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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昆明市公租房管理局

详细内容

篇一:《昆明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昆明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昆明公租房申请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

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申请昆明公租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二)申请人不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居住证和用工合同满5年;或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地税部门完税证明2年;

(三)申请人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四)在本市无住房或低于本市住房保障标准以下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达到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晚婚年龄,可独立申请。

昆明公租房申请流程如下:

矩形标注:交验材料目录:

①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②具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承诺书;

③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等有效证件或证明;

④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或出租)证明;

⑤属于本办法规定予以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⑥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⑦其它相关材料。

篇二:《看昆明公租房这样申请》

看昆明公租房这样申请申请者财产限额10万元“农转城”按城镇户申请

外地人如何申请昆明公租房?外籍人士能申请公租房吗?优先保障的申请人该提交哪些申请材料?由昆明市住房保障局汇编而成的《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问题答疑》昨天发布,当中共集纳了48条市民比较关注的问题以及相关回复。

外地人申请要点很多

问:我是来昆务工人员,其他条件都符合,但是在昆只购买了医疗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没有购买,是否能够申请?

答:个人购买的社会保险包含三项,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根据规定,外来务工人员须交纳社会保险,在实际操作当中,申请人只要购买上述保险中的其中一项即可申请。

问:我之前在昆明读大学,现在已经毕业3年。毕业后一直在昆明工作,并购买了社会保险,本人无房无财产。上学之前的户口是在昭通,目前我的户籍仍在昆明市人才

中心,请问我是依照当地城镇户籍申请还是依照外来务工人员申请?

答:根据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来决定,如果户籍证明上记载你的户籍为昆明市主城区内,就可依照当地城镇户籍申请;户籍证明上记载你的户籍为昆明市主城区外,则依照非当地城镇户籍申请。

问:我们一家三代六口人(父母、夫妻双方、两名子女)属于外地户口,在昆工作,但无房,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请问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多大的公租房?答:首先推举出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于外地户口的,须提交主城区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含临时居住证),申请人在昆工作满1年(含)以上,申请人须购买社会保险,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975元(含)、人均财产低于10万元(含)、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本次可供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最大户型是二室一厅,像申请家庭这样的情况建议拆分申请,建议父母作为一个家庭进行申请,夫妻双方携带两名未成年子女作为一个家庭进行申请。

外籍人员不能申请

问:外籍人员(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证)可

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吗?

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的相关待遇不包括享受住房保障,因此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户型充分考虑居住需求

问: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些什么户型选择?答:一个家庭或者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1套成套住房,选择房型原则如下:(1)夫妻2人户家庭,可选择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住房;(2)夫妻带1子女家庭(含两代人),可选择二室一厅及以下户型住房;(3)3人以上户家庭(含三代人),可选择三室一厅及以下户型住房;(4)单身人士,可选择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住房。面积按共有人数平均计算

问: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如何计算?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当地区域内有自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自建住房,都应当计算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或者自建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申

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与其他人共有房屋的,面积按共有人数平均计算);人口数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人口计算。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建筑面积合计÷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人口数合计。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当地以外的住房,不纳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申请者财产限额10万元

问:《办法》规定,财产不超过一定的限额,这个限额是多少?

答: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限额为10万元(含)。财产是指申请人所拥有的非住宅、车辆和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保险及其他资本投资。

多类人群优先保障

问:哪些申请人可优先保障?

答:取得轮候资格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三级(含)以上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昆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含)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优先配租。

“农转城”按城镇户申请

问:申请人属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

度假、经开区“农转城”的,申请公共租房时,提交什么材料?

答:按照当地城镇户籍申请公租房提交材料。以下三种情况也可申请:申请人有宅基地、但未建房的;申请人的宅基地住房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申请人搬出的;申请人未搬出,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18平方米的。本报记者张勇

篇三:《2016最新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协助本辖区内物业项目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内部建设、自律管理,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及矛盾纠纷的协调和处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谐发展。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司法、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物业项目,一个物业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共用设施设备可以独立的物业项目,可以划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新建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技术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以方便业主和物业服务活动为原则,并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及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第九条新建物业项目的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讯等附属设施设备及水、电、气等计量装置的配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并满足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电梯、消防设施等物业重要附属设施设备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邮政、通讯、供气等相关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维护工作的,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新建物业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项目交付使用后30日内,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2016年昆明市公租房管理局}.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或者新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移交给前述主体的,上述资料由属地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负有物业管理资料保管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防止资料遗失和信息泄露。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面积较大或者人数较多的,可以采取推选楼栋或者单元代表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2016年昆明市公租房管理局}.

第十六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30%以上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符合成立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60日内,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开发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5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第十七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核计业主人数及其专有部分面积;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选举办法;

(五)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业主人数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且业主人数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篇四:《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或者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并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将建设资金、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目标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建设和管理的配套政策。

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等工作。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园林绿化、公安、城管、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单位,具体实施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及管理,运营单位接受住建(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住建(保障)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结合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指标,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明确年度建设计划,确定规划选址及用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根据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结合本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户籍人口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用地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用地,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价格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选址,应当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的区域。规划设计按照节约集约、节能环保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经济适用。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取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投资建设(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以下简称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及其他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以下简称企业投资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以下简称商品房配建)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2016年昆明市公租房管理局}.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中央、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调剂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金融机构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四)其他来源。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商业服务设施,其他配套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成套住房建设以一居室或者两居室的小户型为主,应当进行简易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宿舍型住房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建设。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竣工项目的房源基本情况报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成立公共租赁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单位实施建设、持有产权和经营管理。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约定明确产权比例和进行经营管理,并接受市、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合同约定产权无偿移交给政府,或者以约定的价格由政府回购。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产权比例。

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转让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或者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转让后不得改变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用地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免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环节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在本市工作或者创业、居住的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者单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