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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益保护法

详细内容

'第一篇残疾人权益保护法
《2015残疾人保障法解读(最新)》

第一节立法背景和基本结构

一、立法背景

我国残疾人立法是建立在残疾人事业发展基础之上的,即在残疾人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才开始进行相关立法。1953年我国成立了中国盲人福利会,1956年我国成立了中国聋哑人福利会,1960年两者合并成为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1988年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并后成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随后各地也先后成立了本地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以后,才开始推动制定相关法律,以规范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即先有残疾人事业,后有残疾人立法。

在中国残联、民政部等相关单位的大力推动下,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残疾人保障法》,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残疾人保障法》的通过具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这是我国第一部旨在全面保障残疾人权利的专门法律,标志着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开始步入法治化轨道。第二,这是我国在社会法领域通过的第一部保护特殊群体的专门法律,对于其他特殊群体权利立法具有借鉴意义。比如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是在《残疾人保障法》出台之后制定的。

在中国残联、民政部等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的内容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比较协调,比如无障碍环境、社会保障两章基本上都是新增加的内容,其规定反映了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特征和要求。第二,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强化对残疾人的权利保障,进一步扩大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范围,进一步明确侵害残疾人权利的法律责任,对于保障残疾人各项权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三,《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过程正好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制定过程契合,《残疾人保障法》充分吸收了联合国公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二、基本结构

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共9章54条,2015年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共9章68条,基本结构如下: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1条至第14条,共14条。主要规定了立法依据、残疾人定义、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保障措施、残疾人的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康复”,包括第15条至第20条,共6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与保障措施。

第三章“教育”,包括第21条至第29条,共9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第四章“劳动就业”,包括第30条至第40条,共11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第五章“文化生活”,包括第41条至第45条,共5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第六章“社会保障”,包括第46条至第51条,共6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包括第52条至第58条,共7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和社会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创造无障碍环境的责任和相应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包括第59条至第67条,共9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权益受侵害后的救济途径和侵犯残疾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包括第68条。主要规定了法律的生效时间。

三、重要提示

一是,《残疾人保障法》作为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基本法,其中规定了保障残疾人权利的诸多条款,但是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法律远不止《残疾人保障法》,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60多部法律中都有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内容。

二是,《残疾人保障法》作为保障残疾人权利的专门性法律,其中规定的许多条款比较原则、笼统,需要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配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确保其实施。目前已经制定的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通过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地方性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残疾人保障条例。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为基础,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以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行政法规为配套,以优惠和扶助残疾人的地方法规为补充,全面保障残疾人权利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我国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层级宪法

第二层级普通法律民法通则、刑法、民诉法、刑诉法等

专门法律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层级普通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

专门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

环境建设条例等

第四层级普通地方法规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等

专门地方法规北京市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西省残

疾人保障条例、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等

第二节重点法条解读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残疾人保障法》,我们挑选了一些比较重要的条款,与大家共同解读。

1.第2条解读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2条是关于残疾定义、分类和残疾人标准的规定。

如何对残疾进行界定是个十分困难的事情,不同国家对残疾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至今国际上也没有形成统一无疑的残疾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规定,残疾的构成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二是“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但是究竟何种情况下属于“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何种情况下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则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的标准。目前执行的标准是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实施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5),该标准将残疾人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七类,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个等级。残疾一级和残疾二级一般被称为重度残疾。

凡是符合《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规定的人,就被认为是有某种残疾的人,即我国法律认定的残疾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第2款规定,残疾人至少有八类,即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和其他残疾人,但是目前《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没有对“其他残疾”进行界定,因此“其他残疾人”在实践中尚未得到明确确认。

我国对残疾和残疾人认定采取比较严格的标准,目前我国有各类残疾人8500万,占人口总数的6.34%。在采取比较宽松认定标准的国家,残疾人占人口总数的比例已经达到18%,糖尿病人、酒精依赖者等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残疾人。

各国残疾人比例逐年提高

英国1987年7.1%1994年15%2002年18%

美国1991年12.2%2001年18%

澳大利亚1976年4.8%1993年18%

韩国2000年3.09%2015年4.59%2015年6%

中国1987年4.90%2015年6.34%

2.第6条解读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6条是关于残疾人参加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授权残疾人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和途径参加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一般说来,这些形式和途径包括:第一,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参与政治生活,残疾人既可以通过选举代表其利益的各级人大代表,实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间接管理,也可以被选举为各级人大代表,直接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第二,通过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来参政议政,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第三,通过参加考试或者选拔,成为国家公务员,直接成为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第四,通过行使结社权,成立残疾人组织并通过残疾人组织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其他途径,如通过言论、出版等途径发表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是落实第一款规定的具体举措。第二款是对国家机关的职责性规定,国家立法机关和政策制定机关,在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立法和政策制定时,应当主动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残疾人成为与己相关的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参与者,而不是旁观者,以便更好地保护残疾人的利益。第三款则是对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授权性规定。任何残疾人可以对任何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无论是提出建设性的建议,还是提出批评性的意见,都是残疾人的自主性权利,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倾听,合理采纳。

3.第8条解读

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是关于残联职能的规定。

残疾人联合会(简称“残联”)是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其性质是人民团体,不是政府机关。

目前残疾人联合会包括中国残联、省级残联、市级残联、县级残联、乡级残联共五级。各级残联的职责主要包括四项:一是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二是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团结教育残疾人,四是为残疾人服务,一般简称为“代表、服务和管理”。

中国残联和地方残联开展工作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以及政府委托。

根据残联章程规定,各级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主席团行使代表大会职权,执行理事会是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承担残联的日常工作。

4.第14条解读

第十四条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14条是关于全国助残日的规定。

残疾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一种代价,因此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对残疾人进行扶持和帮助,避免仅仅让残疾人及其家庭承担残疾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作为国家和社会扶助残疾人的节日。

每年全国助残日,都会确定一个主题,并围绕这个主题广泛开展各种活动。主要活动内容包括:宣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倡导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鼓励帮助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广泛开展各种具体的助残活动等。2015年全国助残日的主题是“帮扶贫困残疾人”。全国助残日不仅是扶助残疾人的重要节日,也逐渐成为宣传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载体。

联合国还专门设立了残疾人自己的节日,即每年12月3日的“国际残疾人日”,此外还有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世界精神卫生日,我国还设立有全国爱耳日、全国爱眼日等。

