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份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办简易征收还交那些附加税
详细内容
篇一:《2016年5月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税目税率对照表》
一般纳税人税目税率对照表
篇二:《2016年5月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税目征收率对照表》小规模纳税人税目征收率对照表
篇三:《《营改增税率表》2016年5月1日实施》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可依法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个人销售二手房)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2016年6月1日起,纳税人需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申报期限内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营改增纳税人发票
自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提供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6月30日;5月1日起,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5月1日前,如果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补开发票的,可在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篇四:《2016年营改增新政:营改增差额征税项目有哪些?》2016年盘点新政:营改增差额征税项目有哪些?
2016年5月开始的全行业营改增,对于销售额,原则上是规定“以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但又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究竟有哪些销售项目可以按差额计税呢?允许扣除或减去的又是哪些项目的金额呢?一文全给你。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1)、(2)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应简易计税方法,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8.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10.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资金项目。
1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3.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4.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016年5月份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办简易征收还交那些附加税}.
(2)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2016年5月份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办简易征收还交那些附加税}.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
(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
(2)、(3)点规定执行。
11.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12.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文章来源:乐上财税网
篇五:《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营改增后必须知道的7个征收管理的问题》2016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营改增后必须知道的7个征收管理的问题
1、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手续?{2016年5月份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办简易征收还交那些附加税}.
不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人的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办理营改增手续。
2、兼有国地税业务的企业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也有国税的发票,是否还要办理营改增手续?
目前,不需要办理营改增的手续。{2016年5月份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办简易征收还交那些附加税}.{2016年5月份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办简易征收还交那些附加税}.
3、纳税人提供业务管理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按季收费,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费时应如何开票?全额开具国税发票还是按比例划分后分别开具地税和国税票?
应全额开具国税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作为纯地税纳税人,原有的开票设备是否还能够使用?如不能使用应如何办理?
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参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项目,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老项目,以开工、完工还是产权登记时间为准?
以开工日期为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6、连锁经营餐饮企业在北京不同区有分支机构,营改增后,是否可申请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可以,纳税人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汇总缴纳申请。
7、营改增三证合一的存量户在签三方协议时,银行一般以三证合一的信用代码为准,但存量户未在国税变更税务登记号,此时协议无法发送成功。企业该如何处理?
纳税人先到国税机关办理三证合一手续,办完后再签订三方协议。
篇六:《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难点问题》新政解析|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难点问题
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问题导读
段文涛/文
本次营改增方案中为何仍称“试点”?楼继伟部长解释,原来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造成一定扭曲,包括企业行为和财务方面的扭曲,因此改革中采取了不少过渡措施,全面推开后是一种全面的试点。
一、纳税人的相关规定
中国境内有偿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及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改增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一般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未超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全新的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1994年随着《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施行而诞生的,很多人一直认为混合销售就只一个定义,而认
真的去看,又会发现,混合销售又分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各自的定义是相反的。
增值税混合销售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别规定的行为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混合销售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的有形动产),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别规定的行为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以上所称特别规定的行为,是指纳税人的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为,该类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本次营改增,引入了混合销售这个概念,但是其定义却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至此,增值税混合销售由以往的同一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业务中,跨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改变为:同一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业务中,混杂增值税不同税目的业务,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行为。
三、变革的兼营行为
原增值税的跨税种兼营行为,是指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行为,但是该几种行为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几种行为不一定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收取的价款不一定来自同一人。
从事兼营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本次营改增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2016年5月份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办简易征收还交那些附加税}.
同时保留了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的规定。
还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相关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取消了混业经营
由于以往的营改增试点均是在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模式下进行的,既存在一项销售行为跨税种的混合销售,又存在一个纳税人兼有增值税销售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兼营行为,因此,对于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就以一个新概念“混业经营”来界定,并规定,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本次营改增,已经是在全增值税的模式下运行,因此取消了对混业经营的征税规定,而按兼营行为的规定征税。
五、贷款利息及费用不得扣除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各种形式占用、拆借他人资金)支付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支出,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七、房地产项目土地价款不作进项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八、个人出售二手房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九、建筑工程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