期上访事件,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有必要提醒劳动者及相关部门对人事档案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司法实践中,已经被公开诉至法院的案件仅仅是众多档案纠纷的冰山一角。虽然案件审结的方式不同,但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情况来看,我们不难发现档案纠纷普遍存在的一些特点:

一是被告在多数情况下具有一定过错。我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关于档案的转移,也要求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我国档案法第三条指出: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由于档案意识薄弱,相当一部分企业对档案的管理十分不规范,成为被告的几率较高。有的是根本没有为职工建立档案,有的是管理人员交接工作时对有关问题交待不明确,有的是由于档案搬移、销毁过程中把关不严,有的是缺少必要的档案存放条件、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转移制度,上述一系列原因都有可能导致人事档案的丢失或毁损。在已经发生的人事档案纠纷中,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无法解释清楚丢失档案的具体原因,过错程度大小不一。

二是档案丢失给原告生活带来严重影响。档案纠纷的原告通常都是企业职工或是学校学生。由于个人辞职、出国、办理停薪留职、待岗或是企业改制等原因,企业职工离开原单位后,在面临再次就业的时候,必然需要原来的人事档案来证明自己的基本情况和工作经历,同时只有拥有人事档案,新单位才有可能为其办理相应的保险事宜。而且在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对人事档案的审查也是必要的条件。学生在继续就学或就业时,人事档案仍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档案的丢失,对于个人来讲,必然会造成一定的有形或无形的损失。

三是原告发现档案丢失时一般时间都较长。目前,档案意识薄弱不仅体现在单位行为上,个人档案意识也亟待提高。诸多案例表明,绝大多数个人在离开原单位时往往是“潇洒走一回”,只顾着如何跳槽到一个更好的单位,对人事档案的转移重视程度不够。另外,有的单位也试图以不予协助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来阻止人才正常流动,自愿离开单位的个人不得已只能放弃档案。而直到需要办理社保、退休等相关手续时,才发现人事档案的重要性,到原单位索要档案时,才有可能得知档案已经丢失或毁损。这期间最短的也有几个月,最长的长达十几年。

篇五:《干部人事档案缺失材料收集与补充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缺失材料收集与补充办法

一、履历材料:

1、1988年制《干部履历表》(含1988年以前的履历表):是指该干部在198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所填写的履历材料。无此材料,首先应确定此干部当年所在单位是否组织填写过履历表,如组织填写过,应到干部本人当年所在单位查找。确定找不到的,应由干部现所在单位出具1988年制《干部履历表》短缺说明。若档案中已存在1988年制《干部履历表》,但项目不全或填写不规范的,不需补充。

2、1999年制《干部履历表》:档案中无此材料,应通知干部本人补填,任职经历填写到现任职务,填写内容以现在的实际情况为准。如履历表中缺照片、本人签名、填表时间和审查机关印章等,由干部所在单位予以补充。

二、年度考核材料:

1、缺少1994年以来的年度考核登记表的,从所在单位查找,能找到的,直接将原件归入本人干部档案。确实找不到原件的,考核单位依据考核结果记载,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党组章。表中缺少干部本人签名的,通知干部本人补签,如有特殊原因不能补签的,可补盖名章。补签(章)位置是年度考核表中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的意见栏或备注栏。

2、按规定不需要考核以及应考核而未考核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或党组章。

3、如干部因外出学习、挂职、生病等原因未能填写年度考核表的,请在部门统计时进行书面说明,其他漏填人员请联系补填,并按要求盖章、签字。

三、学历学位材料:

档案中应有与本人学历、学位相对应的全部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1、缺少高中毕业生登记表:

要到大学或者毕业高中学校找原件,确实找不到的,要作出有关说明。

2缺少入学材料、考生报考登记表、高考电子档案:

缺少入学材料、考生报考登记表的可到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