与残疾人相关的重大节日

全国爱耳日3月3日

全国爱眼日6月6日

国际残疾人日12月3日

国际聋人节9月的第4个星期日

国际盲人节10月15日

世界精神卫生日10月10日

5.第16条解读

第十六条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16条是关于如何开展康复工作的规定。

康复是指通过医学、工程、心理、社会、教育等手段,帮助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最大限度地增强其参与社会的能力。广义的康复包括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而狭义的康复仅指医学康复。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所指的康复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即医学康复。

《残疾人保障法》第15条中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第16条规定是落实第15条规定的具体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重要内容:

第一,残疾人康复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实际”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即依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确定康复工作的基本目标,同时要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加大康复工作投入,不断提升康复工作目标;二是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和康复技术的实际,既要看到我国残疾人康复技术与其他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更要立足我国实际促进康复工作稳步发展,不断追求突破和创新;三是我国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实际,发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目标是使广大残疾人获得康复服务,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要立足于我国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实际状况,确定康复重点和康复计划。

第二,残疾人康复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原来的康复主要强调的是机构康复,即以康复医院、综合性和专门性的康复中心、综合医院的康复科室等作为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主体,即以康复机构为骨干。后来,国际上逐步认识到社区康复的重要性,并将社区康复作为康复工作的基础。在国际上社区康复指的是广义康复,包括健康、教育、生存、社会和权利五部分组成。在我国社区康复主要是指基层社区为残疾人提供的康复服务。无论是机构康复还是社区康复,都必须以家庭为依托,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残疾人康复要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这是根据我国国情提出的,也是我国多年来开展康复工作的经验总结,有助于让尽可能多的残疾人享受到康复服务,让更多的残疾人能够承担得起康复服务费用。

第四,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我国目前有0-14岁残疾儿童387万,其中0—6岁残疾儿童140万。相当一部分出生缺陷或致残因素,如果能够早发现、早治疗、早康复,就可以通过较少的康复费用获得最佳康复效果,因此要“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这几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为贫困视力残疾儿童配发助视器;为贫困听力残疾儿童配发人工耳蜗并补贴手术和康复训练费用,以及配发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费用;为贫困肢体残疾儿童配发矫形器、轮椅、坐姿器、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和贫困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用。

6.第21条解读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第二篇残疾人权益保护法
《2015法律进社区实施方案》

第1法律进社区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体现法律援助的宗旨和目标,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发挥法律援助政府职能,推进“法律进社区”工作,更好地为辖区困难群众、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按照区司法局的统一部署,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法律服务为切入点,以辖区困难群众、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为救助重点,建立和完善社区法律援助组织服务体系,方便群众法律救助,满足群众法律需求,解决群众涉法实际困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为根本要求,以“政府满意,人民欢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职能,拓展法律援助领域,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增强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开创法律援助社会化新局面,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

三、组织机构:

街道设法律援助工作站,下辖5个社区,建立一支15人的社区援助志愿者队伍,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对各社区援助工作点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四、成员构成:

法律援助志愿者主要由所在社区主要领导、治保调解干部、社区法律工作者组成。

五、服务内容:

1、对特困家庭提供义务法律服务。以各行政村基本无劳动收入的特困家庭为服务重点,主要为特困家庭提供义务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非诉讼调解、诉讼代理(须由区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等法律援助服务。残疾人权益保护法

2、广泛开展法律服务活动。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定期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在社区内开展法律咨询、讲座等活动,志愿者协助配合司法所和社区开展法制宣传、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的法律帮教工作。街道司法所不定期对法律援助志愿者进行培训,熟悉业务,并按照法律援助的内容开展法律服务。

3、做好法律顾问工作。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加强与各社区联系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的协调,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组织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咨询,提供宣传资料,帮助群众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化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稳定。

4、规范法律援助服务电话。区法律援助中心和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向受援对象公布“148”专线电话和志愿者联系电话,随时接听解答特困家庭的法律咨询。

5、加强与劳动、信访等部门的协调,积极为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上门进行法律服务,为困难职工进行法律援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6、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工作动态及与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辖区内群众对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意义、法律援助的方法、方式、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方面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今年在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对法律援助的重要条例进行上墙制度,从而使法律援助这一政府职能得到充分落实。

六、工作要求:

1、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街道、社区按照区法律援助的要求,建立完善法律援助的组织领导,并列入街道社区年度的工作计划,街道司法所定期进行讲评,年底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2、落实工作制度,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街道工作站、社区工作点要按照按照方案要求,具体负责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每个季度开展1—2次法律咨询活动,做好法律援助志愿者和特困家庭之间服务衔接工作,定期统计和上报志愿者服务情况,并进行归档,确保工作不走形,落在实处。

3、法律援助志愿者与服务的特困家庭要建立必要的联系方式,保持联络畅通,志愿者每月应主动与服务的特困家庭联系2次。

4、总结经验,提高服务水平。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服务途径和方法,更好地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2法律进社区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推动全市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全市新型社区和和谐社区建设,根据自治区宣传部、司法厅、依法治桂办公室《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城区实际,在全辖区范围内广泛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保障社区稳定为宗旨,以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为切入点,以提高社区居民法律素质为核心,促进社区依法建制、居民自治、民主管理,为构建开放、平安、和谐西乡塘区,促进西乡塘区经济稳定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使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社区管理、服务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居民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在社区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动社区自治工作向纵深发展,推进社区依法治理,为社区居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主要内容

1、建立“五个一”。认真总结“法律进社区”的经验,积极探索社区法制宣传教育新途径,逐步实现“五个一”:即每个社区应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橱窗,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建设一支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立一套居民学法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义务法制宣传活动。

2、成立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加强社区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并支持志愿者经常深入街道、深入社区,结合各个时期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发生在居民身边的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为居民开展公益性法制讲座、居民法治论坛活动。

3、加强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要加强对社区居民,特别是青少年、外来务工人员、经商人员、老年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他们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

4、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充分发挥司法所、“148”专线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在为居民解疑释惑、排忧解难的过程中普及法律知识。

5、开展“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以社区服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社区综合治理、社区教育为重点的社会功能,依法保障社区居民的民主权利,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服务方面的作用,推进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建设。

四、工作对象

“法律进社区”要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突出抓好青少年、外来务工人员、经商人员、老年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

五、学习内容

1、学习宪法知识。把深入宣传《宪法》、《选举法》作为社区居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任务。

2、学习刑事法律和社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宣传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禁毒法》和反邪教方面的法律法规等。

