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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6点建议(一)

详细内容


  现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分别于1997年1月1日和1998年1月1日起实施。近几年来,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相继出台,不断地对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下面就实际工作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几点想法,以求抛砖引玉促进工作。

  一、关于预算平衡问题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这条规定对一般事业单位来讲是可行的,也是应该必须做到的,但有时候对于一些定额或者定向补助的事业单位以及自收自支未实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则不太适合。例如,在现有资金不足又不得不开展的业务急需资金的情况下,只能借入资金解决。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借入款项不能作为收入入账,那么年终决算时会有部分借入款项形成的支出难于全部结转,否则将会导致赤字。同样的例子实际工作中还有存在,建议该款修改为: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一般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关于会计核算内容问题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所涵盖的核算内容就当前来看有待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笔者认为应增加以下内容:

  1、累计折旧

  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日常只反映账面价值。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其使用价值或效能会愈来愈低,相应内含的价值也逐渐减少,从而导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导致资产虚置,形成账实不符,从而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而且如果固定资产的使用能够带来一定的收入,则不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还会造成收支不相匹配,进而不能真正体现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因此,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增加折旧的核算,可设置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科目的备抵科目;同时取消固定基金科目,并在事业支出科目下增加折旧费明细科目。这样,在固定资产发生增减时,可直接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2、在建工程

  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未设置“在建工程”科目,而事业单位实际工作中如固定资产的自行建造、安装及装修等都有一个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客观上需要一个会计科目归集建造、安装及装修过程中各项费用的发生情况,因而应设置“在建工程”科目,待工程完成后,全部费用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3、低值易耗品

  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未设置“低值易耗品”科目,只是规定了凡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为500元,专用设备为800元),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上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其余的财产物资列入“材料”核算。这样,事业单位日常购置的非批量家具用具、小型设备、耐用办公用品,从管理和效益的角度出发,往往既不宜在“固定资产”核算,又不宜作为“材料”核算,客观上要求设置“低值易耗品”科目合算。“低值易耗品”的摊销以“五五摊销法”为宜,购置时,借记“低值易耗品--xx”,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投入使用及报废时,分别借记“事业支出―低值易耗品”,贷记“低值易耗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