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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法规(一)

详细内容


  各中央企业:

  为认真做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法规决算报表的编制工作,了解和掌握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资产质量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促进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为各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供可靠依据,我委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制定了《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格式,填报范围为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包括各级全资及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还应填报《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另行下发)。

  二、本套报表由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适用于所有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填报,其中:会计主附表是遵循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规定制定的统一会计报表格式;财务情况表是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需要对会计主附表的细化与说明;会计报表附注是对财务决算报表内容的解释和补充说明;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是依据国资委专项监管工作要求,对财务决算报表相关内容的专门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年度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分析和总结。

  三、本套报表为企业集团合并报表与分户报表的统一格式,企业应按规定报送集团合并报表及分户报表数据。企业分户报表的报送级次为集团总部及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子企业,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三级子企业报送;企业所属上市子公司、金融子企业及其他重要子企业不分级次均应填报本套报表,并上报分户数据;管理级次较多、主要经营实体在三级以下以及股权结构复杂或组织结构特殊的企业,应当按照我委有关要求报送分户报表。

  四、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在年度终了,应当遵循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在全面做好财产与账务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内部往来核对、资产质量核实、正确结转损益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口径、方法和要求,认真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以保证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各企业应当认真落实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任务,加强分工协作,在编制财务决算报表过程中,保证各项指标口径相互衔接,对于涉及人员、工资、主辅分离、投资、主业、科技投入、资产重组等业务的管理指标,财务部门应当与有关业务部门相互沟通、协调一致,避免因管理口径差异对监管工作形成不利影响。

  六、华润集团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4家驻港澳地区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本套报表要求填报年度财务决算,并按照国内《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七、企业所属非企业管理事业单位、金融子企业以及尚未并账的基建项目,应当纳入集团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并分别参照有关转表要求,做好会计报表项目转换工作,全面、完整反映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八、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当按照集团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调整编报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纳入集团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境外子企业外币报表应当按现行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报表。

  九、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和要求,以统一的会计政策编制集团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一)各企业应当将集团内部交易与内部往来等事项充分抵销,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自下而上层层合并,逐级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二)企业所属合营子企业,应当按照比例合并方式编制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按约定由一方根据国家合并会计报表有关规定进行合并,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分别纳入各方合并报表。

  (三)各企业应当按规定确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对于按规定可以不纳入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的企业或单位以及重要资产,应当认真填报未纳入合并范围子企业(资产)主要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