3、学习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主要宣传学习《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

4、学习交通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宣传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

5、学习计划生育、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主要宣传学习《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6、学习工商、税务、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主要宣传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等。

7、学习民事诉讼、劳动仲裁、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主要宣传学习《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合同法》、《法律援助条例》等。

六、主要措施

1、认真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积极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和社区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宪法和与社区居民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加强对青少年学生、加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老年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对青少年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为依托,发挥社区人力资源优势,开办家长学校,组织“我与父母同学法”活动,开设预防青少年犯罪等专题法制讲座,保证青少年在社区内得到良好的法制教育。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通过法律咨询、知识竞赛、图片展览、放映法制录像,以及“一封家书”、“一封信”等活动,强化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学法用法意识。对老年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充分利用居民学校、社区活动站和老年学校,宣传与他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抵制宣传迷信、邪教等非法活动。组织志愿者协调治安、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部门,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办理法律事务,调解纠纷,解决后顾之忧,依法维护老年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2、进一步加强社区法制宣传教育网络和社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每个社区要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定期对居民开放;设置一个法制宣传栏(橱窗);制定一套社区居民学法用法制度,有计划、分层次组织社区居民学习法律知识;建立一支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每季度开展一次义务法制宣传活动;建立社区法制学校开辟社区法制课堂,每年保证2次法制课。

3、全面构建社区法律服务体系。建立法律服务工作站,开设社区法律服务窗口,成立一支由多方面法律人才组成的社区法律服务队伍,努力实现五种服务,即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法律援助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和社会法律志愿者服务。建立固定的联系点和服务点,公示法律服务热线,为社区居民提供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4、进一步健全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强化调解功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社区内部矛盾中的作用,深入了解社区内部矛盾的现状和特点,积极做好民间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做到小纠纷不出社区,大纠纷不出街道,使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调解,减少激化、减少信访和诉讼,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稳定社区的第一道防线。

5、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开展公安警务进社区活动,建立群防群治队伍,掌握社会治安动态,以确保社区安全为目标,以公安派出所为主,以社区治保、人民调解、社会帮教为基础,实行看楼护院与联防巡逻相结合、专业队伍与群众组织相结合、物业保安管理与居民的自我防范相结合的群体群治体制。

6、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除重点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外,还要对他们进行造册登记,建立个人档案,定期走访,掌握动态。关系他们的生活和出路,教育社区居民不能歧视他们,为他们创造自食其力、成为社会有用人才的条件,使他们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7、要把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公民”等活动,把普法教育、道德教育渗透到每个家庭,提高社区居民社会主义道德素质,使社区成为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大家庭。

七、活动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区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法律进社区”工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局面。

2、明确目标,建立机制。城区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法律进社区”作为“五五”普法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制定“法律进社区”近期目标、长远规划、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考核评价体系,使“法律进社区”工作呈现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工作到位的良好局面。

3、突出重点,完善制度。注重学习宣传与社区居民尤其是社区重点普法对象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社区居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注重健全社区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自治章程,实现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法治化、规范化。

4、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正面引导,努力营造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良好氛围;要积极开展“法律进社区”示范点创建工作,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5、加强信息反馈和档案管理工作。城区各单位、各部门对“法律进社区”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做好原始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同时,培养典型,总结经验,及时将活动进程和经验反馈西乡塘区依法治区办公室。

第3法律进社区实施方案

按照《20XX年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要求,为促进和谐平安社区建设更好的发展,特制定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局,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大力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直接面向社区、面对群众,普及有关社区管理、居民生活方面的法律法规,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全街“法律六进”活动安排,大力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坚持法制教育和法制实践相结合,把依法治街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使各项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管理轨道,保障和促进城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社区法制宣传,营造良好法制氛围。法制宣传应做到“七个一”:

1、必备一套法律书籍。各街道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每人要有一套(10本以上)与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书籍,并开展经常性的学法活动。

2、设置一个法制宣传栏(橱窗)。各社区要在所辖每个社区设置一个法制宣传栏,将与社区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定期载入专栏,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漫画,结合具体事例“说”法。

3、社区要建立一个法律图书室。在社区开辟场所,并配备一些法律书籍,定期对居民开放,做到有“法律明白人”进行讲解,使社区居民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习惯。

4、制作一部法律专题片。各社区要以区域法治创建为内容,着重反映司法、执法、依法行政、普法宣传等方面,制作一部法律专题片,在各级媒体播放。

5、编撰一册法律故事精选。各社区要根据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现象及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改编和加工,以法律故事的形式,阐释法治精神。

6、开辟一栏法制宣传专版。各社区要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开辟法制宣传专版(栏),宣传“六五”普法、法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相关内容,不断打造法治文化建设新平台。

7、组织一场法制文艺演出。各社区要组建法制文艺队伍,编排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法制文艺节目,深入农村和社区,开展法制文化社区和法治文化村创建活动,把法治文化渗透到各个领域。

(二)开展社区法律服务,居民增强法制观念。社区法律服务要做好两方面工作:每个社区设一个法律咨询点,每季度确定一天为“社区法律咨询日”;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社区家庭法律顾问制度,引导社区家庭聘请法律顾问,培养遇事找法习惯。

(三)完善社区法律保障,积极维护社区稳定。在社区建立“一岗、一室、一组织”三个阵地,形成社会法律保障体系。每个社区设一个法律维权岗,开展法律援助,积极维护青少年、妇女、老年人及残疾人合法权益;每个社区建立纠纷调解室,及时调处社区居民的纠纷;每个社区成立一个帮教小组,落实帮教对象和帮教措施。

(四)加强社区制度建设,促进社区依法治理。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组织制度、内部工作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等;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公约和自治章程,推行社区事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实现社区事务的民主化管理。

三、活动安排

1、8月依法治街依法治街工作领导小组将对社区开展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调研,掌握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第一手资料,指导“法律进社区”活动的深入开展。

2、9月在全街掀起“法律进社区”活动高潮,各社区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社区法律咨询、法律讲座、法律援助、法律展览、法制文艺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10月对“法律进社区”活动作阶段性总结,适时召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验交流会,进而把“法律进社区”活动作为社区普法依法治理的主要载体,长期坚持下去。

