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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5.15”火灾事故(一)

详细内容

 2010年5月15日9时30分左右,舟山市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建7000DWT二类化学品船中部压载舱内发生火灾,造成正在舱内进行作业的王某某父子死亡。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舟山市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时间:2010年5月15日9时30分左右。

  事故发生地点:舟山市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建7000吨化学船中部压载舱内。

  事故类别:火灾。

  事故伤亡情况:死亡2人。死者:王某某,男,48岁。王某某,男,17岁。湖北省嘉鱼县人,俩人系父子关系。

  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由舟山市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建的7000DWT二类化学品船,于2009年4月21日开始建造,该船长103.9米,宽16米,型深8.8米,设计吨位7000吨。2010年5月15日上午7时左右,在该船施工的某船舶工程服务队装配班组长沈某某,安排王某某父子去该船压载舱(通过直梯下去的三甲板底舱),对该舱壁进行气割作业。7时多,该船安全主管田某某来到该舱室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父子俩正在说话,并在做气割(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就提醒他俩注意安全,然后就离开了。8时左右,沈某某下到该舱室检查时发现王某某正在进行气割,其儿子在旁边看着。此时现场只有两根气管(气割用的氧气和乙炔气管)。9时30分左右,沈某某从别处检查返回,看见进入该舱的直梯口冒着浓烟(此时又多了根蓝色的气管通入舱内)。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某船舶工程服务队负责人严某某和舟山市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安保部有关人员先后赶到事发现场,立即组织人员施救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工友们的全力救助下,王某某父子被先后从事发舱室内救出(当时俩人赤身裸体,身上的衣物被烧光)。王某某父子俩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发生原因

  经有关专家现场勘验检查,分析判断后认为:2010年5月15日上午,王某某父子被安排去在7000DWT二类化学品船压载舱(通过直梯下去的四甲板底舱),对该舱壁进行气割作业。至9时左右,由于舱内狭小,空气混浊、缺氧。王某某父子回到舱外甲板上休息,并将接有黑色较粗橡胶管的蓝色气管一头误插上氧气包,错把氧气当空气,通入该舱室内进行通风换气,造成舱内富氧(氧气含量超过空气中的含氧量)。9时30分左右,王某某父子进入该舱室内,遇到火源,造成舱内可燃物充分燃烧所致。综上所述,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王某某父子错把氧气当空气,接入压载舱内通风,使舱内形成富氧,遇到火源,引燃身上衣物,造成烧伤致死。

  (二)间接原因。

  1.舟山市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业气体管道气包接口存在安全隐患。氧气和空气气包接口口径相同,所使用的气管插头可以插在任一气包接口上,造成误插(本应插入空气包接口,却插入氧气包接口)。从而造成舱内富氧,遇火源引燃可燃物,形成火灾。                

  2.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舱室内明火作业未进行动火作业审批,未在明火作业区域设置警告标志,动火作业未执行双人监护制,未进行有效的通风换气。

  3.某船舶工程服务队安排不具备气割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安排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从事安全生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