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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包装桶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一)

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1.1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技管许发[1984]33号文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产品范围为:
  一、金属桶类
  1.钢桶
  2.钢提桶
  二、金属罐类
  1.铝易开盖二片罐
  2.喷雾罐
  3.镀锡薄钢板三片罐
  4.工业用薄钢板圆罐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属于上述产品的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生产规模等均应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领手续。
  1.3 申证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一、金属桶类
  1.GB325-91《包装容器 钢桶》
  2.GB13252-91《包装容器 钢提桶》
  二、金属罐类
  1.GB9106-94《包装容器 铝易开盖二片罐》
  2.GB13042-91《包装容器 喷雾罐》
  3.BB0006-95《包装容器 20mm口径铝喷雾罐》
  4.GB《包装容器 镀锡薄钢板三片罐》
  5.GB/T15170-94《包装容器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未完待续)