四、几点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法律进社区”活动是街依法治理的一个有效载体,各社区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切实将活动摆上议事日程。加强协调,与党委宣传部门、综合治理、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此项工作。依法治街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进社区”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2、各社区要结合实际,精心制定活动计划,建立活动制度。“法律进社区”活动要结合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要把“法律进社区”活动作为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推进社区依法治理的重要举措;要与文明城市的创建活动、精品社区建设工作和科技、卫生、文化进社区活动结合起来,努力创出特色,抓出成效。

3、做好信息反馈。各社区要加强与依法治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报送本地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的动态、信息、典型经验和活动总结,及时予以交流与推广。

五、组织领导

成立城南街道“法律进社区”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政法副书记时永海担任;副组长由街道司法所所长周新艳担任;成员为各社区负责司法工作的社区委员。“法律进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街道司法所。

第4法律进社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杭县委、上杭县人民政府转发<中共上杭县委宣传部、上杭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要求,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贴近基层、贴近社区,提高广大社区居民的法律素质,不断深化社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决定在全县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法律进社区”的有关要求,以提高社区居民法律素质为目标,以推进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为主要内容,紧紧围绕社区建设和管理实际,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推进社区依法治理,维护社区平安稳定,促进社区有法可依、秩序良好、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和谐、社区居民个人素质和法律意识不断得到提升。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使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社区管理、服务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居民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在社区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动社区自治工作向纵深发展,推进社区依法治理,为社区居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工作对象

“法律进社区”要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突出抓好青少年、外来务工人员、经商人员和老年人(离退休)、下岗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三篇残疾人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知识竞赛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知识竞赛题

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入答题卡中:

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自(C)起施行。

A.2008年4月1日B.2008年5月10日C.2008年7月1日

2、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共有(A)。

A.九章六十八条B.八章五十四条C.九章六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C)修订通过。

A.2008年4月16日B.2008年4月20日C.2008年4月24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根据(B)制定的。

A.法律B.宪法C.法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的残疾类别有(C)。

A.6类8种B.8类C.7类8种

6、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A)。

A.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B.共享改革开放成果C.共享经济社会成果

7、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C)。

A.政策保护B.道德规范保护C.法律保护

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要求全社会对残疾人(B)。

A.同情、抚慰、关怀、支持B.理解、尊重、关心、帮助

C.怜悯、爱护、照顾、扶持

9、国家鼓励残疾人(A),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A.自尊、自信、自强、自立B.自制、自助、自给、自足

C.自持、自勉、自爱、自重

10、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国家有计划地开展(A)工作。

A.残疾预防B.康复工作C.卫生

11、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C)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A.依法维护B.司法援助C.诉讼维护

12、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逐步完善(C),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A.专门措施B.无障碍设施C.特殊措施

13、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B)。

A.表彰和奖励B.通报和表扬C.表扬和宣传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A)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

A.必须招收B.视情况招收C.应当招收

15、盲人持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可(C)。

A.半价付费B.优惠付费C.免费

1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符合规定予以供养的残疾人指(C)。

A.无劳动能力,无亲属,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残疾人

B.无一技之长,无家庭,无固定职业的残疾人

C.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17、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C)劳动。

A.自觉性B.开拓性C.创造性

18、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C)。

A.特殊服务B.辅助器具等设施C.方便和照顾

19、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B)提供便利。

A.个人信息B.公共信息C.社会信息

20、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A)。

A.恢复或者补偿功能B.强化或者完善体能C.健全或者增强体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B)。

A.特殊政策和扶持措施B.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

C.优先照顾和特别扶持

22、社会各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A)。

A.歧视残疾人B.有自定政策对待残疾人

C.不得与《残疾人保障法》相抵触的政策规定

23、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C)和其他残疾的人。

A.部分残疾B.全部残疾C.多重残疾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标准由(C)规定。

A.医疗机构B.当地政府C.国务院

25、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B)的权利。

A.特殊B.平等C.优先

26、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A)。

A.残疾人人格B.残疾人人身C.残疾人尊严

27、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A)残疾人的生活。

A.保障和改善B.保障和提高C.逐步提高

28、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B)。

A.特殊帮助B.特别扶助C.特殊政策

2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A),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A.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B.残疾人工作计划C.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3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A)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A.组织、协调、指导、督促B.组织、配合、督促、服务

C.组织、支持、帮助、服务

31、各级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C)的意见。

A.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B.残疾人组织和社会各界

C.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

32、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B)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A.理解、支持、关爱、帮助B.理解、尊重、关心、帮助

C.理解、尊重、关注、帮助

33、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B)。

A.辅助性服务B.捐助和服务C.优先和服务

34、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B)残疾人。

A.虐待、遗弃B.虐待、抛弃C.歧视、遗弃

35、残疾人应当遵守(B),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A.规章制度B.法律、法规C.宪法

36、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B)。

A.给予补贴B.给予救助C.给予减免

3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C)。残疾人权益保护法

A.兼职康复工作岗位B.康复工作基金C.康复医学科室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A)。

A.职业教育B.特殊教育C.普通教育

39、普及小学、初级中等学校,(B)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A.适当招收B.必须招收C.照顾招收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B)。

A.特殊教育补助B.特殊教育津贴C.特殊教育工资

4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A)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A.听取残疾人的意见B.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C.听取残疾人及其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42、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A),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A.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B.多关心、多支持、多帮助

C.多安排、多照顾、多优惠

43、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就业提供(B)。

A.优先服务B.免费服务C.特殊服务

44、对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A)保障合法权益。

A.国家采取措施B.政策采取措施C.残疾人组织采取措施

45、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A)。

A.给予帮助B.给予扶助C.给予免费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A)劳动。

A.强迫残疾人B.逼迫残疾人C.强制残疾人

47、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A)的要求。

A.无障碍设施B.符合残疾人C.方便弱势群体

48、要大力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C)的社会风尚。

A.团结、友善、互助B.团结、友爱、帮助C.团结、友爱、互助

49、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当按照(B)执行。

A.当地政府有关规定B.国家有关规定C.所在单位的参保情况

50、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B)和其他社会救助。

A.社会各界给予生活、教育、住房B.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

C.政府给予生活、教育、住房

51、对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C)保障其基本生活。

A.救助措施B.特殊扶持措施C.其他措施

5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对(A)的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

A.生活不能自理B.无劳动能力C.无生活来源

53、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B)。

A.规定给予免费B.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

C.优惠政策给予便利和服务

54、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B)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A.残疾人辅助用具服务B.电信、广播电视服务C.无障碍设施服务

55、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B)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A.物质环境B.信息交流C.城市道路

