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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一)

详细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

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十二月三日



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

第一条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