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库设计规范
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冷库设计应满足食品冷藏的技术要求和卫生要求,作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公称容积为500立方米及以上新建,扩建的食品冷库,不适用于山洞冷库、石拱覆土冷库。本规范制冷部分适用于以氨为工质的制冷装置。
第1.0.3条冷库设计应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使生产流程合理,节约能源、操作、维修方便。
第1.0.7条冷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计算的一般规定
第2.0.1冷库的设规模应以冷藏间或储冰间的公称容积为计算标准。公称容积为冷藏间或储冰间的净面积(不扣除柱、门斗和制冷设备所占的面积)乘以房间净高。
第2.0.2条冷库公称吨位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G–冷库公称吨位(吨);
V–冷藏间储冰的公称空积(立方米);
η–冷藏间或储冰间的容积利用系数;
–食品的计算重度(公斤/立方米);
1000–一吨换算成公斤的数值(公斤/立方米)。
第2.0.3条冷藏间容积利用系数不应小于表2.0.3的规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