56、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A)。

A.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B.根据残疾人的需要进行施工建设

C.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57、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逐步推进(A)的改造。

A.已建成设施B.扩建设施C.未建设施

58、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B)。

A.特殊服务和无障碍服务B.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C.优惠服务和免费服务

59、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C)有关规定。

A.地方政府B.法律、法规和规章C.国家

60、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A),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A.投诉B.上访C.检举

61、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B)。

A.追究责任B.依法查处C.严肃查处

62、违反《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施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A)。

A.给予处分B.严肃查处C.送交司法部门

63、对违反《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C)。

A.财产责任B.赔偿责任C.民事责任

64、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依法为其提供(C)。

A.法律服务B.司法服务C.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65、违反《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依法对(C)给予处分。

A.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B.直接负责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负责人员

C.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66、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A),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A.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B.各类残疾人的需求

C.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参与能力

67、全国助残日是每年(C)的第三个星期日。

A.3月B.4月C.5月

68、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B)。

A.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B.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C.为残疾人服务

69、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B),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A.弱势群体的共同利益B.残疾人的共同利益

C.老、弱、病、残的共同利益

70、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委托,依照(C),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A.《残疾人保障法》B.《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

C.法律、法规、章程

71、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B),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A.各种渠道和形式B.各种途径和形式C.各种形式和方法

72、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以(A)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

A.社区康复B.医疗机构C.康复设备

73、对残疾人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要在(C)的帮助下。

A.专业人员的指导和亲属B.工作人员和志愿者

第四篇残疾人权益保护法
《贯彻《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执行情况报告1》

XX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情况汇报尊敬的各位领导:

2009年来,我镇的残联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县残联的具体指导下,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思路和镇党委、镇政府的工作任务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突出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这一重点目标全镇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新成绩、实现了新发展。现将2009年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残疾人权益保护法

近年来,我镇本着“为残疾人服务”的宗旨,坚持“打好基础,讲求实效”的发展方针和社会化工作方式,认真贯彻执行《残保法》,努力探索残疾人事业发展新路子,着力为残疾人营造“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环境,在残疾人康复、扶贫、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方面均取得一定成效。

(一)加强宣传、认真做好残疾人摸底调查工作。自2010年7月,配备残疾人联络员之后,通过这些联络员到村、组宣传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通过宣传教育,使残疾人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同时调查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建立村残疾人的台账、卡、册等基础档案,掌握村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及时向村和县、镇反映了残疾人的困难和问题。通过摸底调查,我镇共有残疾人XX人(包含未办理第二代残疾证人

员),其中视力残X人,听力残X人,言语残X人,肢体残X人,智力残X人,精神残X人,多重残X人。目前,全镇共办理残疾证X本,其中男性X人,女性X人。

(二)扶贫济困,残疾人康复及社会保障稳步推进。近年来,镇政府对残疾人采取特别的扶助,加大扶贫投入和工作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是自2009年以来,我镇共有X名白内障患者享受了复明工程;二是政府采取各项积极的社会救济措施,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近年来,共有X名城镇残疾人享受了城镇低保,名农村残疾人享受了农村低保,名农村三无残疾人享受了五保,名残疾人享受过社会救助,名伤残军人享受优抚政策。三是积极向上争取残疾人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户万元,帮助贫困残疾人改善住房条件。四是积极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制度,为农村残疾人提供了基本医疗保障,并对名残疾人减免个人缴费部分元。五是对五保、低保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分别给予医前、医中、医后救助,有效的解决了贫困残疾农民看病难的问题。六是积极争取残疾人“阳光家园”居家托养项目,自X年该项目实施以来,共为X户残疾人家庭争取项目资金元。

(三)全民参与,残疾人教育、助残活动有声有色。一是社会助残活动有力。镇残联、妇联、团委协调配合,积极组织镇机关职工、年轻团员开展助耕、助种活动,为残疾人家庭解决一定的生产困难。各村委会的团总支积极组织团员订出助残计划,对残疾人家庭开展助耕、助种等助残活动,为残疾人家庭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二是文体教育丰富多彩。为营造尊重关心残疾

人的社会风尚和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各村委会和学校抓好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我镇共有残疾人学龄儿童X人,进入学校接受教育的X名,其中有X名在州特教校就读。对有求职要求和能适应一定生产劳动的残疾人,加强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让残疾人掌握种植、养殖、盲人按摩等技术,提高了残疾人的就业能力。

二、存在问题

(一)残疾人仍然是社会中最困难的群体。由于自身条件和历史原因的影响,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有较大的差距,甚至呈现进一步拉大的趋势,残疾人在康复、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一些基本需求还无法得到充分满足,残疾人在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发展指标也明显落后。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任重道远。一是目前我镇辖区内的医院未设立专门接待残疾人的康复科,让残疾人和健全人在统一门诊看病,这给残疾人就医带来了许多的不便。二是辅助器具品种少,水平低,多数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未能得到满足。三是“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没有形成,大量精神病患者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的精神病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与康复。

三、下一步工作的计划

(一)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和谐友爱社会的形成。

发挥宣传主力军作用,开展形式多样、重在实效的“全国助

残日”宣传活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意识;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将扶残助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鼓励社会群众对残疾人开展邻里互助、亲情关怀等活动,努力消除残疾人与社会的思想隔阂和感情障碍,建立关爱帮助残疾人的长效机制,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社会保障,不断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

一是继续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残疾人参加各种社会保障,做到贫困残疾人“应保尽保”。二是进一步细化低保分类救助,针对重度残疾、老残一体、一户多残家庭和无收入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以及农村贫困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加大保障力度,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三是切实做好医疗等专项救助工作,对特困残疾人优先提供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

(三)拓宽就业渠道,着力解决残疾人就业难问题。

一是积极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采取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等多种措施,对残疾人实施就业援助,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二是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一种重要手段,扩大农村残疾人“种、养、加”实用技术培训规模,组织有自谋职业和有创办企业愿望的残疾人参加创业能力培训,并积极做好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和后续扶持工作,提高残疾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四)加大康复力度,促进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针对各类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积极向上争取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辅助器具服务、咨询服务和转介服务等多种康复服务。

(五)倡导社会助残,使更多的社会资源流向残疾人事业。要树立科学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观,形成全社会共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合力。一要进一步完善对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落实。二要广泛开展“帮、包、带、扶”、“社会互助”、“献爱心”等活动,为残疾人事业募资金、募项目、募服务。三要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形成一支高素质的、长期为残疾人服务的志愿者队伍。

