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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驾校须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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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长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长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2014年1月7日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驾校将向学员公布

  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

  据介绍,《长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是《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政府性规章,《办法》在驾训企业规范发展方面、驾校收费不透明问题方面、虚假违法招生广告方面、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规范学员上路驾训方面、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均明确了新的制度和措施。

  驾校须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 保证培训学时

  记者:《办法》实施后对规范教学,提高培训质量有哪些规定?

  答:驾驶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安全问题,为提高驾校培训质量,《办法》要求驾校必须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准确记录学员培训过程,要解决以前学员培训时间不够,驾校为了节约成本,不按规定学时进行培训。下一步将通过使用计时培训系统,认真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教学大纲,保证学员的培训时间和内容,未达到培训时间和内容的学员不能参加结业考核,不能参加公安交警部门的考试。

  教练员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

  记者:目前驾校的教学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索取、收受学员财物等问题,《办法》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答: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是驾驶培训行业经营的不正常现象,《办法》规定驾校不得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驾校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驾校在教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建立了驾校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制定了量化考核的标准与办法,并且定期向社会公布驾校的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作为驾校升级或者降级的依据。《办法》还要求驾校加强对教练员的继续教育,特别是职业道德的强化,并向学员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榜情况。《办法》规定教练员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有针对性地解决教练员存在的损害学员利益的问题。

  教练不得酒后教学或让学员单独驾驶教练车

  记者:《办法》颁布后对提高教练员素质有哪些影响?

  答:《办法》规定,教练员不得酒后教学或者让学员单独驾驶教练车,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不得为非受聘的驾驶培训机构提供培训业务。要求驾校对教练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周的脱岗培训,对教练员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职业道德、接受机动车驾驶新知识、新技术教育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向学员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