XX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X月XX日

第五篇残疾人权益保护法
《环境友好权是()中的规定。A.《未成年人保护法》B.《老年人权益保》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第六篇残疾人权益保护法
《谈农民权益保障立法》

谈农民权益保障立法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和于建嵘先生关于《农民权益

保障法》的立法设想,以及对这项工作的推动,有着良好的动机。这种试图以法律方式维护

农民权益的初衷,令人敬重和赞赏。特别是以于建嵘先生为代表的一批杰出人士,对维护农

民权益所做的努力和贡献,有目共睹。他们取得了一些重要的学术成果,而且产生了良好的

社会效果,令人十分敬佩。我赞成以法律方式保障农民权益。但是,以什么样的法律方

式保障农民权益,却值得研究。制定和颁行《农民权益保障法》是不是种好的方式,也值得

研究。我认为,《农民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设想,在理论上并没有抓住农村法治问题的要害,

在法律技术上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即便它真的出台了也难有多大的实用价值,社会效果不

会显著。与其付出巨大的努力去推动这一立法,不如直奔主题地去研究和推动涉农的关键性

法律问题,为农村法治框架的建立奠定基础。在此需要声明的是,我对《农民权益保障

法》立法设想的具体内容一无所知,没有接触到这方面的资料。我所指的这一立法设想,是

凭我的经验和想象来界定其内容的,也许和发起者所说的立法设想不同。另外,我要谈

的这个题目,也许要用一篇博士论文的篇幅和架构才能表达清楚。但是,由于忙于生计,没

有时间和机会坐下来写篇规范的论文,我只能谈谈我认为重要的观点,用粗略的方式来表述

观点。一、《农民权益保障法》立法的必要性及技术和制度障碍在这个农民权益得不

到保障,被大规模侵权的时代,说立法保障农民权益没有必要,是不是需要点勇气?作为一

个有十年从业经历的律师,我说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没有必要,是出于一种理性的怀疑,

而不是出于价值判断。耳闻目睹农村失落的现实,看到农民特别是青年农民一贫如洗,缺乏

生活出路,流落城市,流落风尘,我痛心但无奈。我办理过一个青年农民杀人的案件,起因

是他的未婚妻进城后卖淫,最后在各种纠纷引发的冲突中他杀了人。当他面临法律的制裁时,

我能感受他内心的痛苦。曾经有一个被政府执法队员打伤的农民找我咨询,问了一个让我难

以回答的问题:镇政府在抓计划生育的过程中为了乱收罚款,抓人、打人、抢走财产并毁损

财物;既然镇政府执法队打我是非法的,我能不能还手,正当防卫?要在法律上把这个问题

说清楚并不容易。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只有针对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镇政府执法队乱抓人、乱打人、抢东西不是执法队员的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如果说其

行为是犯罪,犯罪主体是镇政府。虽然法人可以作为犯罪主体,但政府能成为犯罪主体吗?

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应当怎样解决和处理?为此,我思考研究了很长的时间,并完成了《论行

政相对人的权利及其救济》的硕士论文。这篇论文被武大的老师称为当年武大宪法行政法专

业最好的一篇硕士论文。说这些,是想说明我对农民是有感情的,但感情不能代替法律,法

律应当合乎法理和逻辑,推敲法理时应当有平静的心态和严谨的论证。我怀疑《农民权

益保障法》的立法必要性,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empirenews.page--]1、弱

者权益保障立法理论在中国社会的变异我国现有的弱者权益保障的特别立法有:《归侨侨

眷权益保护法》(1990),《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残疾人权益保障法》(1991),《妇女权

益保障法》(199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这些立法

的理论根据是对社会弱者权利加以特别保护的立法理论。这种立法理论有其合理性。但是,

在当代中国的社会条件下,特别是政府主导的立法体制下,上述社会弱者权利保护立法之成

为现实,是有其现实原因的。与其说这些立法出台是出于立法理论和道德热情,不如说是部

门利益推动的产物。我们且看:先有侨办和侨联,后有《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先有共青团

和少先队,后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先有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后有《残疾人权益保障

法》;先有妇联,后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先有老龄委和老干局,后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先有工商局,后有《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上述已有的社会弱者权益保障立法,从出台至

今,已有十多的历史。经过了实践检验,其效果如何,现在可以作研究、下评价了。我国的

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老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做得怎样?对此,我不想加以评论,

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评价。对其作整体的评价超出了我的能力。我想知道的是,这些社会

弱者权利保护工作做得好还是不好,与这些立法的实施有多大的关系?与其说这些立法保护

了社会弱者,不如说这些立法为相关部门的存在和获取社会资源(如财政拨款等)提供了法

律依据。侨联、共青团和少先队、残联、妇联、老龄委、消协等,这些所谓的群团组织是不

是部门?我认为是。这些组织的管理者都是国家干部嘛。它们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和

群众组织。中国的立法与部门利益之间的关系相当明显,这是很多法律出台的真正原因,那

些立法理论是美丽的包装而已。《农民权益保障法》有没有可能派生出中国的农民协会

或者农会?我认为,如果这部法律真出台了,应该能够派生出农会。我想,这可能是推动者

真正想实现的一个具体政治目标。如果《农民权益保障法》能够派生出农会的话,我是会赞

成的,农民确实需要自己的组织;否则,《农民权益保障法》只会成为词语抽象动听的一篇政

治宣言或者道德宣言而已,不可能有多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话说过来,有

了农会又怎样?我们不是已经有工会了吗?中国工人的权益保障工作做得如何呢?大家可以

看看珠三角、长三角数以千万计的打工仔、打工妹,看看大江南北永远留在大地深处的矿工

们,看看成群结队讨要工资衣衫褴褛的建筑工人们,看看那遍布城市的下岗工人,看看被拖

欠工资的乡村教师。看看他们的状况,数数他们的数量,答案就有了。我所在的城市,工会残疾人权益保护法

以及团委都是好单位,不仅政治待遇好,经济效益也好。投资巨大的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

都是他们掌管的资产,都对外出租成了餐馆、商场和营业性的娱乐场所。这些庞大资产都是

财政拨款和市民捐款建成的啊。为建青少年宫,我是捐了款的。但是,我的女儿从来没有机

会免费享用一下名义上是他们的宫殿。说工会成了众多利益部门中的一个利益主体,应该不

过分。工会的利益,并不[!--empirenews.page--]代表工人的利益。如果有一天《农民权益

保障法》出台了,农会成立了,那会是怎样一个农会?我不敢把话说绝了,但是,我认为在

现有体制下,农会象工会一样成为准政府部门的可能性太大了。如果农会象工会等组织一样,

成为官僚机构和准政府部门,我认为有不如无。首先,要养许多农会干部,每年要花费多少

亿的财政收入啊,这难道不会加重农民负担吗?第二,这些行政化的群体组织的存在,成为

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产生的阻力和障碍。试想,如果中国有了真正的工会,工

人自己的组织,现有工会的这帮人的饭碗都成问题了,他们能不反对吗?2、《农民权益

保障法》在法理上有逻辑悖论公民权利生而平等,要为某一群体特别立法以保障其权利,

须有特别的理由。目前看,从立法理论上的理由就是该群体乃弱势群体。我前面在列举我国

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特别立法时,没有列举《工会法》。工人是不是弱势群体?相对于资方而

言,工人就弱势群体。但也不尽然。在法治社会,在工人可以组织工会的情况下,工人的数

量远远多于资本家,只要工人组织起来了,工人就并非弱势群体。但在我国,劳动力的供给

过剩、资本短缺的状况下,又没有能够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工人是一般意义上的弱势群体

应无疑义。农民是不是弱势群体,也不尽然。但在我国社会现状下,农民是一般意义上的弱

势群体也应无疑义。但是,按照我的理解,立法理论所称的弱势群体,并非一般意义上

所称的弱势群体,盖有法律上特殊的意义也。强弱乃相对而言,没有绝对的强弱,因时因事

因地而异也。立法理论上所称之弱势群体,应为因客观原因形成的强势群体,有不能克服的

缺陷和弱点而弱势,而且能识别的群体。如老人、小孩、病人、残疾人和妇女。归侨及侨眷

中有很多人属强势群体,但是20世纪70—80年代从越南、印尼等东南亚国家返国的侨民确

为弱势群体,强势群体中的华侨归国者寡。所以,把归侨、侨眷作为弱势群体有一定的理由,

其弱势乃他国政治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所造成。但是,农民是弱势群体吗?农民的客观弱势却

不是客观原因所造成,而是制度歧视所造成,这并非是不可抗拒的。法律就是制度。制度就

是法律规定本身。换言之,农民的弱势是法律规定及实施的不当所造成;现在,又以农民是

弱势群体为由,要特别立法保护其利益。这二者之间难道不存在法理上的冲突和悖论吗?好

比在一个奴隶制社会中,在法律规定是一部分人是奴隶的同时,又颁行一部法律叫做奴隶权

益保障法。岂不黑色幽默?如果农民的弱势地位是由法律规定(制度)本身所造成,废除这

些造成农民弱势的法律规定不就行了吗?不废除旧的法律,而是制定一部新的法律,新旧两

种理念冲突的法律如何实施?治治的要义之一是法律统一、和谐的理念。法律之间相互打架,

适用何种法律就成了问题。这是法律体系自身的神经分裂症,将导致疯狂。逻辑是法律的生

命,相互冲突的法律,在逻辑上足以使法律本身灭亡。如果出台的《农民权益保障法》不与

现行法律和制度相冲突,可以说这部法不会有多大的价值,不过是法律的花架上又多了一个

点缀;如果出台的《农民权益保障法》与现行法律和制度相冲突,又将毁坏法律自身。岂不

两难?[!--empirenews.page--]如果把法律上的弱势群体定义为因客观的、难以克服、

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事实上弱势的群体,那么,农民就不是弱势群体,中国农民的弱势

更多地是法律及制度本身所造成;以保护弱者的立法理论为依据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就

不足为凭,没有理论依据。贫穷不意味着法律上的弱势,文化水平低也不意味着法律上的弱

势。只要给农民身份上的自由、财产上的自由和结社的自由,他们就会富裕起来,文明起来,

强大起来。3、《农民权益保障法》的技术障碍:农民的身份识别问题谁是农民?这

是个问题。这是法律上十分重要的问题:身份识别问题。一个人有没有资格享受《农民权益

保障法》的保护,一个人有没有资格依据《农民权益保障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都取决于一

个人是否有农民的身份。如何识别农民的身份,有以下几个识别标准,但都有致命的缺陷。

(1)以户籍为标准识别农民身份:农村户口的人就是农民,城镇户口的人不是农民。户籍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我们暂且不论(应该是违宪的)。现实的问题是中国有很大一

个群体,他们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从事工商业等非农行业,居住在城市。他们中出现了许多

农民企业家、农民工人、农民教师(民办教师)、农民律师等。如果有一天《农民权益保障法》

出台了,一个腰缠万贯的农民企业家手持该法,说我是农民,是弱势群体,请给予特别保护,

岂不风趣。(2)以职业为标准识别农民身份:以农、林、牧、副、渔的生产劳动为职业

的人是农民。问题有二:①农村人口中有人数众多实际上失业、半失业不从事农业劳动的群

体,有从事非农职业甚至亦工亦农、半工半农的群体,还有许多没有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和

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他们并无农民这种职业身份。②大农业的外延很宽泛,使以农业

劳动为职业的界限也模糊起来。如果城市户口的人到农村做农业工人或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或科研,这些城里人岂不也成了农民了吗?甚至农业企业家、农业科学家(育种、生物、农

艺、林业专家)等是不是农民?③依此标准进城打工的农民是工人而非农民。④在工业化、

集约化、商品化的农业经营生产中,工业和农业的界限难以区分。作为职业的农民身份,本

身也是模糊的。(3)以地域为标准识别农民身份:凡生活居住在农村地区的人都是农民。

问题是:①农村地区这一概念本身就十分模糊。在城市化的大潮中,在城乡结合部。在珠三

角和长三角,你很难区分农村地区和城镇的边界;②城镇户口的人生活居住在农村地区,是

否认定其农民身份?③农村地区生活居住的非农业人口如教师、医生、商人和政府工作人员

等,身份如何界定?(4)以户籍、职业的双重标准识别农民:有农村户口并且以从事农

业产业劳动生产为职业的人是农民。上述许多问题仍然存在,把太多的人(农民工、农民商

人、农民企业家、失业人口、无劳动能力的、老幼病残等)排除在外。[!--empirenews.page--]

(5)以户籍、职业的兼容标准识别农民:有农村户口或者以从事农业产业生产劳动为职业,

二者居其一便是农民。„„„我不想继续探讨农民身份的识别标准了。如果识别

一个农民的身份都这么难,那么,司法操作和法律实施的成本会相当高。更重要的问题是,

农民作为一种身份,应当是可以流动的,不论是户籍意义上的农民流动,职业意义上的农民

流动,还是地域意义上的农民流动,都应当是大力推动的事情。如果农民身份在频繁流动,

农民身份如何识别?《农民权益保障法》的有效实施是否要以农民身份的不流动为前提?这

种前提是否违反了历史潮流?各种身份应当可以交互流动。如果哪天我厌倦了都市的繁华,

向往乡村里田园诗画的生活,制度安排也应当满足我的这种愿望。如果市民和农民身份之间

可以自由流动,农民身份的识别就更困难了。4、《农民权益保障法》的制度障碍:谁来

执法和司法以保障农民权益?“谁是农民”的问题之后,紧接着的就是“谁来保障”的问题。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应该讨论一下我国当前的执法和司法主体存在的问题了。我国的许多立法,都规定某某部门或者机关为该法的实施主体,即规定某行政部门或机关为该法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主体。我认为这是我国立法理论和执法实践中的一大误区。因为,一部法律的有效实施,往往涉及众多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利益主体、社会群体,涉及政治、行政、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将一部涉及众多主体和领域的法律由一个部门去实施,一方面往往超出了其职权和能力范围,另一方面又赋予了该部门一定程度的执法垄断权力,强化了部门利益。我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之严重,与这种执法体制有莫大的关系。在一个法治国家,由法律来统治国家和社会,而不是由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来统治社会。一旦法律颁行实施了,所有与这部法律有关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群体、公民和法人都必须遵守并实施该法律,而不应将实施法律的权力归定为单一部门专有。这才是真正的法治。但是,在我国现有体制下,这种法律的直接统治往往行不通。如果不规定某一部门为该法律的实施机关,就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有利可图的事情,多个机关或部门争着管、抢着管,争权夺利;无利可图或者棘手的事情,互相推委,没人去管。这时,国家机关不再是中立的、超然的社会公正提供者,而成为社会生态中趋利避害的动物。目前关于信访立法的争论,就与我国当前的利益化了的执法、司法体制直接有关。我在2001年的一篇论文中就指出,我国专门的信访机关,只有程序上的价值,而没有实体上的价值。信访机关受理信访案件,却没有权力和能力进行实体性的处理,而是批转给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而信访、上访的老百姓,期待的是公正的实体处理结果。这种实体与程序的背离是如此严重。无法有效地解决实体问题,怎么能化解社会矛盾呢?我完全赞成于建嵘先生对此的观点:取消专门的信访机构。取消信访机构后,问题怎样解决?解决之道很简单:大大小小、上上下下的各级立法、行政、司法、党群部门都应当从自己职责和分工的角度,承担起信访的职能,履行各自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责,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不仅在程序上受理信访、上访案件,而且必须依法进行实体性的处理。也就是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将全部党政、立法、司法机关都变成信访机构,承担起目前专门信访机构所承担的职能。这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若将现有的专门信访机构变成准司法机关,违反了依法行政、职责法定的基本原则,注定要破坏法治。这已有先例。我国已经把纪委变成了准司法机关,而且比一般司法机关享有更大的权力。纪委的双规限制人身自由,但缺乏法律依据。纪委司法化后,权力极速膨胀却缺乏制约。据说一家地级市的纪委,每年的“暂扣款”(暂扣款应予退还,或移送司法机关,实际纪委不退还或移送)近千万元,正在以培训中心的名义建“双规楼”。这种偏离法治规道的做法,类似武侠小说中的邪门功夫,虽有急功近利之效,却是舍本逐末,最终会走火入魔、自废武功。有一种说法是,中国历史上的王朝后期,各种社会矛盾激化,不断出台许多改革措施,但是改革效应递减,以至于越改越乱,改革加速了王朝的灭亡。这种教训应当为前车之鉴。我认为根本的出路在于制度创新,我国的当务之急就是在民主和法治的规道上进行系统的制度创新,才能闯条出路。[!--empirenews.page--]再谈谈我国的司法主体存在问题。我国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已经颁行好几年了。这两部法律的执行情况如何?如果中国的法院和检察院对规范自己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都不能遵守和实施,难道我们还能指望它们能很好地实施其它法律吗?事实是,我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只有取得司法资格的人,才能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中国的律师早在1990年就开始实行考试的方式授予律师资格。律师资格考试历经十余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现在的司法资格考试就是从律师资格考试延续而来。但是,长期以来,对法官和检察官的从业资格却没有限制。司法资格开考以来,有多少法官和检察官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我手中没有数据,但我知道极少有现职法官和检察官司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我所在的城市,在司法资格考试开考的第一年,法院、检察院和司法局系统参加考试的数百

公职人员中,竟无一人通过考试。我估计,在全国范围内,现职的法官、检察官司中有80%左右的人没有司法资格。这些没有司法资格的人,按照《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是不能做法官和检察官的,更谈不上行使司法权。可是,事实是,我国80%左右的法院判决和检察院起诉决定,是由这些没有司法资格的人作出的。这就是我国司法主体的现状。在目前这种执法、司法体制和现状下,如果《农民权益保障法》出台了,由谁来执法、司法?是否也象许多法律一样,指定某个行政部门作为该法的实施机关?这部法律能被很好地执行和遵守吗?其实,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损害法律的权威,更打击人们对法治的信心。有不一定比无更好。我国的工会法是由工会作为主管和实施机关的。这在法理上非常荒唐可笑。工会应当是工会法调整、监管的对象,怎么能由工会自己做执法者呢?我国不仅有立法者就是执法者的问题,自己给自己立法的问题;而且还存在执法者就是被执法者的问题,自己给自己执法的问题。工会法就是一例。我还未见过以工会法为依据提起的诉讼案件。如果工会会员与工会发生了纠纷,能不能向法院起诉?是以民事案由起诉,还是以行政案由起诉?我不知道。如果一部法律不能在司法程序中适用,这部法律的价值就值得怀疑。如果《农民权益保障法》出台后派生出了农会;农会与该法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农会会不会成为该法的执法者?该法由谁来实施和执行,是农业部,还是农会,以及其它?这都是应予考虑和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